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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024-07-16 阅读 2222

1、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服装,在作业岗位严禁脱换服装。

2、使用不易起静电及火花的工具、照明及通讯工具。

3、使用铁质工具要注意轻拿轻放,不准敲砸、撞击。

4、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控制输油流速。

5、装卸设备要满足化工品的防火、防爆要求。

6、禁止在雷雨天进行装卸作业。

7、装卸船作业时,任何车辆不得从作业的防火区域通过。

8、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巡查规定,防止设备发生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

9、现场从业人员在作业中,要集中精神,认真操作,不得麻痹大意。禁止打闹和进入作业无关的场所。

10、装卸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小型消防器材,并保证其技术状态良好。

11、进入码头装卸区必须空手触摸静电消除器。

12、化工船靠离码头或在码头作业时,不准烟囱冒火。

13、化工船停靠在码头时,要保持适航性,发生火灾,立即离舶。

14、船舶装卸过程中必须接好静电平衡线。

15、登船作业时,要检查登船梯子是否安全可靠。

16、作业中要站稳扶牢,注意防滑、防坠落。开关阀门时要注意站稳扶牢、防滑、防扭伤。

17、夜间作业要注意保证照明,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

18、装卸设备的安全装置要求齐全有效。

19、人员严禁在管线上行走,穿越管线要走管线间道。

20、夏季作业要注意防中暑。

21、有毒化工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戴好防毒面具和防护眼镜,滤料失效的要及时更换。根据化工品的理化性质,穿好防护服装。

22、作业时要站在上风方向。

23、扫线过程中,要注意控制阀门,防止流速过高。

24、作业前要检查所使用的胶管有无损坏和老化,作业完毕后要及时将软管内存化工料处理干净,关紧有关阀门。

25、卸船过程中,作业人员要制止周围海域捕捞船靠近作业现场。

篇2:码头装卸安全规定

1.油轮在靠、离岸过程中,码头操作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并防止碰撞、挂拉、挤压而损坏码头建筑与设施。

2.油轮在装、卸船过程中,应注意检查油轮舷梯位置的变化,防止挤压发生意外。

3.如发生油轮搁浅事故,应通知海事和有关部门,并详细做好记录,不得擅自处理。

4.码头按禁区管理,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5.作业时应视具体的作业部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搭设临时护栏,系安全带或穿救生服等。

6.遇有雷电等恶劣气候或船上烟囱冒火,应立即封舱停止装、卸船作业。台风季节及汛期应按防台防汛有关规定执行。

7.扫线过程中码头操作人员必须在现场,不得离开。

8.码头操作人员、业务员应按规定着装,工作前须进行静电消除。船上采样应采用防静电器具。

9.必须按规定连接接地线(装卸油前应先接静电接地线,后接输油臂;作业完先拆输油臂,后拆静电接地线),在连接或拆卸接地线时,应注意检查有无带电现象,发生带电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10.码头备用的工具,如扳手、锤子、绳子、手电等必须符合防静电和防爆规定。

11.码头用火按一级用火管理,装船时55米内严禁进行明火作业。码头使用所

有电器均应符合防爆规定。

12.因工作需要,上、下油轮时应从登船梯上通过,严禁在船岸间蹦跳。

13.夜间操作应有良好的照明,并注意人身防护。

14.油品装卸船时的压力、流量不允许超过管线、胶管、输油臂的允许数值。码头上发生油品泄漏时,应立即处理,堵塞泄漏部位,清除油污。

15.不得将起重工具拴挂在输油管道、管线及其支柱上。

篇3: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码头作业活动,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第三条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第五条每船危化品运抵码头时,由安全部门、保卫(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安全检查,并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同时,应加强不定期抽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第六条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装卸作业负全面责任,并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应做好码头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七条供运(运管)部门应加强与船主、承运方等企业相关方的信息沟通,敦促其遵守本制度,确保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第三章人员的要求及安全防护第八条码头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第九条码头作业人员禁止作业前4小时内、作业中饮酒。第十条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槽罐上作业人员站在上风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业人员须穿戴好救生衣。第十一条轮换作业休息人员在指定地点休息。非工作需要人员禁止上船。作业人员禁止在长江里游泳、洗澡。第十二条在危化品装期间,船上除作业人员外,其他非船工作人员均应撤离船体。第四章设施的安全要求第十三条码头的设施设备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参照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第十四条液体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并作好防静电处理。第十五条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工具。第十六条应设置消防水系统,配置足量与危险化学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第十七条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并保持完好。第十八条应配备污水、废弃物及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江边围堰等),并保持完好。第十九条危化品包装标志应规范、醒目,与实际包装件相符。第二十条码头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第五章防雷、防静电措施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人员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作业期间严禁穿、脱衣、裤。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危化品卸载或取样前、灌装完后必须静置5分钟以上时间,然后才能从事其他作业。第二十三条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车体、船体、泵体、管线作等电位连接;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达到静置时间,封闭罐盖以后进行;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规范、牢固好用,防雷、防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第二十四条由专业人员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经现场安全负责人确认后,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体、泵、管线连接程序为先连接接地线后接管线,拆除程序为先拆管线最后拆接地线。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车辆的静电消除链(带)应着地。第二十七条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时,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离罐底不得大于20c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灌装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装量应低于罐体人孔颈底部5cm。气温大于30℃时,灌装前先对罐体喷水降温。第二十八条高温(35℃以上)、大风(六级以上)、雷电天气时停止作业。第六章防火防爆措施第二十九条作业现场50米范围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严禁闲人进入。第三十条进入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必须关掉手机,禁止携带烟、火种;通讯应在值班休息点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装在警戒线外。第三十一条在装卸时,码头及警戒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停止船上的所有明火作业,包括做饭用的电饭煲,烟火交至岸上值班点保管。第三十二条危化品装卸作业的安装、检修、操作、拆除等作业过程中,须轻拿轻放,动作平稳。第三十三条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地面及其它设施设备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第三十四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罐装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五条灌装车辆必须戴好火星息灭器,严禁在危化品作业现场修车。第三十六条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现场监护人员要定时用可燃气体监测仪测试现场可燃气体浓度。第三十七条危化品作业现场放置规定数量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等)。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时,消防车到现场监护。第七章应急救援第三十八条由物管处组织制定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批准后实施,并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作好演练记录,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第三十九条危化品灌装前及作业过程中,对系统进行仔细检查,严禁泄漏,并采取靠江边垒适当高度的河沙围堰等防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第四十条灌装车驾驶员不能脱离作业区域,作好应急准备,紧急情况下安全迅速将车驶离码头。第四十一条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巡回检查危化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查明原因,尽快处理。第四十二条装卸作业过程中,若发生火灾、重大泄漏及其它按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向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社会支援。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