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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电伤与防雷采用安全设施和措施

2024-07-16 阅读 8345

序号具体条款设计依据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符合或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防电伤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1设于多尘潮湿场所的电机、电器和人员容易接触到的电机、电器,应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备。《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4.1.1设于多尘潮湿场所的电机、电器和人员容易接触到的电机、电器,设计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备。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2多台联锁遥控、程控的电机,现场必须设有清晰可靠的预示开车信号,电机附近应设有可机旁锁定的开停按钮。《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4.1.2设计在电机附近设有可机旁锁定的开停按钮。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3设计中应设有必要的联锁,6~35KV开关柜应选用具有“五防”的功能。《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4.1.3设计中设有必要的联锁,6~35KV开关柜选用具有“五防”的功能。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4电机、电器设备应设置完善的电气保护装置,其电流、电压、短路容量均应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电气设备及线路设计,必须达到规定的绝缘水平。《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4.1.4电机、电器设备设计完善的电气保护装置,其电流、电压、短路容量均能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电气设备及线路设计达到规定的绝缘水平。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5变配电(站)所内及生产车间的电器设备、盘箱、裸母线以及室外架空线路等,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对地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围栅的设置,都必须遵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必要处还应设置“有电危险”字样的明显标志。《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4.1.5变配电(站)所内及生产车间的电器设备、盘箱、裸母线以及室外架空线路等,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对地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围栅的设置设计遵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必要处设置“有电危险”字样的明显标志。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6电气照明设计,除照度必须满足安全生产操作所需要的标准照度外,还须根据设置场所的特点,做到使用安全和维修方便。重要场所及连续生产的主要车间照明,应设有备用电源。当无备用电源时,应在值班岗位附近、主要通道、楼梯、进出口处设置自动应急灯。《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4.1.6电气照明设计照度满足安全生产操作所需要的标准照度外,设置场所使用安全和维修方便。重要场所及连续生产的主要车间照明,设有备用电源。设计选用一台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符合国家法规及标准7在装设有手持电器的插座之前,应设有漏电保安装置。《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4.1.8在装设有手持电器的插座之前装设漏电保安装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8所有电机、变压器、电器设备及电器盘箱等的金属外壳和盘箱底脚,必须可靠接地。《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4.1.9所有电机、变压器、电器设备及电器盘箱等的金属外壳和盘箱底脚均设计做可靠接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防雷与接地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1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应充分利用下列自然接地体:1、埋设在地下但不能输送可燃或爆炸物质的金属管道。2、金属井管、水工建筑物的金属管、桩等。3、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4.2.5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设计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2变电所内,不同用途、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08)7.9.5设计电气设备使用一个总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设计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3全厂的共同接地装置,应通过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架中的接地干线、铠装电缆的金属外皮、低压电缆中的PE线连成电气通路,并应形成全厂接地网。《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08)7.9.6全厂的共同接地装置,设计通过电缆沟、电缆桥架中的接地干线、铠装电缆的金属外皮、低压电缆中的PE线连成电气通路,并设计形成全厂接地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4高大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设的高空设备、管道、原料矿山或其它空旷地区的较高建筑物及设备、构筑物等,均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根据不同的防雷等级,分别设置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JCJ10-97)4.2.2设计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根据不同的防雷等级,分别设置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

篇2:甲醇厂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专项要求,以加强对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甲醇厂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气设备预防性实验规程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3术语和定义

?4管理职责

4.1机动科是防雷防静电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a)防雷、防静电接地维护管理;

b)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检查工作,并对检查出的隐患督促整改。

4.2安环质量科负责防雷防静电工作的监督检查。

4.3各车间负责辖区内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具体管理工作。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基本要求

5.1.1每年4月1日到4月30日,由机动科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测试实验,出具检测报告。机动科组织对检测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由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出具复检报告。

5.1.2电仪一车间、电仪二车间建立全厂防雷防静电接地台帐,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5.1.3生产车间应建立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查台帐,每月对接地线外观进行检查,确保连接完好。

5.1.4炉、塔、反应设备、贮罐、换热设备、石化机械、通用机械、管道等,必须进行可靠的防静电接地。

5.1.5电气设备、机修设备等带有电源的设备均进行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电缆的金属保护层应接地或接零。

5.1.6高层建筑物、高压架空线路以及其它易遭雷击的设备(炉、塔、贮罐、高架管道等)必须进行可靠的防雷接地。

5.2接地体和接地线的要求

5.2.1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镀锌。

5.2.2接地装置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应采用热镀锌的钢接地体或适当加大截面。

5.2.3埋地引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其焊接长度必须为:

a)扁钢宽度的2倍(且至少三个棱边焊接);

b)圆钢直径的6倍;

c)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5.2.4埋地引线与地面引线的连接采用螺栓连接,接地线紧固前,其连接端子及紧固件均应涂工业凡士林。接触面积与螺栓规格应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5.2.5地面引线、埋地引线均应除锈、涂漆防腐处理。截面不少于原引线截面,且要求材质相同。

5.2.6不得在地下利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5.2.7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不得利用金属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金属构架、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作接地或接零线用。

5.2.8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米。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

5.2.9为减少相邻接地体的屏蔽作用,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两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

5.2.10接地体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5.2.11爆炸危险场所及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5.2.12接地干线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网连接。自然接地体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线干线连接。

5.3防静电接地要求

5.3.1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3.2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

5.3.3炉、塔、反应设备、贮罐、冷换设备、化工机械、通用机械、动力机械、机加设备、管道、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相互串联接地。

5.3.4管道之间及与设备、机泵、阀之间的连接法兰,其接触电阻大于0.003欧姆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5.3.5容量大于50立方米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米,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的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5.3.6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项式贮罐,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软绞线或铜软线跨接,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钢铠、金属包皮可靠地与罐体相连接。

5.3.7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5.3.8平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5.4防雷接地要求

5.4.1防雷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5.4.2避雷针及其引下线以及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用镀锌制品,当应用没有镀

锌的地脚螺栓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5.4.3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钢铠及金属包皮,均应在场所的进口处接地。

5.4.4避雷针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5.4.5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至1.8米设置接卡,断接卡应加强保护措施。

5.4.6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如烟囱),当其厚度大于4毫米时,可作为壁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有对称两处与接地体相连。

5.4.7不得在避雷针构架上架设低压线或通讯线。

5.4.8发电和变电所的避雷线不应有接头。

5.4.9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变电所(配电所)的接地网连接。

5.5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

5.5.1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5.2在进行检修工作时需临时接地的地方(如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室等),均应引入接地干线,并有专供连接临时接地线使用的接地板和螺栓。

5.5.3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多用。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仪表、灯具的金属外壳,其接地或接零线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5.5.4高压电气设备及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不得采用保护接零。

5.5.5在保护接零系统中,特别要求如下:

a)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b)零线截面积一般不小于相线规格化面积的1/2,但从节约一机械强度考虑,其上、下限执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零线上严禁安装保险丝及单独的断流开关。

5.5.6在同一系统中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混用。

5.6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

5.6.1工作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6.2变压器、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连接,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

5.7携带式和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接地

5.7.1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网相连接。

5.7.2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用截面不小于1.5平方毫米的铜绞线。

6相关文件

7记录

7.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台帐

7.2防雷防静电测试结果报告单

篇3: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维护管理,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以及静电引起的火灾、爆炸,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程、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是公司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在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测试等全过程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对各二级单位的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测试等全过程的管理考核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防雷防静电接地的年度修理和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由于雷电、静电引起的相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的特点,依据本规定,编制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防雷防静电接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电气管理处是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技术管理归口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配合相关的培训和安全防护用具、作业工具的管理工作。技术部门负责提供防静电设施所涉及的工艺、介质情况。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建立防雷防静电接地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防雷防静电设施除独立避雷针和变配电间由供电车间负责管理,仪表专用接地由仪表车间负责管理外,由产权所属基层单位直接管理,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防雷防静电工作。供电车间负责防雷防静电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变电所、配电间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照明设施、电源设施由供电(电气)车间负责维护保养;现场设备(电机及操作柱、接地设施等附件)由生产车间承包人负责定期检查和外部维护保养,供电(电气)承包人负责设备定期检查和内部维护保养。

属车间装置管辖的现场设备、泵房、管廊、罐区等的接地设施由生产装置落实到具体包机人,原则上由接地设施的主体承包人承包;属供电车间管辖的变、配电间、电缆桥架、独立避雷针、架空线等由供电(电气)车间落实到具体包机人,原则上由接地设施的主体承包人承包;仪表专用接地由仪表车间负责管理,二级单位办公楼接地设施由供电车间负责。

第十条各基层单位建立健全所属范围内防雷防静电设施档案,档案包括检查记录、竣工图纸和测试报告、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平面布置图等。防雷防静电接地平面图和防雷防静电设施台帐交供电车间汇总,形成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总图和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台帐。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台帐及防雷防静电平面图,保证档案资料与现场一致。

防雷防静电接地平面图用CAD绘图,标注各接地点位置和编号;防雷防静电设施台帐编号与平面图编号一致,并注明其类型和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防雷防静电设施明确责任人,做日常维护保养及防腐工作,腐蚀严重的要及时更换,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防雷防静电接地点设永久防锈标志。

第十三条每年对防雷防静电接地点全面检测一次或两次(防爆区)。应进行检测接地装置范围为过电压(内部及雷电过电压)保护接地、防静电保护接地的接地引下线和其他有检测要求的接地设施(如仪表接地等),其中过电压保护接地和防静电保护接地应每年于雷雨季节到来前测试一次。其他接地设施检测周期按相关专业规定执行。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和八月十五日前(防爆区)各二级单位上报本年度防雷防静电测试计划,经公司电气管理处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十四条每年雨季到来前完成当年防雷防静电测试及测试不合格点整改工作,测试结果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具体时间安排视当年气象情况安排,一般不迟于五月十五日和九月三十日(防爆区)。不合格点的整改工作由所属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供电(电气)车间负责技术配合。

第十五条各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台帐进入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共享。各二级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具体测试工作,测试报告交各装置保存一份,供电车间和二级单位电气管理部门保存本单位测试报告各一份。

第十六条接地引下线与接地装置采用螺栓联接,接触面涂电膏,接触面接触电阻不大于0.03Ω。所有需测试的接地引下线必须设有断开点。断开点的焊接和搭接面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新建、改造工程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做到“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单项工程交工时,竣工图、检测数据以及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所属管理单位,资料不全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防雷防静电设计应严格遵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过电压保护接地和防静电接地引下线的设置按设计图纸规定进行。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改型、移位、取消等变动,由所属单位提出,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核算),按图施工,记入档案。

第二十条不得破坏防雷防静电设施。施工过程中需对现有防雷防静电设施加以保护,如有破坏由责任单位负责无偿恢复并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施工中确需暂时破坏或解开防雷防静电设施时,应与所属管理单位共同确认位置数量,写入施工方案,在施工结束后按原样恢复,工程验收时甲乙双方共同复查接地设施。

第二十二条化建公司电气公司负责公司范围内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测试工作。二级单位特殊情况确需外委其他有资质单位时必须按管理规定办理外委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二级单位装置年度大检修、日常检维修中的试验项目,必须列入装置检修计划或当月的维修计划中。

第二十四条测试人员在测试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部委以及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测试人、审核人,应对试验记录、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测试报告的标准格式以公司规定格式为准,不得随意变动,应有本单位统一的报告编号。设备名称、设备位号等项目应与设备档案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条承试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保管体系,凡对外出具的正式报告,必须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的检查以生产岗位(场所)自查为主,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基层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记录。重点岗位(场所)要增加检查次数,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公司电气管理处不定期对各二级单位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管理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讲评及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