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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财务内部监控及审计专项制度

2024-07-16 阅读 3535

物业财务管理专项制度之内部监控及审计制度

1、财务部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牵制制度,制定财务工作岗位的岗位职责,组织好各财务岗位的分工。

1.1、财务出纳不能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1.2、财务出纳不能保管所有银行印鉴。

1.3、财务出纳对大额现金的提取、送存业务不能一人前往办理。

1.4、如采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应设置核算权限,每人设置密码以分清责任进行会计核算。

2、财务部必须建立健全稽核制度:

2.1、财务会计定期核对财务出纳的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稽核现金实存数,银行存款实存数;

2.2、财务会计定期检查由出纳负责保管的各种票据的使用、结存情况;

2.3、财务经理必须随时对财务会计、出纳编制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审核,要求会计、出纳根据审核后的记帐凭证登记各种会计帐簿。

2.4、财务经理月末对财务会计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

2.5、每月末编制的各管理项目的财务报告,上报会计主管审核;会计主管将审核无误的各项财务报告汇总后上报财务经理审核;财务经理将审核无误的汇总财务报告及各管理项目的财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审阅;物业公司财务部将总经理审阅无误后的汇总财务报告上报世贸中心集团总部,请世贸中心领导审阅。

3、内部审计制度:

3.1、集团总部财务部对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事项可定期或随时进行审计工作,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内部审计。

3.2、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3.2.1、各项收入的审计;

3.2.2、各项代收、代付款项的审计;

3.2.3、各项支出的审计;

3.2.4、各租户、小业主押金的管理审计;

3.2.5、各种财务票据的管理审计;

3.2.6、财务档案的管理审计;

3.2.7、各项税金的审计;

3.2.8、收缴率的统计审计;

3.2.9、日常备用金的管理审计;

3.2.10、各项财产盘点制度的审计等。

4、物业公司除接受集团总部的内部审计外,还必须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以及国家财税部门的监督检查。

篇2:B医学院专项经费使用审计监督办法

医学院专项经费使用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强化专项经费的使用监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专项经费是指除满足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维持等经常性经费之外的,由学院财务划拨用于专门特定事项的经费。

第三条学院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是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效益。

第四条来源于学院上级部门的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严格按照经费来源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开支。

第五条学院所有经费均应纳入预算管理,财务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当明确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界限,并分别采用与经费性质相适应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财务部门在划拨专项经费时应当同时明确经费的使用用途、责任部门等事项,做到用途明确、责任到位,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七条各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并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专项经费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期限、支出审批程序等事项,经学院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备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责任部门应当妥善安排使用专项经费,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做到专款专用,注重效益,不得超支,不得与部门经常性经费互相占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学院针对具体项目划拨的专项经费,在项目建设完成或建设期满后,责任部门应组织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结余经费由学院收回。

第十条学院审计部门对专项经费的立项、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务部门在下达专项经费时应同时报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对各专项经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出现虚报冒领、截留侵吞、挪作他用、挥霍浪费等情形的,学院审计部门将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或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篇3:工会专项资金审计办法

工会专项资金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工会专项资金收入、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效益,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和全国总工会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专项资金审计,主要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预算安排、政府财政或相关部门拨入、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等汇集的专项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劳模专项资金、救灾慰问款等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组织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经审会负责对本级及下一级工会专项资金实施审计监督,必要时可根据专项资金的拨付去向进行延伸审计。

第四条经审会根据工作计划,在开展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对工会专项资金一并进行审计;或因工作需要,也可单独组织实施专项审计;在对下级工会检查专项资金时可与相关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人员联合完成。

第五条经审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运作流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结算的资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与专项资金相关的文件等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审计人员依据专项资金的性质、特定用途和拨付环节等情况,通过审查财务资料、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采取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等方式开展审计,其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是否遵循国家、工会的相关规定及工会内部控制制度;

(二)专项资金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是否账实相符;

(三)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是否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审批、签收等手续是否健全,票据管理是否完善,有无截留、挪用资金和虚列支出等问题;

(四)根据专项资金规定对该专项资金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推动工会重点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经审会在实施工会经费收支审计时对专项资金一并进行审计的,应将审计结果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若对专项资金组织专项审计的,应将审计报告报送同级工会相关领导和部门。

第九条经审会在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经审会报告。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各级工会经审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