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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上海入住后客户换退房赔偿处理程序

2024-07-16 阅读 9926

1.目的

规范入住后客户换、退房、赔偿顾客投诉处理的流程,使投诉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入住后客户换、退房、赔偿的处理。

3.术语和定义

3.1.客户换、退房、赔偿的由头是公司有过错责任引致的客户发生损失而引致换、退房、赔偿。

4.职责

4.1.客户服务中心

4.1.1.处理客户换、退房、赔偿的归口部门。

4.2.公司各相关部门

4.2.1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4.2.2核算赔偿数额。

4.2.3提供质量鉴定依据。

5.工作程序

5.1赔偿问题的处理

a)当顾客提出索赔要求时,客户服务中心应做好取证工作,对于客户的投诉要求及处理意见及时填写书面的《投诉处理单》,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建议,报请分管副总经理决定是否赔偿。

b)当判定赔偿责任属公司承包商的责任时,应取得承包商的书面签字认可,拒绝签字的应有监理单位认可。费用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客户服务中心经理审批,2万元以上的经客户服务中心经理审核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c)判定赔偿责任中需由公司承担的部分,费用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客户服务中心经理审批,1万元以上的经客户服务中心经理审核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5.2退(换)房的处理

a)须经上海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确认,并出具书面意见或证明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退房标准的,由市场营销部与客户服务中心共同办理退房手续。

b)符合维修范畴但并不具备退房条件的、而业主有强烈愿望的,尽可能采取维修、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或以委托代售的方式予以处理。

6.相关记录

6.1《投诉处理单》

篇2: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为维护仪器设备、器材的完整,减少、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设备器材的保管、使用和安全消防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检查维护工作,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归口主管部门,并迅速查明原因,填写报表,提出处理意见。凡属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部门侦查备案。

第四条对责任事故有关人员要认真查清责任,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本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等,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处理。对事故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者,应加重处理。

第二章赔偿界限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有关责任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办事、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器材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管理混乱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被盗丢失;

5.私自挪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

6.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力造成损坏、丢失;

7.个人借用物资设备因保管不妥被盗、丢失;

8.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

第六条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者,可不赔偿经济损失: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已使用多年,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而未能防止破坏和盗窃,造成损失的;

5.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七条居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1.按照指导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功能的;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设备功能的;

4.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第八条损失价值计算方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损失零配件的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材料费、人工劳务费;

3.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可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4.丢失或损坏后不能修复的按原价或市价计算损失时可酌减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暂定如下:

折旧费=(入帐价或现行市场价)

规定使用年限: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15年

机械设备:20年

一般仪器设备:10年

低值工具:5―8年

规定使用年限和实际使用年限均从物资设备投入实际使用的日期算起,对开机率不高的设备,应酌减实际使用年限。损坏丢失的在用设备,无论其使用年限多长,计算损失价值时不能低于原值的5%;

5.损失丢失两用物资,如手提电脑、摄影器材、照相机、收录机等,要从严计算损失价值;

6.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损失,要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用。

第三章实施办法

第九条事故报批程序

1.损坏、丢失设备器材总额在800元以下的,各单位于每学期结束前汇总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单”(一式四份),逐级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损失总额超过800元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并在两周之内填报报告单。如属重大事故,应妥善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保卫科和归口资产管理部门立案处理;

3.损失仪器设备原值单价在5000元以下,损失器材和其他物品总金额一次在20000元以下,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处理;损失仪器设备原值单价超过5000元,或损失器材及其他物品总金额一次超过20000元的,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审批;每年定期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上报市财政局;

4.经学院批准的赔偿决定,由归口资产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单位,由单位负责督促执行。

第十条损坏、丢失责任事故,经学院作出赔偿处理决定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办理资产注销手续。非责任事故发生的损失,应在每年结束前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未交清赔偿费的学生,毕业或转移关系时不能办理离校手续;未交清赔偿费的教职工,不能办理调动或离退休手续,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从本人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第十二条经学院一段时间的考查,赔偿人对事故的态度端正,工作积极,在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等方面有良好表现者,可酌减赔偿金额。

第十三条因赔偿金额过大,或赔偿人经济困难,经学院批准的,可以分期偿还赔偿费。

第十四条赔偿费由财务处归口回收,按规定入帐,作为设备、器材更新改造费。损失物资若属独立承包单位自有资金购置的,回收经费可拨还该单位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尚未涉及的特殊损坏、丢失事故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