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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场固定财产管理办法

2024-07-16 阅读 5016

固定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之固定财产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固定资产,系指由资本支出获致,在经营上以使用为目的,并取得该物之所有权

或使用权,且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资产。

第三条:本公司之固定财产依其别可分为八大科目

一.办公家俱类:

办公桌椅、会议桌椅、资料柜、文书橱柜、电脑桌椅、报纸架、金库、…….等等。

二.事务机器类:

电脑、电话机、传真机、影印机、碎纸机、打字机、幻灯,要、投影机、列表机、对讲机、打卡钟、稳压器、支票机、打号机、护贝机、电脑字幕机、报表机、……等等。

三.电气设备类:

冷气机、电视机、放影机、电冰箱、音响、保温箱、保温台、电风扇、饮水机、吸尘器、

电锅、监视器、闭路电视、抽风机、[[烘碗机、瓦斯炉、充电器、时钟、……等等。

四.交通设备类:

货车、专车、……等等。

五.生财器具类:

收银机、收银台、货架、花车、标枪机、补标机、标签列机……等等。

六.营业设备类:

打包机、铝梯、手推车、采购篮车、寄物柜、……等等。

七.其他设备类:

照相机、电棒、床、灭火器、冷冻库、………等等。

八.土地建筑物。

第四条:各项财产设备之收发、登记、保管、移转、报废、请修、遗失、让售等事项之处理,悉依下列规定办理之。

一.收发登记及保管:

1.申请人因业务需要,请购设备时,须填写请购单,依照职务授权原则予以核定送总务部门采买,但请购单须明确填写品名、规格。单位、数量。以利承办人员之执行。

2.当各项设备购入时,承办人员须会同申请人一同验收、核对品质规格,切实相对符合后,由承办人员依照分类编号,钉上标签,并设立「财产保管登记卡」(简称财产卡),以一物地卡制,由总务存档,以便作为管理之备查记录。(附表一)

3.各项财产(固定财产)须集中记载于「财产目录总表」内,其记载应根据「财产卡」为之,并详细登记各项财产之名称、购入日期、验收日期、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厂商名称。(附表二)

4.总务部门于每年年终盘点一次,而部门须将单位内之各项固定财产列出明细,并填上购入日期、财产编号、规格、厂牌、存放地点、::使用人,送总务门核对。总务并将其结果,书面呈报上级。(盘点办法另订之)

5.总务课于成「财产目录总表」后,应制作一转交会计门保存。

6.会计部门得据表列明细总计资产额。

7.每年12月底总务与会计应覆核清册乙次,并呈报结果。

二.移转、请修、让售之处理:

1.各单位间因业务上之需要,须将其设备移转时,应我出单位填具「财产移转单」经总务会签后,由总务单位存查,并依据「财产移转单」登入「财产卡」。(附表三)

2.财产故障之修护,由财产使用保管人填蛤请修单,并明确填写请修内容及品名,经单位主管签证后送总务单位办理。

3.固定资产如因无使用价值,必须转售时,则由会计部门依其折旧率换算之,由总务部门办理转售作业。

三.遗失、报废之处理

1.总务单位或使用人保管人,如发现所保管之设备遗失时,应立即查明原因,据实报告,如遇窃盗事件发生,应立即报警处理,[[事后清点并开列清单。

2.财产一经验证,确实失去使用性能,且无法修护者,应由使用保管人填具报废单,并叙明特殊损耗原因,呈报上级核定予以报废。

3.固定资产如有新购增设或减失、报废、出让、转售等总务课应将已核准之正式凭证,转会会计部不定时修订、调整。

四.违规惩处:

1.各单位人员对其所保管使用之设备,如有侵占、盗卖、营私、图利等事件,经查觉视情节轻重依惩处。

2.非经呈准不得将财产擅自出租或出借,一经查觉视情节轻重,依规处理。

五.财产之养护:

1.为期使各项财产能获得专业化之保养,并延长其使用年限,应视其性质作适期之养护,检查方式如下:

a.定期检查:每三月或半年或一年办理一次。

b.紧急检查:重大灾害后立即处理。

c.不定期检查:遇必要时随时办。

六.防护及保险:

a.为避免天灾或突发灾害时遭受损失时,须按财产之性质向保险机构投保,由总务部门提出投保之申请,转财务部办理投保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经上级核准后敬会各单位依盘点配合方法予以配合列出财产细目,并于核准日起算三个工作天内转至总务处,总务部门依其细目及原有资料加以核对制作「财产目录总表」并转呈上级。

第六条: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可后实行之,修正时亦同。

篇2:公司财产管理办法(4)

公司财产管理办法(四)

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第十条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附表十一),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3:财产管理办法范例

财产管理办法第一条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

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

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

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

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

、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消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

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

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

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

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

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

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

规定。

第十条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

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

器设

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

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

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

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