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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重大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2024-07-15 阅读 4866

为了确保我区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及《顺德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我区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和我局职能,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处理的基本原则

(一)本预案为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生三级(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三)本预案在实施应急处理工作中实行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密切协同,救人第一、快速反应、属地保障,科学决断、有效处置、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工作机制

在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我局对各建筑业企业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建筑业企业应根据我局制定的应急预案原则,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区建设局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区建设局成立顺德区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建设局分管副局长、事故发生地的镇长(街道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局建管科、区质监站、事发地安委会、质监分站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拟定顺德区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

(2)及时了解掌握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时,在事故前线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救护和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及监督协调工作;与区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并接收指令,随时报告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情况或者请求予以必要的救援救护力量增援;

(4)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事故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区政府、市建设局;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筑业施工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适用范围为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企业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3、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建筑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

(3)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4)事故报告联系电话,包括项目安全监督员及建设局联系电话;

(5)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6)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筑工程所在镇(街道)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

四、应急准备

(一)抢险救灾队伍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各施工企业为事故发生工地的抢险救灾单位,各施工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由企业经理或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为负责人,由企业质安部门参加,成立抢险救灾队伍。

区建设局商请本区新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恒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水电建设有限工程公司、乐从镇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为应急抢险救灾后备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成立机动抢险队伍,负责事故发生的施工企业、工程建设(使用)单位不能独立完成的抢险救灾工作。机动抢险队伍救援时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应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与区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与安监、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施工班组、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五、应急处置办法

1、发生重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有关目击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区建设局(电话:,)或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员,区建设局应报告区政府办公室(电话:)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

2、事故发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区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应在事故首发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本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指挥处置,组织救援救护,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事故发生企业必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并堵塞危险源。

4、发生三级重大建筑事故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5、事故发生企业无力承担救援工作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立即调动机动抢险队伍,必要时向区指挥中心请求予以增援。

6、事故发生单位、区建设局和当地政府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人员的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单位解决受灾人员及其家属的吃、穿、住等问题。

7、根据区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重大建筑安全事故由区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篇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第二章预案编制和内容

第五条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各有侧重。

综合应急预案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主要规定工作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事故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培训、演练与评估等,是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某一特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规定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及实施步骤。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

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九条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预案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

评审人员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

(二)主体内容是否完备,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三)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四)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应急保障资源是否完备,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评审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五章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第二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第六章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七章人力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队伍,保证相应费用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类别

一、工程施工风险

(一)明挖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支撑架设及拆除、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永久结构、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边坡、支撑构件(锚索、围檩、钢支撑)、模板支架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进水、基底隆起的风险。

(二)盾构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进出洞土体的稳定性、开仓过程中土体稳定性及有害气体、盾构进水的风险。

(三)矿山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冒顶、片帮、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风险。

(四)高架段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模板支架稳定性。

(五)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等作业以及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的操作风险。

(六)其他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二、自然环境与周边环境风险

(一)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二)周边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

篇3:建设工程暴雨洪水事故预防及其应急预案

建设工程暴雨洪水事故的预防及其应急预案

1、暴雨洪水事故的预防的基本要求

①、施工现场及驻地发生洪水事故时,为达到控制事故,有效地抢救伤员,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扩大,遵循"保护人员安全优先,防止和控制事故的蔓延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②、事件范围:洪灾事故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四级(一次事故死亡一人以下,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以上的暴雨、洪水安全事故发生。

③、发生四级以上暴雨、洪水事故,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组组长发布启动项目部应急预案的时,各科室及相关人员,要无条件地服从应急救援指挥组的安排,立即投入到应急救援的行列。

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的指示精神,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及善后处理。

2、暴雨洪水事故的应急措施

①、在发生事故向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组报告的同时,按程序和规范启动应急预案,统一调度指挥救灾,防止事故扩大;事故班组应组织有一定救护常识的人员对溺水及受伤人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人工呼吸、心、肺挤压复苏措施等),或护送伤员去医院救治,保证第一时间的救护工作,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②、如果受伤、被困人员在救护人员不宜救护的位置,可以在采取救护的同时,拨打"119"请求武警消防队员来救护受伤、被困人员采用吊车、挖掘机进行抢救,现场要有指挥并监护,防止机械伤及被埋或被压人员。

③、在发生水灾的第一时间,施工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机具进行自救,对堵塞水道的部位进行疏通,对有被水淹的重要部位要进行重点防护,对地势较低的桥梁基坑口进行筑拦洪坝,机具设备转移到高处,避免洪水造成更大的损失。

④、处理水灾事故的主要任务;施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布置由项目部实施和监督。

⑤、全力抢救遇险人员安全救灾,查清水害地点及具体灾情,掌握水淹区的排水情况及设施的破坏情况;实施对遇险人员和所在地排水等;对受淹和被困人员,防止进一步被淹。

⑥、应急救援具体分工

a、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预案"日常的管理工作,集体负责重大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组全体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实施应急救援任务时与其他处置组协调工作,按照项目部的命令调动抢险队伍,机械物资及时到位,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b、安全保卫组负责组织力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c、事故救援组负责根据专家技术组的技术建议和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方案,按照方案迅速组织抢险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d、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车辆迅速展开对伤员的急救,送到附近医院,有必要时应立即与120急救中心联系,请求增援。

e、后勤保障组负责人迅速组织车辆运送抢险队伍,有必要时立即切断主电源,并与医疗救护组协作保障所需物品的使用。

f、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勘察取证,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配合上级调查组工作。

j、专家技术组负责具体负责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持和防范再次发生灾害的技术措施,为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技术保障。

i、善后处理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安置等工作,并于保险公司协调理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