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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企业章程范本

2024-07-15 阅读 2152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不得任职的规定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有以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因以上除第四条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篇2:企业职工持股会章程

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我国《公司法》和政府有关规定,为使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融为一体,提高职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职工持股会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有限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企业承担责任。

第四条本企业的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本企业职工投资持股的法人股东。持股会所集资金,以持股会名义投入参股时,应以其投入的股本金股份,享有投资的股本金增值和股本金分红的权利,并承担经营风险。

第五条职工持股会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企业的内部职工股,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企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六条企业内部职工股比照上市公司设定为优先股。

第七条持股会遵循下述基本原则:

自愿入股,按章转退;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独立建账,民主管理。

第八条持股会有关招股、资金运作、年度分配等重大信息,以公告形式公布,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章会员及股金

第九条本企业在职在册的职工,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自愿投资的,即可为持股会会员。

第十条持股会根据本企业经济发展需要招股,总股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每股面额为*元,总股份为**万股,分期招股。职工认股最低为*股,最高持股限额为***万股。

第十一条持股会的资金来源构成:

(1)本企业职工出资;

(2)按政策提取企业分配余额。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持股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和被选举持股会会员代表;

了解持股会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向持股会提出意见、建议;

按照出资股份取得红利股息和送配股的权利;

依照本章程转让和接受转让股权。

第十三条持股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章程,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决议;

依照入会方式和申请的股份,按期足额交纳认购的股本金;

依照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投资风险,不得随意中途退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权证及股权管理

第十四条股权凭证(股权证)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且由持股会统一集中保宇航局。

第十五条企业发行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不得上市转让和交易。职工出资持有股权3年后,可以在其企业内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职工接受转让股份连同原扭亏为盈股份数合计,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持股最高限额。转让应经持股会办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一事实上的手续费(具体见《职工持股会实施细则》)。擅自私下转让的行为作为无效处理。

第十六条入股股金原则上不得抽回。

第十七条会员离退休或调离本企业时,同时办理退会手续并由持股会理事会核准后退还股金。

第十八条会员死亡,其股本金连同股息,由理事会核准后退还给死亡会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

第十九条因触犯刑律而服刑的持股会会员,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籍,退还股金。

第二十条持股会会员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等而离开本企业时,视作调离。

第二十一条会员如遇特殊原因要求退会、退股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同意,报持股会理事会核准后予以办理。

第五章投资收益及分配

第二十二条持股会会员根据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享有股金分红和送配权利;享有持股股本金增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持股会理事会按每年度投收益的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提交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持股当年投资收益,按以下顺序分配:提取投资收益的2%~5%,作为持股会的管理费;支付会员的红利。

第二十五条如遇投资企业亏损、歇业或者破产清算时,持股会会员以其投入资金按比例承担经营风险。

第六章持股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持股会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持股会负责人由企业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是持股会最高权力机构。持股会每年召开两次代表会议,由持股会负责人主持会议。持股会代表会议讨论、修改、通过持股会章程;选举产生持股会理事会;审议持股会理事会提出的投资规划、增股、股权转让、资金运作及盈分、亏摊等方案和有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持股会代表会议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所作决议应由参加会议的1/2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过交有效。

第二十九条持股会会员代表原则上根据会员数的70:1比例产生,同时考虑出资者的出资数额。会员代表由工会根据持股会员意见推选产生。

第三十条持股会会员代表有的权利:

选举和被选举持股会理事;

出席代表大会,提出建议,行使表决权;

查阅持股会代表会议有关文件和持股会财务报表,监督持股会的股金投向和分配;

对不称职的持股会理事提出罢免;

第三十一条持股会会员代表的义务:

宣传、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承担持股会委托的工作;

听取、汇总持股会会员的意见与建议,准确地向持股会理事会反映;

协助持股会理事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持股会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持股会的日常管理机构。理事会由9~11人组成。本企业法定代表和党委书记均为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设副理事长2~3名。并根据需要聘请顾问。

第三十三条持股会理事会一律为兼职,每届

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主持。会议次数和内容按实际情况,由理事长自行确定。

理事长在召集理事会会议时,一般提前一星期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内容,理事应做好准备。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执行持股会代表会议的决议;提出资金投向及运作情况;负责处理各项议案;提出调整增补理事会成员及期限人选名单的建议;筹备召开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根据企业经济发展需要定向招股投资,起草并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在投资企业分配方案公布后,理事会负责制定持股会分配预案,并经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持股会理事长根据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决议,参与本企业董事会的讨论决策,并代表持股会全体会员参加本企业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持股会在本企业投资参股中,应同其他投资参股者一样,享有本企业董事会的董事名额;由持股会理事会按名额推荐人选担任董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股会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分别设主任、秘书、会计、出纳若干名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持股会档案、会务、转让、财务结算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持股会理事长、理事会及办公室均应对持股会全体会员负责,并接受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成立。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持股会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持股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3:外商合资企业公司章程

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

(外商合资)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方甲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外方乙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决定在湖州共同设立外资企业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要求能满足邮寄投递条件)

第二条投资方(以下简称股东)的名称、住所:

甲方: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自然人姓名职务国藉

乙方: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