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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的规定及措施

2024-07-16 阅读 3546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篇2: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突出“一通三防”工作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位置,落实矿井“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管理责任,切实搞好“一通三防”专项治理工作,提高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质量,杜绝瓦斯、煤尘重大事故发生,依据上级矿井“一通三防”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定,针对沛城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沛城矿综合防尘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管理组织:

矿成立综合防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副矿长担任。

组员:由安监站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以及安全、技术、生产、机电、通风等有关同志担任。

办公室设在技术科,通风采煤主任工程师任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管理办法:

㈠、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1、矿井综合防尘管理由矿长总负责,矿井综合防尘技术管理由总工负责,专项工作落实计划的制定由分管矿长负责,技术科抓好综合防尘工作的组织、协调,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措施,制度落实执行。

2、明确各单位分管综合防尘的付区长、主抓本单位的综合防尘工作。

3、各单位正职是本单位工作区域内“一通三防”管理第一责任者,必须全力支持分管综合防尘付区长的工作。行政正职必须根据单位综合防尘的需要,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支持分管付区长落实综合防尘制度;支部书记必须认真组织全员开展综合防尘专项教育,努力提高全员对综合防尘工作的意识,端正态度,自觉搞好综合防尘。

4、十项安全专业管理分管煤尘专业人员必须对照标准,加强对矿井综合防尘的专项管理,积极开展活动,消除煤尘隐患。

5、机电科、通风工区负责保证防尘水稳定,防尘三通、闸阀等防尘设施安装,经验收后签字交接,谁使用谁管理。

㈡、明确区域,狠抓落实。

根据生产布局及综合防尘条件划分防尘区域:

1、采煤单位:工作面及距工作面30米的进回风道,本单位使用的管、线、设备。

2、掘进单位:距工作面迎头30米内及本单位使用的管、线、设备;溜子运输的掘进工作面,包括溜子头前、后各10米;上、下山掘进、溜煤的包括转载点前、后各10米。

3、机电科:机电硐室、绞车房、变电所,非采、掘单位管理的电缆、2寸以上(含2寸)管道及临时变电所设施、设备等。

4、运输工区:架空线及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设施、设备,-390井底车场、-390、-600主要运输大巷防尘水幕的管理和使用,二、三水平主、副下山及上、下山车场。

5、溜子队:属溜子队管理的溜煤上山、煤仓上口及转载点前、后各20米,溜子转载水幕及溜子头前、后各10米,老虎口接车点进、回风流水幕及接车点前后各20米,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设施、设备、管线等。

6、通风工区:总回风巷、中央集中上山、-390、-600回风上山,全矿所有隔爆袋,全矿采、掘、机、运单位责任区以外的所有区域的防尘。

㈢、明确目标,保证实效。

无水不作业,消除干燥及煤尘飞扬、杜绝出现煤尘堆积。

三、防尘系统和设施

1、井下防尘用水,可采用地面水源和井下水源。其中东翼二水平采用东五采区灰岩水,西翼一水平采用地面水,二、三水平采用井底车场静压水池水,井下水源需经净化处理。地面走廊用动压供水防尘。

2、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其中主要大巷要铺设φ100mm管路,采区上下山要铺设φ50mm管路,采掘面等其它分支巷道铺设φ25mm管路。防尘管路必须到达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溜煤眼、转载点。

3、主要运输道、主要回风道、上下山的防尘管路每隔50米,要设一个三通阀门;采煤工作面两道、掘进工作面每隔30米、溜子头10米范围内,安装隔爆水棚的地点都要设三通阀门。

4、主副井底车场、采区上下山口、机电硐室、炸药库附近要设三通阀门。

5、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两道的防尘铁管,必须达到距迎头或切眼上下出口不大于30m处,管路末端要安装水针,并有不少于30m的洒水软管,回采工作面内用软管跟面推进洒水。

6、各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头,喷头安装的高度、位置以能覆盖转载点扬起的煤尘、不湿电机为准。采掘面溜子头喷头阀门安在溜子开关附近,由溜子司机开关阀门。

7、采煤面两道、掘进工作面采区回风巷、装煤点下风侧要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水幕要处于正常喷雾状态。采区进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可根据日常产尘情况而定,产量大时可设置自动喷雾。

四、防尘制度

1、防尘责任区域的划分,按照《“一通三防”责任区域划分规定》执行。

2、煤巷、半煤巷掘进必须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由生产单位防尘员对采煤面及距切眼30m范围内的进回风巷、距掘进迎头30m范围内的巷壁洒水,保持巷道无积尘。

3、凡属通风专职防尘人员清尘的巷道,必须认真执行“二、五、十五”冲尘洒水制度。即回采面切眼30m以外的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至少每两天洒水一次;采区石门、上下山运输机道及岩巷掘进头30m以外的巷道,至少5天冲冼一次;主要进回风大巷、斜井以及其它通风行人巷道至少15天冲冼一次;个别易产尘地点必须每天洒水一次。

4、凡采高大于1.3m,煤层内在水份含量低于4%的回采工作面都必须执行煤层注水。如因地质构造复杂、残采等原因不能进行注水的,应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井下以下地点要设立隔爆水棚。

⑴、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水平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⑵、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⑶、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⑸、煤层掘进巷道。

⑹、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

⑺、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

水棚安设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执行。

6、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必须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年至少测定一次;每半月必须对全矿井下产尘地点的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一次;每月测尘点次不低于应测点次的90%,粉尘点次合格率不低于90%。

7、采掘头面必须编制“防尘措施设计”,经通风科(区)生产单位负责人、矿总工程师签阅,与采掘作业规程一并贯彻执行。

五、管理制度:

1、各单位必须确定每小班的专职防尘员,制定综合防尘措施,上报综合防尘办公室并张贴上墙,否则,罚该单位分管付区长50元。

2、坚持“二、五、十五”防尘制度,即:采煤工作面距煤壁30m以外的进、回风道,掘进工作面距迎头30m以外的巷道,每两天洒水冲洗一次;采区巷道、上下山每5天洒水冲洗一次;主要进、回风大巷,上、下山用其它通风、行人巷道每15天洒水冲洗一次。认真落实对采掘工作面、采区巷道、上、下山及主要大巷全断面洒水灭尘、清尘,否则罚责任单位分管付区长50元、区长50元、单位500元。

3、各单位认真做好井下“8、18、28”矿防尘日活动,凡未开展活动的,罚单位500元。

4、严格落实采掘湿式打眼或干打外喷,但干打外喷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班。否则,罚责任单位600元并加罚生产单位分管付区长每次50元,当班防尘员、当班带班区长各50元。

5、积极开展煤体注水工作,每个回采工作面都必须注水,否则罚通风工区分管付区长50元、区长50元、单位500元。

6、严格落实“开机开水”制度,正常情况下溜子转载、上、下山转载、老虎口接车,主要斜巷提升时必须及时打开灭尘水幕,否则,每人次罚30元。

7、采掘生产必须坚持炮前炮后洒水,放炮使用水炮泥,出货时洒水,否则对当班专职放炮员、防尘员各罚30元,无防尘员罚当班班长50元,并罚当班瓦检员50元。

8、在作业过程中,凡出现煤尘飞扬,存在浮尘现象的,按区域范围,对责任单位当班付区长及当班防尘员,班长各罚50元,对岗位作业人员罚款50元;凡出现煤尘堆积的,罚单位第一责任者100元,罚岗位作业人员100元,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9、井下防尘用设施即一寸防尘管路、三通、阀门、隔爆棚、净化风流水幕、转载点及溜子头、溜煤小眼下口喷雾,水炮泥水针等由通风工区安装;2寸(含2寸)以上管路由机电科安装,安装完工后,由技术科组织安全、生产、通风及使用单位验收合格签字后交付使用单位管理、正常使用。

10、机电科和通风工区要及时安设防尘管路设施,按标准安装三通阀门及喷头等,少安一个三通阀或设施等罚款50元,个数增加,罚款增加。

11、加强管路检查,保证管路供水正常,因管路漏水、阻塞不畅等原因,未及时处理影响防尘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12、加强责任区内防尘设施管理和保护,严禁任何人故意破坏综合防尘设施,本单位责任区内防尘设施损坏后,必须及时通知通风工区修复,更换材料费由使用单位支付,属保管不好、被偷盗的及人为损坏的,按设施2倍价格兑现处罚,经查实到人的,除加倍赔偿外,另加罚100----300元。

六、绩效考核:

1、活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综合防尘专项检查、评分,按月度积分评出前2名和最差1名,对单位分管付区长分别给予100元的奖罚。

2、每月评出优秀专职防尘员2名,最差专职防尘员1名,分别给予50元的奖罚。

3、各单位综合防尘绩效纳入《矿井“一通三防”管理上水平竞赛活动》考核,每季度评比一次,评出优胜单位2名;第一名奖500元,第2名奖300元,评出最差一名罚500元。

4、季度公司检查验收,综合防尘达甲级,个人全面完成管理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单位分管付区长各奖100元。

5、凡公司验收检查出问题每一条罚责任单位100元,隐患每一条罚责任单位500元。(

篇3:防尘防毒安全技术规定

1、生产过程中,凡有粉尘的岗位,都应采取防尘措施,安装抽尘除尘装置,使粉尘浓度降低到国家标准10毫克/立方米以下,要给职工配发防尘口罩,有毒害岗位应有排毒设施。配备防毒面具。

2、坚决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防尘防毒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检修生产设备时,同时安排检修尘毒设施。生产设备检修完毕,除尘毒设施必须恢复。

4、岗位工人负责本岗位尘毒设施的维护清扫,除尘器内的积灰及时清理。

5、噪音大的岗位,均应配有消音装置或隔音装置,工作区域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过90分贝。

6、强酸、碱及毒性化学药品的领发,必须专人负责,要建帐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