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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章程范例

2024-07-15 阅读 2416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为: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过程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五条增加两条,原章程以下条款顺延,增加的条款内容为:

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如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并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条修改为: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请各位董事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篇2:某增资扩股公司章程

增资扩股公司章程,这个公司增资扩股公司章程!每个公司都会有自己的章程,用来管理公司员工和日常事务!欢迎大家阅读这篇:增资扩股公司章程!希望大家了解公司章程修正案!

增资扩股公司章程

关于全资子公司广东达安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安基因”)全资子公司广东达安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金控”)为完善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加快开拓市场的发展步伐,实现成为生物健康领域的专业金融服务商的目标,拟实施增资扩股方案引进战略投资者。达安金控本次拟新增注册资本8,800.00万元,其中:达安基因以自有资金2,80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800.00万元,余江县素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3,00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000.00万元,汇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1,50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500.00万元,广州君合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1,00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福州瞰川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50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达安金控的注册资本将由1,2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0,0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持有达安金控的股权由100%下降至40%,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广东达安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方基本介绍

(1)余江县素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广场路2号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闽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对外投资(金融、证券、股票、基金、保险除外)、投资管理、投资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序号合伙人出资金额(人民币: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张闽5.0050.00货币

2李百建3.0030.00货币

3胡晓杰2.0020.00货币

合计-10.00100.00-

该公司与达安基因不存在关联关系,且该公司设立至今未受过行政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汇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4301、4302房(仅限办公用途)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诗丰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序号合伙人出资金额(人民币: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董诗丰9,000.0090.00货币

2郑家强1,000.0010.00货币

合计-10,000.00100.00-

该公司与达安基因不存在关联关系,且该公司设立至今未受过行政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广州君合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20**房(仅限办公用途)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庄晓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序号股东出资金额(人民币: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庄晓童600.0060.00货币

2陈振彬400.0040.00货币

合计-1,000.00100.00-

该公司与达安基因不存在关联关系,且该公司设立至今未受过行政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4)福州瞰川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满洋路76号家天下E(二期)3#、4#、5#楼连接体1层04商铺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川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对农业、林业、采矿业、批发业、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餐饮业、住宿业、制造业、服务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金额(人民币: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梁川100.00100.00货币

合计-100.00100.00-

该公司与达安基因不存在关联关系,且该公司设立至今未受过行政处罚,未涉及与

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制裁。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东达安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成立日期:2015年12月04日

4、法定代表人:周新宇

5、经营场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501房

6、注册资本:1,200.00万元

7、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增资扩股前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1,200.00100.00货币

合计-1,200.00100.00-

主要财务指标: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4日,目前处于前期筹备阶段,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暂无财务数据。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达安金控成立于2015年12月4日。截至2016年2月29日,达安金控目前处于前期筹备阶段,股东尚未出资且未开展经营活动,账上无资产、负债。达安金控本次增资扩股事宜,由达安金控委托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对事项涉及的达安金控股东全部权益于2016年2月29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根据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达安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6]第000119号)采用成本法的评估结论:达安金控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2月29日的资产账面价值为0元,评估值为0元;负债账面价值为0元,评估值为0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0元,评估值为0元,评估减值0元。达安金控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成本法评估结果为0元。

各投资方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共同协商约定,以现金共计8,800.00万元人民币认购达安金控新增注册资本8,800.00万元。

五、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增资情况:

达安金控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0.0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持股比例(%)

1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4,000.0040.00

2余江县素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000.0030.00

3汇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500.0015.00

4广州君合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0.0010.00

5福州瞰川投资有限公司500.005.00

合计-10,000.00100.00

2、资金用途:

达安金控本次增资款项仅用于达安金控正常经营的需求,不用于偿还达安金控及其股东债务、股票证券投资等其他用途。

3、增资款的缴付:

(1)投资方及原股东同意,在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标的公司缴付全部认缴注册资本。

(2)达安金控应于收到投资方及原股东缴付的全部注册资本后10日内完成验资,并于验资完成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授权达安金控负责办理本次增资的各项手续,本次增资涉及的相关费用由达安金控承担。

(4)协议各方同意,在工商变更完成后,达安金控应立即向各方出具股权证明,该股权证明应由达安金控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达安金控公章。

4、违约及其责任

(1)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任何约定,则构成违约。

(2)除非另有约定,各方同意,协议的违约金为投资金额的5%,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支付违约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六、本次增资扩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完善股权结构,加快开拓市场的发展步伐,打造成为达安基因生态圈的金融服务平台,公司全资子公司达安金控拟进行增资扩股引进战略股东。本次增资扩股有利于汇聚金融资源,链接达安生态,实现价值创造,推动达安金控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其市场竞争实力,增强其品牌影响力,符合其业务发展的需求。同时,本次增资扩股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达安基因产业链布局。本次增资扩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无重大影响。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广东达安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3、《广东达安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6]第000119号)。

特此公告。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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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某公司章程修正案增资

公司章程修正案增资,下面就是公司章程修正案增资范文,欢迎阅读!

公司章程修正案增资【1】

**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月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公司章程修正案增资【2】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