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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024-07-16 阅读 9971

1.现场内驾驶机动道车辆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未经交通部门考试发证的严禁上公路行驶。2.作业前检查燃油、润滑油、冷却水充足,变速杆应在空挡位置,气温低时,视情况加热水预热。3.发动后应空转5~10min,待水温生到40℃以上时方可一挡起步,严禁二挡起步和将油门踩到底的操作。4.开车时精神要集中,行驶中严禁载人、不准吸烟、打闹玩笑。睡眠不足和酒后严禁作业。5.运输构件宽度不得超过车宽,高度不得超过1.5m(从地面算起)。运输混凝土时,混凝土的平面应低于斗口10cm;运砖时,高度不得超过斗地面,严禁超载行驶。6.雨雪天气,夜间应低速行驶,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7.在坑槽边缘倒料时,必须在距0.8~1m处设置安全挡掩(20cm×20cm的木方)。车在距离坑槽10m处即应减速至安全挡掩处倒料,严禁骑沟倒料。8.翻斗车上坡道(马道)时,坡道应平整,宽度不得小于2.3m以上,两侧设置防护栏杆,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9.检修或班后清洗车时,必须熄火并拉好手制动。

篇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

3.管理职责

3.1安监部是机动车辆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驾驶员及新聘用驾驶员的资质审查、技术考核,发放上岗证;对交通违章和交通一般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协助公安交通部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并负责进行事故统计、上报和索赔工作。

3.2相关部门做好所辖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4.1.1驾驶员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身体健康;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构造、性能、保养和操作规程。

4.1.2驾驶员的聘用:聘用前须经身体检查合格,并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到安监部登记备案,建立技术档案,经理论和技能考试合格后根据合同方可办理聘用手续,核发公司内部《准驾证》,方可驾车。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驾驶本公司的机动车辆。

4.1.3驾驶员的管理

4.1.3.1驾龄不足三年的,不准驾驶小客及以上载人客车;没有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驾驶员,不准驾驶机动车辆。

4.1.3.2驾驶员只能驾驶与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限定的驾驶资格相符的机动车辆。

4.1.3.3驾驶员不得将机动车辆交给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4.1.3.4对已聘用的驾驶员,发现有影响安全行车疾病,不得继续驾驶机动车辆。

4.1.3.5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赌气车及带病出车,不准相互追逐,不准疲劳驾驶,不准客货混装。

4.1.3.6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技术保养规程对所负责机动车辆进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4.1.3.7安监部每年4月份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培训。

4.1.3.8机动车辆所属部门结合案例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

4.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2.1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斜坡路段上,因故障或工作需要必需停放在斜坡路段上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车辆滑动。

4.2.2所有车辆必须配备故障警告牌,出车途中发生故障和途中检查机动车辆时应正确使用故障警告牌,确保安全。

4.2.3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4.2.4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0km/h;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区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

4.2.5任何机动车辆不准进入生产区域内(不包括公司、维护队伍项目部机动车辆),确需进入必须经总经理部同意,到安监部备案。

4.2.6生产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2.6.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时,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平坦、良好的直行道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支道上、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10km/h;进出车间、库房、生产现场应减速缓行,车速不得超过5km/h。

4.2.6.2生产服务机动车辆只能用于起重和装运货物,不得作为载人交通工具。

4.2.6.3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正式行车前后和行车过程中,须注意机动车辆的各个部件(包括制动器、转向器、方向灯、喇叭、雨刷等)和装载货物是否完好正常,行车时要集中精力。

4.2.6.4不属于为生产服务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进入生产区未配置防火罩的车辆,严禁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4.2.7在厂区内因工作需要停车时,必须确保安全,保证道路畅通,交叉路口、变道、狭道和消火栓10米以内不准停车。

4.2.8叉车、电瓶车等厂区内机动车辆不得驶离厂区。

4.2.9安监部对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4.2.10车辆所属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促驾驶员履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路途中、回厂后的检查),搞好日常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安全技术状态,防止事故的发生。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检查并考核。

5.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100—500元。

篇3:机动车辆入站安全工作制度

一、机动车辆进入站内必须遵守交通标志,服从站内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排气管出口处必须安装有合格的防火帽,车上的点烟器不准使用,不得开放收音机和开关车灯,司机不得携带火种。

三、不得在生产区内修车、擦车、放水。

四、进站车辆依次行驶、停放、遇有车辆拥挤时要互礼互让,服从站内管理人员的调动和指挥,不得抢行、超车、逆行。

五、站内如发生意外事故,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服从现场指挥人员调动。

六、非司机人员不得动用各种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