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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文件:检验科室间质评标准操作程序

2024-07-16 阅读 7747

  SOP文件:检验科室间质评标准操作程序

  室间质评的目的是相互校正各实验室测定结果的准确性,并发现实验室本身不易发现的不准确性,了解各实验室之间结果的差异,帮助其校正,使结果具有可比性,是实验室医疗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高度重视,科室特制定本程序。

  本科室室间质评程序如下:

  选择质评申报→上报院长及财务科→接受质控品→检查质控品合格性→按规定日期检测→按规定日期上报→接收质评中心评价报告→分析评价报告→决定是否采取纠正措施→评估纠正措施效果

  1)各实验室必须无条件参加科室规定的室间质评项目。

  2)各实验室的室间质评活动由室负责人统一安排,科室质量主管督促实施。

  3)质控样品需用常规方法由日常工作人员与病人标本一同测定。不得将质控样品转送其他实验室检测,也不得就检测结果与其他实验室进行交流。

  4)每次室间质评标本的检测需有详细的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测定项目、测定方法、出现的问题、报告结果、反馈结果、原因分析、操作人员签名、室负责人签名。

  5)室间质评结果须由实验室负责人与操作者共同按要求填写,并进行认真审核,交科主任签字和质控主管登记备案后,用挂号信或网上寄出。

  6)对剩余的室间质评样品必须尽可能的进行保存,以便收到反馈结果后,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重新测定(在不影响检测结果的情况下)。

  7)各实验室收到室间质评反馈成绩后,需交科主任签阅,再交科室质量主管统一保存备案。对不合格的项目需集体讨论,分析原因。

  8)科室每年7月份和1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一下午各召开1次室间质评分析会,通报总结各室室间质评成绩,提出改进措施。

篇2:检验科投诉处理程序

  检验科投诉处理程序

1.目的

  为改进本检验科的检测工作和提高服务质量,有效处理来自客户、临床科室的医生和其它单位的投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范围

  适用于来自患者、临床科室的医生和其它单位或个人对本检验科服务质量和检验结果的投诉处理。

3.职责

  3.1质量负责人负责受理、回复客户投诉;

  3.2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复验工作;

  3.3检验科主任对重大投诉处理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批。

4.工作程序

  4.1检验科发出各类检验报告以及提供各种服务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或其它说明中告知患者或临床医生向本单位提出投诉的受理部门、联系方式等。

  4.2 患者或临床医生、其它单位或个人对本检验科出具的检验结果和服务质量有异议时,可向本检验科提出投诉,质量负责人负责受理投诉,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

  4.3检验科接到投诉时,质量负责人应将投诉的内容认真记录在《投诉处理回复表》中,应尽快组织对投诉的处理工作。

  4.3.1经初步审查,投诉理由不成立的,由质量负责人向投诉者进行说明解释.

  4.3.2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由质量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投诉进行调查,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写在《投诉处理回复表》中,并及时向检验科主任汇报。

  4.4 对于涉及检验结果方面的投诉,受理后,由技术负责人会同相关专业组负责人组织对投诉内容进行核查及分析,作出评定。

  4.4.1如经过调查后,能确定原检验结果正确无误的,质量负责人向投诉者进行解释。

  4.4.2经调查、复检申拆成立的,由质量负责人向投诉者说明原检测结果错误的事实,并与其协商处理办法。

  4.5 对涉及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质量负责人就投诉的内容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将原因和处理意见的内容填写在《投诉处理回复表》中,并向投诉者进行解释。

  4.6 针对投诉的内容,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分工,按照规定对有关不合格工作进行原因分析和纠正处理,提出有效的改进.

  4.7投诉人如对检验科投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院医务科投诉。

5.支持性文件

  5.1 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5.2 内部质量体系审核程序

6.记录表格

  投诉处理回复表ABCD-2-11/01

篇3:检验科数据控制程序

  检验科数据控制程序

1.目的

  对检验数据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安全和保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科检验数据的采集、计算和处理全过程。

3.职责

  3.1 检验人员负责检验数据的采集、记录、计算、转换和传递,保证其准确、完整、安全和保密。

  3.2 校核及审核人员负责复核检验数据的正确性。

4.工作程序

  4.1 检验数据的读取和记录

  (1)人工读取设备上带刻度的数据时,通常应记录至最小分度值后一位。

  (2)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

  4.2数据的有效位数

  (1)记录数据的有效位数依照相应规程决定,无规定时,按其示值方式决定。

  (2)计算数据的有效位数按检验标准/规范执行,标准/规范未明确规定时,可参照规定的数值多保留一位小数。

  (3)检验结果的有效位数判定按检验方法之规定执行。

  (4)为统一记录和报告中数据的有效数位,由各专业组以列表方式明确各项目的有效数位。

  4.3 数据复核与记录修改

  (1)复核人员应对原始记录的各项数据进行认真复核,必要时对数据进行追溯核实。

  (2) 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按《记录管理程序》要求进行“划改”。

  4.4 数字修约规则

  对于测定和计算方面的数据,在所规定的精确程度范围以外的数字,按以下规则进行取舍。

  (1)拟舍弃的数字的右一位数字小于5时,将该数字舍去;大于5时,则向左进1;等于5而右面的数字并非全部为0时,进1;等于5而右面无数字或全部为0时,若所保留的数字末位为奇数,进1,为偶数,则舍弃。

  (2)不得进行连续修约。即拟修约数字应在确定修约位数后一次修约获得结果,不得多次按规则连续修约。

  (3)对于在检测方法中另有数字修约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

  4.5 数据的转移

  (1)数据的转移须遵守“文件相关”原则,即保存转移前的原始数据凭证以便核实和查证。

  (2)数据转移过程中不允许进行数据的修约、计算、变更。

  4.6 贮存于计算机中的数据,其使用、管理和维护按《计算机管理规定》执行。

5.支持性文件

  5.1计算机管理规定

  5.2记录管理程序

6.记录表格

  软件适用性验证记录 ABCD-2-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