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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办公器材使用管理制度(8)

2024-07-17 阅读 8974

物业公司办公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八)

为了更好的管理本公司的电脑、复印机、电话和传真机,特制定本制度。

一、电脑的使用管理

1、责任到人:公司电脑专人专用,电脑及其外部设备实行定位安装、定位使用、定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严格遵守电脑使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设备安全。使用者对电脑及外设负有保管和日常维护的责任。

2、定期维护:应定期进行系统软件与硬件的维护,定期杀毒,做好数据备份工作。树立保密意识,定期检查各项安全保密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公司机密信息泄露。

3、安全管理:

(1)禁止安装和运行与公司工作内容无关的软件,禁止浏览与公司工作无关的网页、资料等,已正常运转的软件不得随意修改程序或相关参数。

(2)严禁未经检查的软件或数据文件上机操作或上网下载来源不明的软件,避免病毒感染。工作人员在下班或确认不再用机时,必须关闭电脑后方可离开。多人共用一机的,除专人负责外,其他人亦负有日常维护、保养责任。

4、电脑报修: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正确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主管和公司行政人事部。遇有电脑或网络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申报维修。严禁擅自拆机、检修。外来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工作时,须有电脑管理人员陪同或认可。

二、复印机使用管理

1、复印机一般应由本公司人员使用,其他人使用须经行政人事部同意,否则不得随便上机复印。世纪华府复印机使用管理由项目助理指定专人负责,复印使用时设置开机密码。

2.复印机仅供办公使用,复印文件、资料的内容,原则上必须是与工作相关。

3.使用复印机前应先到负责人处填写《复印机使用登记表》,按照登记表填写使用人姓名、所属部门、使用时间、复印内容及页数等。

4.所有需复印资料的人员使用复印机时应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不熟悉技术要求的须经行政人事部文员或指定专人操作。当复印机出现异常时,非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拆动,由相关人员酌情处理。

5.复印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可以传阅的文件以及用电脑传输的电子版文件尽量不要复印,内部使用的文件则尽量使用再生纸张,资料在排版时要以尽量紧凑、减少复印张数为原则,尽量减少打印复印成本,节约办公经费开支。

6.复印时原件、纸张必须放置妥当,保证复印质量,印件清晰。

7.若复印资料数量较多时,应先选择复印1件,确认质量合格,再输入余数,以免浪费纸张。

8.合理利用使用完复印机复印后所产生的可再利用单面纸张。

三、电话和传真机的使用管理

1、办公电话、传真的使用

(1)办公室固定电话的安装主要是作为方便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之用,不允许在公司内部拨打和接听任何形式的私人电话。

(2)员工打电话,用语应尽量简洁、明确,减少通话时间,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线路的占用时间,保证工作电话的畅通。

(3)为节省费用,大部分电话已申请局域网,公司内部办公电话请一律使用内部分机号,如果查出内部通话使用外线费用一律自理。

(4)传真机收发传真文件实行登记制度,收、发传真件要做到准确无误,接收到的文件或其它材料,要及时登记并及时送达收件单位或收件人。

(5)不宜频繁地开机和关机以延长传真机使用寿命。

(6)合纸舱盖的动作不宜过猛以免结构变形器件损坏。

(7)发送稿件上不宜有硬物(如装订针、大头针等)以免引起故障。

(8)雷雨天气如不使用传真机,除关掉电源外,应将电话线插头拔掉。

2、个人电话

(1)凡享受手机补贴的员工,在没有特殊情况之下,手机要24小时开机。

(2)工作人员通讯工具变更号码,应及时将新号码报到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对号码进行刷新。

四、要求

各部门必须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本部门的节能降耗工作,出现问题将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如因未及

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做好节能降耗的宣传和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节能和安全意识,杜绝各种浪费。人走必须断电,各办公室在下班或值班后必须将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关闭,并及时关门、关窗,防止出现失盗事故。

篇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鼓励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持续、快速、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用于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的设备(以下简称“民爆专用设备”),其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新研制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确定。

第四条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年限实施监管。

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专用设备目录的制定及设备危险程度的分类。

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生产企业民爆专用设备的备案、安全使用的监管及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根据使用的安全状况,对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实行强制报废。

第六条根据使用场所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具体危险程度分类及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0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并已发生过多起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5年;

(二)Ⅰ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大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0年;

(三)Ⅱ类-直接用于爆炸危险品加工生产,危险性较小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

(四)Ⅲ类-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直接接触危险品的专用设备,自设备安装之日起最长使用年限为15年。

第七条对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民爆专用设备的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八条凡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Ⅰ类、Ⅱ类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一)达到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

(二)虽未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年限,但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的,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三)技术性能落后、未达到行业规定的耗能标准、产能过低或用人太多的;

(四)对安全起关键作用的核心部件寿命期限已到的;

(五)影响生产安全的工艺参数监控不完善的;

(六)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有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民爆专用设备在距本规定使用年限最后的1~2年内,应加大设备检查、维护保养频率,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民爆专用设备的易损件应根据其使用技术状态及制造厂的要求及时更换。

第十条民爆专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管理管理制度,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在安装后1个月内报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本地区民爆专用设备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严格禁止0类、Ⅰ类、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对未按规定报废的,一经发现,视危害程度及后果追究相关责任。

0类、Ⅰ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设备所在生产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Ⅱ类民爆专用设备超年限使用或未按规定报废的,给予所在生产线停产6个月的整顿,待省级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现场混装炸药车和移动式地面炸药生产专用设备及车辆,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民爆器材运输车辆除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公安部《机动车[MSI]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进口的民爆专用设备的安全使用年限参照进口技术合同中设备制造商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民爆专用设备提供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专用设备,必须提供安全使用规定、维修和检测方法;明确规定提供的专用设备的使用年限及其易损件的更换周期。

第十七条鼓励在民爆器材生产中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项目研制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爆破器材使用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雷管炸药采购制度。炸药雷管及相关物品采购由矿领导指定专人到广丰县公安局指定地点购买,严禁私自买卖、转让他人。

2、雷管、炸药的运输必须有专人押运,严禁雷雨天运输爆破器材。

3、爆破器材库要有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而且懂得一定爆破器材知识、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的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4、爆破器材进库时,炸药和雷管要分开库房堆放,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爆破器材库要做到通风良好,堆放整齐、清洁卫生。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5、爆破器材库四周要建筑围墙,围墙以内及围墙外围10米以内不得有枯草和其它易燃物。库房内严禁有明火、明电照明,并要备足一定数量的防火器材。

6、非爆破器材库房管理人员,严禁进入库房内,爆破器材库不准带各种金属工具、点火工具或武器进入,库房内严禁吸烟或生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或进行其他活动。

7、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要及时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领退爆破器材必须由爆破员亲自担任,数目必须当面点清,并在领退料单上签名盖章。领退爆破器材时不得拥挤,禁止进入库房内。

8、库房发出的爆破器材,应是煤矿许用的安全爆破器材,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一律禁止发放使用。

9、炸药、雷管领出后,必须分别放在固定专用的炸药箱内(炸药、雷管必须隔开),禁止放在其它容器内运送(如装在衣袋内)。其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当天内爆破员必须及时退回爆破器材库,不准交班使用,不准存放在井下工作面或存放在私人的房间内,更不准带回家。

10、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11、爆破员在领到爆破器材后,必须及时锁好爆破器材后,并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乱放,也不得将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旁、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更不能将爆破器材转交他人。

12、携带爆破器材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沿井筒上下,运送爆破器材应走人行道和其它安全的巷道,尽可能不在人员、车辆来往频繁的巷道内行走,严禁将炸药、雷管放在矿车上同时运送。

13、几个人同时运送,人与人之间间隔10米,爆破器材不能和动力线、电线、电话线和其它金属物接触。

14、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施工和未经批准的非爆破区不得爆破。

15、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待危险区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信号。

16、井下爆破器材消耗单必须经当头班组长和瓦检员签字才能生效,地面爆破器材消耗单必须经分管的领导和安全员签字才能生效。

1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乱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或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18、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由矿领导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给予烧毁,并要把烧毁的爆破器材及时登记造册,办好有关手续以作备案。

19、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和发生爆炸事故等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