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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厂防火防爆电气安全设施要求

2024-07-17 阅读 6276

1.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遵守表3的规定。

2.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

3.无法得到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用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4.变电所和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及贴邻其建造,但供上述场所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则可一面贴邻建造。已设在爆炸危险场所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也应用防火墙隔开。

5.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的措施,进入变、配电室的电缆沟入口处,应予填实密封。

7.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设检修电源。

8.精苯车间应使用铜质导线和电缆。所有导线和电缆,五年内至少做一次绝缘试验,大修时,必须全部更新。

9.初馏分库房内禁止安装任何电气设备和导线,库房外布线也应穿管安装

篇2:焦化厂防火防爆制度

为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本企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节生产装置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蒸汽管道与煤气管道应用软管连接,不用时断开。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动火管理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和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外(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煤气炉等),均须办理“动火证”。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有关具体规定见《焦化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禁火区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种入内。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厂区内、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易燃物质,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使用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