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1.0目的
规范小区的物业管理,确保各项服务收费的正常进行
2.0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所属各管理处的所有业主的物业管理费收取、代收代缴水、电、气费,特约服务收费及除此之外的其它收费管理。
3.0管理内容
3.1收费标准
--各项费用除由专业职能部门自行收取的费用外,其余收费标准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如物价局)审批的标准范围内执行。
--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原则,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各部门执有并经公司审批的标准执行。
3.2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特约服务费的计算参见《编制费用通知单流程》。
3.3车位租赁费及车位物管费按月、按季或年缴纳,每月或季计算出每个车位应交的费用,若与物管费一起缴纳车位租赁费的,在每月5日前填发《龙湖物业管理缴费通知单》,业主在每月(或每季首月)15日前到管理处客户服务中心将费用结清。不与物管费起缴纳的车位租赁费,在租赁到期日前,到管理处客户服务中心缴清相关费用。
3.4临时停车费的收取见《车库管理作业指导书》,收费标准为:南苑管理处为临时停车2小时内不收费,超过2小时,超过部分每小时收费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西苑管理处临时停车半小时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超过部分每小时收费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车位租赁参见《车位租赁流程》。
3.5洗车票的收取参见《洗车场工作作业指导书》。
3.6《龙湖物业管理缴费通知单》每月5日前随同《龙湖大家庭》采用挂号信的形式寄发(特殊情况除外),行政部负责。客户服务中心收费员对业主(或住户)缴纳的每一项费用,都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开出收据或发票,一份交缴款人,一份财务部留存,或将《龙湖物业管理缴费通知单》第一联交缴款人,第二联财务部留存,待集存一定数量后,一并出具正式发票以便查核。
3.7财务部出纳负责监督各项费用的收取,包括收费标准、数量、金额等。
3.8在规定期限内业主或使用人拖欠费用,每天按应缴费金额的3‰加收滞纳金,特殊情况除外,但必须通过管理处主任、财务部主管、经理批准。
3.9对未按时缴费的业主(住户),按《物管费催缴流程》执行。
4.0相关文件
4.1《编制费用通知单流程》
4.2《车库管理作业指导书》
4.3《车位租赁流程》
4.4《洗车场工作作业指导书》
4.5《物管费催缴流程》
5.0相关记录
5.1《龙湖物业管理缴费通知单》
编写:zz审批:zz
篇2:公司内部代理制作收费标准规定
某公司内部代理制作收费标准的规定
一、宗旨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各项资源的配置,提高各部门的业务运作效率,鼓励部门之间代理制作广告样稿,特配合制定本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执行范围仅限于南方大区内部。
三、原则
本规定中的收费标准不是必须执行的硬性收费标准,只作为部门之间代理制作广告样稿时,协商收费标准的参照依据。
四、收费标准
1、广告样稿制作:
黑白稿件:制作+出片50元/1P;制作40元/1P
彩色稿件:制作+出片100元/1P;制作70元/1P
2、广告样稿修改:
黑白稿件:制作+出片20元/1P制作10元/1P
彩色稿件:制作+出片50元/1P制作20元/1P
3、广告样稿修改的认定标准:
A、纯文字改动(不牵涉到图片处理),如果出片,按照10元/P收费;不出片,不收费;
B、整个版式不变,背景不变,文字改动和产品图片替换的工作量占整个广告样稿制作工作量的50%以下,按广告样稿修改的标准收费,如工作量在50%以上(包括50%),按广告样稿制作的标准收费;
C、文字改动,增加新产品图片,并且重新创意制作,改变整个广告版式,按广告样稿制作的标准收费。
五、相关事宜
1、本收费标准不含电分费用;
2、部门之间代理制作广告样稿时,必须填写稿件制作单。稿件制作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方部门经理保管,一份由代理方制作员保管;
3、财务部门定期凭委托制作部门和代理制作部门双方确认的《部门支付稿件制作费用表》结算费用。
篇3:中学严禁乱收费若干规定
某中学关于严禁乱收费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特制订如下规定:
1、严禁年级、班级或个人利用双休日、法定假日、寒暑假以及部颁教学课时以外组织学生补课,而向学生收取"补课费"。
2、严禁利用晨读、自习课、夜自修对学生进行辅导而向学生收取"辅导费"。
3、严禁利用新生入学、组织摸底考试,而向学生收取"入学摸底考试费"。
4、严禁对思想品德或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收取带处罚性、督促性的"差生教育费"。
5、严禁对参加补考的学生收取与补考有关的"补考费"。
6、严禁向要求选择班级就读的学生收取"择班费"。
7、严禁对办理转学、休学、退学手续的学生收取"转学、休学、退学费"。
8、严禁为学生订购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各种资料而收取"资料费"。
9、严禁因新购置图书、实验仪器和药品经费不足而向学生收取"图书、实验仪器和药品补贴费"。
10、严禁为防止损坏公物而向学生收取"爱护公物押金"。
11、严禁收取其他非物价、财政部门审批过的收费项目的费用。
11、根据上级规定,学校应收的有关费用只能由总务部门指定的持证人收取,其他任何人不得向学生收费。
以上规定,任何部门、年级、班级或个人均需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严肃查处负责人和当事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