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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浙江省

2024-07-15 阅读 1184

为快速、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各类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等规定,编制《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死伤30人以上的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上述两类事故以下统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一次性死亡10人(含)以上或可能发展成为特大事故的,需要省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包括:(一)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二)跨市级行政区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三)已经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四)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由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处置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三、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减少伤亡。(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三)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反应。四、组织体系(一)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特殊情况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事故应急救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协管部门、应急救援保障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请驻浙部队领导参加。主要职责是:决定启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省政府请示国务院,要求启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安全监管局在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承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指导各市及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承担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建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省安全监管局根据需要,聘请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咨询和建议;参与有关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研判等工作;参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三)相关单位职责。1.省安全监管局承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外,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和组织协调火灾、道路交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和交通建设工程、浙江省管辖水域水上交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5.杭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运输保障工作和铁路行车、铁路路外伤亡等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6.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办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运输保障工作和民航运输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7.浙江海事局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宁波、舟山、台州、温州等四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域(包括沿海水域)和嘉兴、绍兴两市沿海(含钱塘江北纬30度20分线下游出海航道的整个杭州湾)港口、水域水上交通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8.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海洋监测和海洋预报等工作。9.省质量技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0.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和核工业核与辐射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1.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农机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2.省电力局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和省内电网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3.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信息系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4.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机构保障应急通信畅通和基础电信网络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5.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工作。16.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善后处置、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17.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18.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技术支持。19.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外宣办)负责组织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的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和对事故现场国(境)内外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20.省监察厅负责对各地、省级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21.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一般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发生在铁路、民航、海上和核设施等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地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根据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迅速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全力实施应急救援;划定事故影响范围,设置安全警戒线;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财产;调集和配置有关应急救援资源,切断事故灾害链;组织事故善后处置,组织事故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和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进展情况;做好经验教训总结和评估报告工作。五、应急救援(一)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预案启动。1.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按其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3号),通报相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地市、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上级政府报告。2.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或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应在事发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当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示上一级政府,要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3.省安全监管局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提出处置工作建议。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或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省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省安全监管局或相关应急救援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省台办、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4.省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和单位接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应急救援指令后,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启动本部门相应预案,协调本部门或领域的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周边做好受威胁的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及时向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5.当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经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二)现场应急救援。1.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安全保卫、新闻报道、灾害救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专家技术、善后处理等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做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三)在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六、附则(一)本预案管理单位为省安全监管局。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省安全监管局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篇2: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与管理

⒈事故按性质分类可分为生产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交通事故以及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保事故、伤亡事故。

⑴生产事故,指生产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法、误操作或控制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⑵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损失或流产的事故。

⑶质量事故,指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国家和企业规定的有关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出现原料、中间体、成品使用差错以及混淆、混药、异物混入或变质等问题,使该物料不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物料损失或整批退货的事故。

⑷交通事故,指在企业生产活动区域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⑸火灾事故,指发生着火,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⑹爆炸事故,指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⑺环保事故,指发生生产或“三废”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职工、居民和行人受到危害或影响周围农业生产的事故。

⑻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包括在厂内施工作业的外来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⒉生产事故、爆炸事故和伤亡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安全生产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环保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调查、统计和存档。

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与救护

⒈公司、车间、班组及危险岗位必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防范。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进行抢救,妥善处理,切忌盲目涉险,以防事故的蔓延扩大。

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各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疏散、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⒊对有害物质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请就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⒈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在半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动态。

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各部门和员工要积极配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提供完整的资料和真实的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构。

⒊伤亡人员确定。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1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补报。

四、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等)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⒉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的,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指定或已建议指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⒊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⒋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和企业项目引进部门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⒌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设计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⒍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负直接责任。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负直接责任,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⒎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接受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负直接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⒏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三违”现象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⒐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以及未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⒈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经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⒉对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应在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⒊对重大事故,各部门、车间(科室)、班组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调查结束后,要及时予以通报和分析,吸取经验教训。

⒋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⒍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⒎对防范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⒏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贡献突出、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篇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