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某网吧公司章程

某网吧公司章程

2024-07-15 阅读 7381

网吧企业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万元,先期投入***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15年1月1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

20**年1月1日

公安局要求交网吧章程【2】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应管理机构其他条例。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严禁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严禁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妨碍社会治安的不良信息。

不得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严禁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

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三、进入互联网后,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或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本网吧收听、收看、拷贝有关淫秽、迷信、*等不健康的内容或无故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邮件和商业广告,不得破坏网络中公共信息的完整性。

严禁在主机上运行各种黑客程序、以及进行各种危害网络安全的一切活动。

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负责。

四、严格遵守上机操作规范,不得携带非法、盗版及未经本网吧工作人员许可的CD盘及各种软盘上机使用,一经发现,经工作人员劝告无效后,将取消上网资格。

五、不得在网吧内无理取闹、喧哗捣乱以及其他违法活动。

爱护本网吧的所有机器设备和保持良好的上网环境,不得蓄意破坏本网吧任何物件。

礼貌用语,举止文明。

保持室内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吸烟,不大声喧哗。

茶水摆放要谨慎。

损坏物品要照价赔偿。

六、使用完本网吧设备后应主动向工作人员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欠费。

七、上网用户若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网吧计算机网络功能及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八、工作人员必须热情待客,服务周到,有义务引导顾客熟练运用上网知识,认真听取、吸纳顾客意见和建议,并保持记录。

九、其他服务项目将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推出。

十、本网吧拥有上述原则的修改权和解释。

篇2:某文化网吧企业章程

文化网吧企业章程

申请手续办理【1】

网吧(下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开办需经文化部门,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消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表格可分别向这些部门索取(各市公安局网监部门电话附后)。

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其中广州、深圳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各地级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县(市、区)、乡镇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可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所有营业场所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包括居民住宅楼、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八)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2、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3、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守法经营承诺书。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5、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7、网络拓扑结构图;

8、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9、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分别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执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在取得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填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的复印件;

2、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5、网络拓扑结构图;

6、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7、已采用经营管理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天内,必须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别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网吧执照申办须知【2】

一、网吧(下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开办需经文化部门,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消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表格可分别向这些部门索取(各市公安局网监部门电话附后)。

二、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其中广州、深圳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各地级市市区内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县(市、区)、乡镇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可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所有营业场所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均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包括居民住宅楼、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八)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3、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4、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守法经营承诺书。

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5、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7、网络拓扑结构图;

8、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9、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分别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执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在取得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填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的复印件;

2、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5、网络拓扑结构图;

6、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7、已采用经营管理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天内,必须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别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篇3:某网吧申请章程

新办网吧章程【1】

1、到电信局办理《网吧特许经营证》,要经过填表、签合同、接受检查、交纳管理费;

2、到公安局办理《网吧安全许可证》。到该处办理时,计算机安全科的工作人员会对你的网吧进行检查。如果检查合格,区公安分局会向市局申报,批示下来后,发放《网吧安全许可证》和计算机安全学习材料,并要求安装计算机安全科提供的《五行卫士》反黄软件和《瑞星》防病毒软件。(这一关最麻烦);

3、到工商局办理《网吧营业执照》;

4、到物价局办理《网吧收费许可证》;

5、到税务局办理《网吧税务登记证》;

6、文化局也要办理相关的证件。

7、网吧法人代表及身份证

8、网吧网络安全负责人的相应证书及身份证

9、网吧工作人员名单

10、网吧安全管理制度

11、租用合同

12、配IP地址

13、消防意见书

满足条件:

1、要有实际可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用房;

2、方圆20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

3、30台以上的电脑;

4、一位以上的管理人员,二位以上的技术人员,要有电信局的上岗证书,按要求持证上岗证书一年一检。

网吧证件办理流程【2】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2、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3、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守法经营承诺书。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2、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5、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7、网络拓扑结构图;

8、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9、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分别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执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在取得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填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的复印件;

2、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4、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5、网络拓扑结构图;

6、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7、已采用经营管理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天内,必须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别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