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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焊气割安全操作

2024-07-16 阅读 6095

一、一般安全要求

(1)乙炔使用时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147kPa(1.5kgf/cm2)表压。

(2)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3)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或水蒸汽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铁器敲打解冻。

(4)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5)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车上使用。

(6)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7)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8)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余气,如氧气瓶内应留有不小于0.1MPa表压的余气,乙炔气瓶必须留有0.05~0.1MPa表压的余气。

(9)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10)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搬手启闭瓶阀。

(11)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12)禁止使用气瓶作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

(13)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

(14)氧气、乙炔的管道,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

二、乙炔发生器

(1)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归口等有关单位鉴定合格,报国家劳动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产。禁止自制、仿制或改装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维修后的乙炔发生器应经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2)中压、低压乙炔发生器都必须设有相应的回火防止器、安全阀、爆破片以及水位计、逆止阀及压力表等安全装置和防止超压爆炸时的卸压装置。

(3)固定式乙炔发生器按TJ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安装、使用。

(4)应根据乙炔发生器的技术性能要求选用爆破片,爆破片应定期检查更换。

(5)乙炔发生器电石分解区的最高水温不应超过95℃,经过冷却的乙炔出口温度不应超过40℃,当环境气温较高时,允许出口温度高于环境温度10℃。

(6)乙炔发生器内的活动部件,不得与器内其它结构摩擦、碰撞而产生火花。

(7)定期检查乙炔压力表与安全阀的准确性。

(8)禁止乙炔发生器在超过乙炔最高工作压力或超负荷以及供水不足的情况下使用。

(9)电石粒度要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的要求,禁止使用不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规定的电石。

(10)乙炔发生器在使用前必须装够规定的水量,及时排出气室积存的灰渣。每班应补充或换新水,保证发气室内冷却良好。

(11)乙炔发生器新装入电石产气后,应先排放器内及管路中留存的乙炔-空气混合气。

(12)乙炔导管必须从回火防止器出口接出,禁止直接与乙炔发生器出口连接,

(13)工作结束,必须排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灰渣和积污。

(14)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与明火、火花点、高压电线等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

(15)禁止将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放在风机、空气压缩机站,制氧站等处的吸气口和避雷针接地引线导体附近,以及放置在电气回路的轨道或金属构件接地体上。

(16)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应防止曝晒以及来自高处的飞散火花或坠落物件等引起的危害。

(17)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18)回火防止器。

1)根据乙炔发生器及操作条件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回火防止器。

2)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必须设有卸压孔、爆破片并且便于检查、易于排除和清洗器内的积污。

3)水封式回火防止器要竖直安装,与乙炔导管的连接必须严密不漏气。

4)每一把焊炬或割炬,都必须与独立的、合格的岗位回火防止器配用。

5)每班工作前都应先检查回火防止器,保持密封性良好和逆止阀动作灵活可靠。

6)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每班工作中必须保持器内规定的水位。

(7)干式回火防止器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清洗残留在器内的烟灰和污迹,以保证气流畅通、工作可靠。

三、电石

(1)电石运输、贮存、破碎、电石室(库)以及渣坑等,应按照TJ31的规定执行。

(2)桶装电石应存放在地面干燥、空气流通、不漏雨水的室内,地面应高于路面,以免进水。

(3)禁止采用滚滑方式装卸、搬运电石桶,以免电石与桶壁撞击发生火花。

(4)每次取电石后,应盖桶盖。

(5)禁止在乙炔发生器室、电石室用铁锤敲打电石。

(6)粉状、粒度过小的电石应有专人负责分批投入渣坑,用水彻底分解以妥善处理。

(7)电石渣坑上口应是敞开的,渣坑内的灰浆和灰水不得排入暗沟。出渣时应防止铁制工具、器件碰撞而产生局部火花。

(8)电石和乙炔混合气体着火时应采用干砂、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扑灭,禁止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及四氯化碳灭火器等灭火。

四、溶解乙炔

(1)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等均应符合原国家劳动部颁布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2)乙炔气瓶搬运、装卸、使用时都应竖立放稳,严禁在地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进行使用。

(3)开启乙炔气瓶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4)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悬挂橡胶管及焊、割炬等。

五、液化石油气

(1)用于气割、气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制造和充装量都应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规定。瓶阀必须密封严实,瓶座、护罩(护手)应齐全。

(2)采用液化石油气瓶集中供气的贮存气瓶室和汇流排室的设计、管道设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室内必须设有通风换气孔,使室内下部不滞留液化石油气。

2)室内地面要平整,不应同外界地沟(坑)或地漏孔连通。

3)室内照明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和开关,严禁明火采暖。

4)液化石油气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切割、焊接所使用导管的连接口应密实。连接软管,应采用耐油胶管,胶管的爆破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4倍,胶管的长度要尽量短。

(3)液化石油气用量比较集中的场所、车间或气瓶组站可将三瓶以上液化石油气联结,由汇流排导出,在汇流排总导出管上应装总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单个液化石油气瓶应在出口处加装减压器。

1)液化石油气瓶组站,除供现场直接使用气瓶外,站内贮存周转实瓶超过330kg(6瓶)时,应设专用气瓶贮藏室。

2)液化石油气瓶将要用完时,瓶内应留有余气,便于充装前检查气样和防止其它气体进入瓶内。

(4)液化石油气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充装,禁止超装。

(5)在室外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气割、焊接或加热时,气瓶应平稳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面上,同明火(火星飞溅,火花)和热源距离必须在10m以上。

(6)液化石油气瓶应加装减压器,禁止胶管同液化石油气瓶阀直接连接。

(7)液化石油气瓶事故的处理

1)当瓶阀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瓶阀。如果无法靠近可用大量冷水喷射,使瓶体降温,然后关闭瓶阀,切断气源灭火,同时防止着火的瓶体倾倒。

2)当不能制止气瓶阀门泄漏时,应把瓶体移至室外安全地带。让其逸出,直到瓶内气体排尽为止。有缺陷的瓶和瓶阀应标明记号,并送专业部门修理,经试验合格后,才可重新使用。

3)液化石油气瓶内剩余残液应退回充气站处理,禁止随便倾倒。

六、氧气瓶

(1)氧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TJ30《氧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规定。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气瓶使用期满和送检未合格的气瓶,均不准继续使用。

(2)采用氧气汇流排(站)供气的车间,应执行丁J30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3)氧气汇流排输出的总管上,应装有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的单向阀。

(4)氧气瓶的使用

1)使用氧气瓶前,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脏污后立即关闭,然后接上减压表再使用。

2)开启瓶阀,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向的侧面并缓慢开启。避免氧气流朝向人体、易燃气体或火源喷出。

3)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圈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4)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接触。

5)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明火或热源应大于5m。

6)禁止单人肩扛氧气瓶。气瓶无防震圈或在气温-10℃以下时,禁止用滚动方式搬运氧气瓶。

7)禁止用手托瓶帽来移动氧气瓶。

8)氧气瓶不应停放在人行通道上,如:电梯间、楼梯间附近,防止被物件撞击、碰倒。如有困难时,应采取妥善防护措施。

9)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净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

10)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七、气体减压器

(1)氧气、氢气、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用减压器。禁止在焊接、切割设备上,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减压器。

(2)减压器的安全使用

1)各种气体专用的减压器,禁止换用或替用。

2)减压器在专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采用螺扣连接时,应拧足5个螺扣以上,采用专门夹具压紧时,装卡应平整牢靠。

3)同时使用两种不同气体进行焊接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各自装有单向阀,防止相互倒灌。

4)减压器接通气源后,如发现表盘指针迟滞不动或有误差,应由当地劳动安全、计量部门批准的专业部门修理,禁止焊工自行调整。

5)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易燃物料作为氧气减压器的密封垫圈。

6)液化石油气和溶解乙炔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用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防止瓶内液体流出。

7)减压器卸压的顺序是:先关闭气瓶的瓶阀,然后放出减压器内的全部余气,最后放松压力调节杆使表针降到。位。

8)不准在高压气瓶或集中供气的汇流导管的减压器上挂放任何物件,如焊炬、电焊钳、胶管、电焊电缆等。

八、气焊、气割用胶管

(1)按现行标准焊接与切割中使用的氧气胶管为蓝色,乙炔胶管为红色。

(2)乙炔胶管与氧气胶管不能相互换用,不得用其它胶管代替。

(3)氧气、乙炔气胶管与回火防止器、汇流排等导管连接时,管径必须互相吻合,并用管卡严密固定。

(4)乙炔胶管管段的连接,应使用含铜70%以下的铜管、低合金钢管或不锈钢管。

(5)工作前应吹净胶管内残存的气体,再开始工作。

(6)焊接、切割工作前,应检查胶管有无磨损、扎伤、刺孔、老化、裂纹等情况,并及时修理或更换。

(7)禁止使用回火烧损的胶管。

九、焊炬和割炬

(1)焊炬和割炬应符合JB/T6969和JB/T6970等标准的要求。

(2)焊炬、割炬内腔要光滑、气路通畅、阀门严密、调节灵敏,连接部位紧密不泄漏。

(3)焊工在使用焊炬、割炬前应检查焊炬、割炬的射吸能力、气密性等技术性能及其气路通畅情况。此外,并作定期检查维护。

(4)禁止用焊炬、割炬的嘴头与平面摩擦的方法来清除嘴头堵塞物。

(5)焊、割炬零件烧损、磨损后,要用符合标准的零件更换。

(6)在切割机上的电气开关应与切割机头上的割炬气阀门隔离,以防被电火花引爆。

(7)装在切割机上的燃气开关箱(阀),应使空气流通并保证气路连接处紧密不泄漏,以防可燃气积聚引爆。

(8)大功率焊炬、割炬,应采用摩擦点火器或其它专用点火器,禁止用普通火柴点火,以防止烧伤。

篇2:乙炔气焊气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乙炔气焊、气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乙炔在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受震动、填料下沉、直接受热,以及使用不当、操作失误等,会发生爆炸事故。所以使用乙炔气瓶时,各方面都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检验。

1、使用时的安全技术要求:

1)禁止敲击、碰撞。

2)要立放,不能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起着火爆炸(丙酮蒸气与空气混合爆炸极限为2.9%--13%)。气瓶立放15-20min后,才能开启瓶阀使用。拧开瓶阀时,不要超过1.5转,一般情况只拧3/4转。

3)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处作业时,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4)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温水解冻。

5)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6)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7)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8)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局部温度不要超过40℃(即烫手)。

9)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10)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m3(h?瓶)。

11)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合金含量低于70%。

12)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下表规定的剩余压力。

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关系

环境温度(℃)<00-1515-2525-40

剩余压力(Mpa)0.050.10.20.3

2、运输乙炔瓶的安全技术要求:

1)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车、船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横向排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炎热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4)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来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6)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3、储存乙炔瓶的安全技术要求:

1)使用乙炔瓶的现场存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在现场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储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储存量超过40瓶的乙炔库房,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2)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4)乙炔瓶储存时,一般要保持竖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6)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4、焊炬的安全使用要求:

1)使用前应首先检查其射吸性能,射吸性能不正常,必须进行修理,否则不得使用。

2)射吸性能检查正常后进行是否漏气检查,焊炬的所有连接部位不得有漏气现象。

3)在前二项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点火检验,点火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先给乙炔气,另一种先给氧气。比较安全的点火方法是先给乙炔气,点燃后立即给氧气并调节火焰。

4)停火时,应关乙炔后关氧气,这样可防止火焰倒袭和产生烟灰。

5)发生回火时,应急速关闭乙炔,随后立即关闭氧气,这样倒袭的火焰在焊炬内会很快熄灭。

6)焊炬的各连接部位、气体通道及调节阀等处,均不得沾染油脂。

7)焊炬停止使用后,应拧紧调节手轮并挂在适当位置,或卸下焊炬和胶管。

8)为使用方便而不卸下胶管的做法是不允许的(焊炬、胶管和气源做永久性连接),同时也不允许连有气源的焊炬,放在容器里或锁在工具箱内。

5、割炬的安全使用要求:

1)气割前应将工件表面的漆皮、锈层和油水污物等清理干净,工作场地面是水泥地面时,应将工件垫高,以防锈皮和水泥爆溅后伤人。

2)点火试验。如果点火后火焰突然熄炮现象,则说明割嘴没有装好,这时应松开割嘴进行检查。

3)停火时,应先关掉切割氧流,接着再关掉乙炔,最后关掉预热氧流。发生回火时乙立即关掉乙炔,再关预热氧和切割氧。

6、胶管的安全使用要求:

1)使用前,必须将交胶管内的化石粉吹除干净,以防止气路被堵塞。

2)使用和保管时,应防止与酸、碱、油类以及其他有机溶剂接触,以防胶管损坏。

3)使用中应避免受外界挤压和砸碰等机械损伤,不得将管身折叠,不得与炽热的工件接触。

4)如果回火火焰烧进氧气胶管时,则胶管不可继续使用,必须更换新胶管,否则起不到安全作用。

5)气割时气瓶阀应全部打开,以便保证足够的流量和稳定的压力,这样可防止回火和倒燃进入氧气胶管引起爆炸着火。

6)氧气与乙炔胶管不得相互混用,或以不合格的其他类型的胶管代替。所用的胶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氧气胶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2550-81规定,胶管为红色;乙炔胶管应符合国家标准GB2551-81规定,乙炔胶管为黑色。

7)胶管的长度不应过长,过长会增加不安全因素。

8)胶管原则上不得有接头。特殊情况需接头时,其接头连接用管不得采用纯铜管,以防爆炸事故的发生,接头处必须保证无漏气现象。

7、安全泄压装置安全使用要求:

①、安全阀安全使用要求

1)安全规则规定,安全开启压力为0.115Mpa。使用时应通过调节螺栓调节好开启压力值,使其符合安全要求。

2)要经常(或定期)检查排气情况是否正常,防止排气管、阀体及弹簧等被乙炔气流中的灰渣、粘性杂质及其他脏物堵塞或粘结,以保证安全阀的灵敏有效。

3)如发现安全阀漏气或不停的排气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待检修和调正好后,方可再用。

②、爆破片安全使用要求

1)发生爆炸,要按规定使用爆破片及时更换新的,

2)不得使用铜板、铝板、铁板等代替。

8、指示装置安全使用要求:

①、压力表(乙炔)安全使用要求

1)焊接(或气割)工作中要经常观察压力表的指示值。

2)要经常注意检查压力表指针与波动情况,如发现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对压力表进行检修或更换新的压力表。

3)压力表一定要保持洁净,表盘上玻璃明亮清晰、表盘刻度要清楚易见,以便观察指针指的压力值,否则不得使用。

4)压力表的连接管要经常或定期的进行吹洗,以防堵塞。

5)压力表必须按规定经计量部门检验校正后,方可使用;超过应校期限的压力表,应重新进行检验校正,否则不得使用。

②、氧气表安全使用要求

1)新的氧气表,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已用的氧气表要做定期检验,已超过定期检验的不得继续使用。

2)安装氧气表以前,要微开氧气瓶阀,吹净瓶口处杂质,随后关闭瓶阀,并开始上表,瓶口不可直对人体,同时要将调压螺杆松开。

3)装卸氧气表时,一定要拧紧,并注意防止管接头有滑丝漏气现象,以免因装表不牢而射出,待再接氧气胶带。

4)开启氧气瓶阀时,要缓慢拧开,以防止因高压氧流作用而引起静电火花。

5)一定要注意氧气表不得沾有油脂,如果沾有油脂,应必须擦洗干净后再使用。

6)应经常检查氧气表的工作情况,如发现有故障,一定要及时修理,修好后再用。

9、氧气瓶的安全使用要求:

1)出厂前,必须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严格进行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防震:在贮运和使用进程中,一定要避免剧烈震动和撞击,尤其是严寒季节,在低温情况下,金属材料易发生脆裂造成气瓶爆炸。

搬运气瓶时,应用专门的抬架或小扒车,不得肩背手扛,禁止直接使用钢绳、链条、电磁吸盘等吊运氧气瓶,要轻装轻卸,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地面滚动,运输时,气瓶必须有护圈和戴好瓶帽。

使用和贮存时,应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防止气瓶突然倾倒。

3)防热:要防止氧气瓶直接受热,应远离高温,明火和熔融飞溅物等10m以上。

4)防静电火花和绝热压缩:主要发生于开启瓶阀和减压器的操作时,应了解,高速气流中的静电火花放电、固体微粒的碰撞和磨擦热、气体受压缩时放出的热量(即绝热压缩)等,都可能成为氧气瓶和减压着火的因素。因气瓶里的氧气一般均含有部分水和锈皮等,当瓶阀或减压器开得过快时,则随氧气高速流动的水滴和固体微粒,就会与管避产生磨擦而出现静电火花。关于绝热压缩的危险是:高压气流突然压缩,瞬时产生的热量会使温度剧增,完全有可能使橡胶软隔膜、衬垫等材料着火,甚至会使铜和钢等金属燃烧,造成减压器完全烧坏,还会导致氧气瓶着火爆炸。

5)留有余气并关紧阀门:留有余气的目的是使气瓶保持正压,可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瓶内,同时便于瓶内气体成分化验。

6)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不得使用:按照安全规程的规定,氧气瓶必须做定期性技术检验,规程规定每三年检验一次。

7)当瓶阀或减压器发生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进行解冻,绝对不能用火焰烤或烧红金属去烫。

8)防油: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同时也不能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等接触阀门或减压器等。

9)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

10、对回火防止器的使用方面安全要求:

1)回火防止器如果发现有问题(乙炔流量不足或带水过多等)而影响工作时,应及时进行检修或更换。在任何情况下,焊工不得擅自拆卸回火防止器,或使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在无水情况下进行工作。

2)每个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只能供一把焊炬(或割炬)使用。

3)焊炬或割炬在点火前,应排净回火防止器的空气(或氧气)与乙炔的混合气。

4)每次发生回火后应检查水位,器内的水量不得少于水位计(或水位阀)标定的要求。水位也不能过高,以免乙炔气带水过多而影响火焰温度。

5)水封式回火防止器使用时应垂直挂放。

6)冬季使用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工作结束后应将水全部排出、洗净,以免冻结。如发生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解冻,绝不能用明火或红铁烘烤。

7)乙炔容易产生带粘性油质的杂质,因此应经常检查止回阀的密封性,以及干式回火防止器阻火元件的堵塞现象(可用丙酮清洗、并用压缩空气吹干)。

篇3:气焊气割工安全规程

气焊、气割工安全操作规程

1、施焊导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2、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进行。

3、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保险链;球式浮筒必须有防爆球;胶皮薄膜浮桶必须装设厚度为1~1.5毫米,直径不少于浮桶断面积的60~70%。

4、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5、氧气瓶应有防震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震动,并防止曝晒。冻结应用热水加热,不准用火烤。

6、乙炔气管用后需清除管内积水。胶管、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烘烤。

7、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观上。带有乙炔和氧气时,不准放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逸出,发生燃烧事故。

8、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

9、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15、在贮存地易燃、易燃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的孔、口打开。

16、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气阀关好,拧上安全罩。乙炔浮桶提出时,头部应避开浮桶上升方向,拔出后要卧放,禁止扣放在地上。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准离开。

收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