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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2024-07-15 阅读 4207

  XX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有关处理决定认为有违规或者不当之处,向学院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校内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章 申诉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向学院提出的申诉,其申诉范围是:

  (一)学院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

  (二)学院对学生本人作出的退学的处理决定;

  (三)学院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学生对学院的上述处理、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应当在收到上述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在该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不可抗力因素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申诉的日常相关受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系部、专业、班级、学号、住址及联系电话;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3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当由申诉人选出代表人进行申诉,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办公室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及时报告申诉委员会主任召集申诉委员会成员开会,由申诉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者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变更后的处分、处理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诉申请书上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特殊情况,需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暂不离校的,学院认为其要求合理并可以暂时留住学校的,经学院同意,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学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暂不离校。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申诉已经撤回,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或者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者代理人的请求,或者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的,采取听证办法进行申诉处理。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者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记录,并由主持人和听证记录人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我院与其他院校联合办学在我院学习的学生,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其他成人脱产班学生、代培学生等在校脱产学习的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XX理工学院

篇2:潭湘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湘潭大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出处理结论。

第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常任委员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处)、教务处、监察处、招生就业指导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作为常任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担任。两名教师临时委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举。申诉人为本、专科生的,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长兼任。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达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申诉书。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三)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和有关材料,并要求申诉人在2天内补正。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前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

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提出处理意见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申诉处理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室应当派一名律师列席会议,提供咨询和提出意见。

申诉人所在学院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

列席人员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申诉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会议。

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代表可以依据申诉处理会议的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申诉处理会议召开的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处理会议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会议时间。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会议的,按放弃申诉权利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也可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一名常任委员担任。申诉处理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写明申请诉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书面处理意见由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原处理决定即复查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提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二十一条申诉复查结论做出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复查结论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二十三条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3:X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申诉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申诉机构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党、政、工、团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法制安全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受理、处理学生校内申诉案件;以书面形式宣布处理决定。

申诉时间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诉范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问题可以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二)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四)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五)非经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

(六)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

(八)违反国家招生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升学权的;

(九)学生认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均可提出申诉。

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申诉程序

(一)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二)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三)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四)作出处理决定

1、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2、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3、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十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其他本制度由****小学法制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