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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章程范本

2024-07-15 阅读 5028

协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ChinaCertifiedTa*Agents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

(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2:酒店行业协会章程

L市酒店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酒店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BinHaiHotel&LodgingAssociation(简称BH&L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县内的酒店、饭店、宾馆、酒楼和等相关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县酒店行业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代表和维护**县酒店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酒店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县。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县东坎镇。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为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根据需要从事下列活动:

(一)组织酒店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酒店专业刊物,开展酒店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开展国内相关考察交流活动;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酒店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相关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酒店行业企业参与相应的国际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酒店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酒店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依法开展行业发牌认证、评优评奖,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和酒店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九)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业务,承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和社团单位,本会接纳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四)由会长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当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协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本会设会长单位一家,副会长若干。会长单位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二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会副会长单位在会长单位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单位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四)处理

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的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2010年月日筹备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第一任会长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3:车队私家车协会章程

某车队私家车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私家车协会是群众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以本单位职工非营运性私家车车主和合法驾驶人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联合体,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行为规范,服务于会员。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指导为本大队安全管理部门,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本单位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五条协会的服务内容

(一)积极配合大队和政府主管部门,对会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事故预防知识、车辆维护和使用知识,以及城市管理、社会公德的宣传和教育。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指导会员反映的问题,为会员排忧解难,协调会员车辆纠纷,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建立协会会员档案台帐,对会员进行安全管理、信息交流。

(四)组织会员参加文化娱乐、驾驶技能、技术交流等各种活动。

(五)为会员提供车辆维修、保养等服务、咨询。

(六)指导和协助会员办理车辆和驾驶员证件、车辆检测、检审及保险等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凡在本市居住,拥有非营运性私人机动车辆的本单位职工和持有合法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本单位职工,均可以以个人会员申请入会。

第七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自主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三)拥护本协会章程,遵守本协会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热心为会员服务。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会员可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会员有权对协会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批评和提议罢免,建议辞退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五)会员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通过的各项公约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本协会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照本协会的规定要求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并在安全行车方面接受协会监督管理;

(五)若发生交通事故如需协助,应及时报告本协会;

(六)会员之间团结合作,联谊互助,遵守交通法规和社会道德行为规范,共创文明。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和终止事宜

(三)决定其他重大工作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会议,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

(三)主管协会日常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对外关系及公共关系的开展。

二○**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