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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动火措施

2024-07-17 阅读 3122

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必须在主斜井从事气焊动火工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对于井下从事动火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1、如须在井下进行动火工作,只能在进风中的硐室、主要进风巷、井口房进行,严禁在回风巷中从事动火工作。

2、一旦井下需要从事动火工作,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部门和相关颔导审批。

3、安监科接到动火申请后,应拟定动火审批通知单。审批通知单应明确申请动火单位及事由、动火时间、动火地点、动火人姓名、通风科意见、安监科意见、矿长意见、总工程师意见。

4、通风科接到动火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发放完好正常的数字式瓦斯自动报警仪或派瓦检员跟班,按规定调节好报警值,以便作业人员随时随地检查作业地点附近瓦斯是否超限,有无瓦斯积存。

5、机电队安排每次动火时,必须指定专人在现场负责检查和督促措施执行。

6、动火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或水源),有专人负责洒水。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以上,氧气瓶距液化气瓶(乙炔瓶)5米以上。各气瓶连接、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良好,严禁用轨道和管道作搭铁。

7、凡动火作业面及附近至少备有两个灭火器。

8、在倾斜巷道内进行动火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材料设施接受火星,以防火星往下乱窜。

9、在动火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10、动火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用水进行喷洒灭火,并对可燃残留物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篇2:M矿井下动火安全防火规定

1、目的

动火时易发生火灾安全事故,为防止此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动火作业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招远市金华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下辖所有车间、部室及各个外来施工单位在地表、井下所有动火作业。

3、职责

3、1分管矿长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符合《一级作业项目》的动火作业的审批,并负责调度、协调相关单位,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相关措施安全可靠。

3、2安全科负责协助审批符合《一级作业项目》的动火作业,负责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检测。

3、3各车间、部室职责

3、3、1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部室领导或外委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3、2动火人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熟悉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3、3符合《一级作业项目》的动火作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4、工作要求,

4、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上、下、前、后、左、右),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爆炸物、纸箱、塑料、木头、油类、棉布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4、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动火前必须检查容器、设备周围环境,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一级作业动火审批报告》,并派专人监护,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6在禁火区域内动火焊接、气割作业,必须办理《一级作业动火审批报告》,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经车间领导签名,报有关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方可焊接、气割。k*Pz&8|

4、7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4、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电缆线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4、9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i|4_m

4、10严禁外来、无关非操作人员随便动用电焊、气割工具,一经发现立即制止。>V12~S;!TG/(*foT8SE

5、相关记录

《一级作业项目审批表》

6、本规定2010年8月11日起实施。7)o6_i

篇3:井下动火安全技术措施

山西楼俊集团担炭沟煤业有限公司煤矿二采区临时变电所内因变压器安装做两个高压电缆头。需动用喷灯加工。为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完成,特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井下动火前,技术科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动火安全技术措施,经本矿总工、通风、机电、生产、安检等部门负责人会审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二、本此动火的范围只限在二采区临时变电所内进行,其他地点严禁动火。

三、井下动火前,必须先将变电所两道分门打开确保风流畅通。

四、井下动火前,必须先将动火地点及其附近20m范围内的易燃品或容器罐之类的物品清除干净,防止引燃或受热膨胀而发生爆炸。

五、井下动火前,瓦斯员必须检查动火地点及其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检查地点不能少于5点,只有当动火地点及其20m附近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动火。瓦斯员必须把检查结果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并填写在现场的瓦斯牌板上。

六、井下动火前,安检员必须在现场监督检查动火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违规违章操作,安检员有权停止一切与明火有关的工作。

七、瓦斯员、安检员必须,现场盯岗制,严禁在未检查瓦斯区域使用明火。

八、明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审批手续,只有当瓦斯员、安检员、工程负责人、作业人员四人共同在动火联签单上共同签字后,方可动火。

九、动火地点必须设置灭火器,数量不少于3个,设置好消防锹、消防桶、消防沙(数量不少于0.5m3)和消防软管(不少于50m,已经接在三通阀门上)。

十、动火结束以后,瓦斯员和安检员要监督施工单位,认真清理动火地点,消除隐患,对动火地点全面检查,确认无隐患后,瓦斯员和安检员方可撤离动火现场。

十一、由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事故都要追究其责任。

十二、本措施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