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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井烧焊安全技术措施

2024-07-18 阅读 3927

一、工程概况:

顾桥矿主井-707m~-724m水平装载硐室、定量斗、皮带机及给煤机等设备、井底-780m锅底仓、主井上口20米内的设备等在施工或检修过程中需烧焊,为保证烧焊作业的安全,特编制本烧焊措施

二、施工组织管理:

本工程安全责任归机电口管理,业务指导及监管部门为机电办,现场施工监督由绞车一队负责。

本工程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为当班跟班人员,施工参与人员为绞车一队指定持有相应特殊工种证人员。

三、施工地点(范围)及时间:

(一)施工地点(范围):上井口20m以内、井底-707m~-724m各平台、-707m水平皮带机巷、井底-780m锅底仓。

(二)施工时间:需要烧焊时,绞车一队需持已审批的烧焊措施向矿调度所提前一个小班申请烧焊时间。

(三)本措施使用时间:2013年5月18日-2013年6月18日。

四、烧焊类型:电弧焊、氧气-乙炔气割

五、施工工序:

(一)烧焊前,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将施工现场准备情况、措施规定参加人员的到位情况、现场通风及瓦斯情况等,汇报矿调度,经矿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烧焊作业。

(二)烧焊前必须请矿专职瓦斯检测员对瓦斯进行检查并签字,且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在施工地点上方悬挂便携仪且有专人随时观察,征得测气员的同意,安监员检查后方可烧焊。

(三)烧焊前必须清理干净烧焊地点周围10米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接一条专用水管,并指派专人对烧焊地点1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

(四)烧焊地点必须有充足的水源和一定数量的黄沙(0.5m3以上),同时必须配备2只及以上的干粉灭火器,吊挂一个瓦斯便携仪,消防器材置于进风侧。烧焊工独自保管火种,上下井时向交窑人员展示,并认真检查烧焊器具,确保气带、气瓶、气表完好,气瓶保护装置齐全,气阀动作灵活,防回火装置可靠。

(五)电焊时,电焊机必须放置于干燥处,电焊机电源必须搭接在有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的负荷侧,且电焊机外壳必须可靠接地,电缆、开关、电焊钳绝缘良好。烧焊时焊接地线必须搭在烧焊点附近。电焊机电源开关的停送电由专职电工负责,并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制度。

(六)电焊时,主副电焊工及协助烧焊人员必须提前穿好绝缘靴,戴绝缘手套。

(七)固定地点烧焊使用的电焊机,将专用开关综合保护器短接。

(八)烧焊时,氧气瓶、乙炔瓶之间必须保持10m以上距离,氧气瓶、乙炔瓶及明火之间必须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并设有防回火装置。

(九)烧焊时要注意焊把线要远离氧气、乙炔输送带;在收、放焊把线及需要移动位置烧焊时,必须提前切断电焊机电源

(十)烧焊结束后,电焊机开关要停电、闭锁,氧气、乙炔瓶要升井(备用的除外)。必须留有专人对烧焊地点进行再次洒水,并观察一小时后确认无异常情况方可离开烧焊现场。

六、安全注意事项:

(一)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学习本措施,并按措施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烧焊过程中,必须有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跟班,安排专人随时对烧焊地点的瓦斯浓度进行观察,出现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烧焊。

(三)煤仓下口及井底-780m锅底仓烧焊时,安检员、测气员现场跟班,施工单位必须有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现场跟班,否则不予烧焊。煤仓烧焊时,必须把煤仓放空,用水刷仓,待警戒人员到位后方可施工,否则不予烧焊;井底-780m锅底仓烧焊时,必须把煤清理干净,否则不予烧焊。

(四)烧焊时要注意焊钳线与氧气、乙炔带不能交叉摆放。

(五)若主扇停风或揭煤期间,禁止烧焊。

(六)烧焊前、后均要向矿调度所汇报。

(七)施焊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按章作业,火种由施焊人员保存;施焊作业完成后,施焊器具要立即撤出现场,并升井;火种及施焊器具在入井和升井时,凭施焊措施分别在井口进行登记。

(七)矿井主风机进行检修、调试或单机运转期间以及矿井单回路供电期间,井下不得进行施焊作业。

(八)施焊作业时,必须执行“手指口述”进行安全确认。

(九)本措施必须经矿会审后方可执行。

篇2:井下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篇3:矿井井下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为了规范我矿井下烧焊作业,杜绝因烧焊作业引起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井下烧焊作业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㈠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㈡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㈢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㈣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㈤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㈥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㈦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二、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编制

㈠有需要烧焊作业的施工单位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规定的要求编制措施。

㈡井下烧焊作业措施内容必须确认以下责任人。

1.烧焊单位的一名正职在现场组织实施。

2.现场负责瓦斯检查的人员名单。

3.现场负责洒水冲尘的人员名单。

4.现场负责防灭火的人员名单。

㈢井下烧焊作业措施中必须明确以下责任单位。

1.烧焊施工单位负责整个烧焊作业全过程的安全。

2.救护队负责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及安全监护。

3.通风科负责审核烧焊地点的通风状况,明确该地点通风状况能否满足烧焊作业需要及采取的通风措施。

4.安全检查队负责烧焊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㈣井下烧焊作业地点确定。

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作业地点,并写明通风科对该点通风状况的认定。

㈤井下烧焊作业时间确定。

井下烧焊作业必须安排在矿井八点班检修期间或矿井停产检修期间。

三、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审批程序

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审批必须有下列单位和矿领导组成:业务科室、机电科、通风科、安全检查科、通风副总、机电副总、安全副总、总工程师、矿长。

四、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报送

措施审批后必须报送各业务科室:机电科、通风科、安全检查科、安全检查队、救护中队等,以备检查。

五、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贯彻

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贯彻,由施工单位的队长负责,在入井前对本措施贯彻到每一个参与烧焊作业人员,并签字落实。

六、井下烧焊作业现场落实

㈠井下烧焊作业的现场,有施工单位一名正职负责在现场组织实施。

㈡按措施要求参与烧焊作业人员全部到位后方可作业。

㈢救护队员检查作业地点瓦斯在0.5%以下时方可作业。

㈣烧焊作业前专职洒水人员对作业地点前后20米巷道、巷帮、顶板及作业体进行洒水冲尘。

㈤防灭火器材准备齐全和完好,专职防灭火人员监护现场作业。

㈥安全检查队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