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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萧山区

2024-07-15 阅读 9011

为了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本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救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一旦发生矿山事故,达到充分准备、反应快速、指挥统一、措施有力,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社会稳定。

、事故类别及类型

(一)事故类别:较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人以上);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

(二)事故的类型:边坡坍塌事故、爆破事故等。

三、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本区矿山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

四、报告程序

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安监局,或打报警电话,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继情况;

(二)接警单位立即报告区政府办公室;

(三)区政府办公室立即按程序报告主管副区长。

五、启动程序

(一)发生矿山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镇、街和区安监、公安等部门,各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本镇(街)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方案,做好指挥、领导和预案启动工作。组织实施救援,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矿山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请求区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并由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决定启动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统一指挥预案的实施。

(四)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直接领导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负责具体实施。

(五)在应急救援程序实施完毕、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预案终止。

六、职责分工

(一)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区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特殊情况下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管安全副主任,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气象局、区经发局、区国土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主管部门。

(二)指挥部职责

矿山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

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承接矿山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传达落实上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区安监局: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接矿山事故报告;核实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等情况;收集、提供有关矿山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和人员疏散、指挥网络、救援程序、救援物资保障等信息资料;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开展矿山事故调查。

3.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现场秩序维护,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4.区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确定救治方案。组织救治的相应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并及时报告指挥部;负责矿山事故中有害物质的鉴定。

5.区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6.区经发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7.区国土分局:负责应急救援相关地质资料查询,提供抢救区域最新地质资料。

8.区民政局:负责伤亡人员的困难救助工作。

9.区交通局:负责运输抢险,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10.区监察局: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11.区委宣传部:负责事故现场区内外新闻媒体的协调、管理,组织各新闻单位把握准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发布事故信息。

12.区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13.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本辖区救援工作的同时,配合指挥部开展救援行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救援情况,提供救援期间的后勤保障。

七、附则

(一)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二)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镇(街)都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子预案,以形成一个结构合理、内容完整的预案体系。

(三)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本预案与《萧山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并执行。

篇2: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成都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有序和妥善地做好我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防止事态的扩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生产和经营中发生的Ⅲ级以上(含Ⅲ级)矿山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及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监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企业自救与地方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同时当地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1.4.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等,加强培训和演习工作,做到常备不懈、有备无患。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安监局、区(市)县、乡(镇)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四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响应组织构成。

区(市)县、乡(镇)安监部门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比照市安监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由当地安监部门确定。各区(市)县安监局,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矿山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各矿山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属区(市)县安监局备案。

2.2组织机构

市安监局在市政府及市安监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安监局成立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矿山事故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和救援处置等工作。成都市矿山事故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局长

成员单位: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协调处、监察支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2.3职责

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全市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应急救援命令;指挥、协调应急救援行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根据事故发生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报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职责:负责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处理矿山安全事故的日常工作;组织、检查和指导各区(市)县政府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实施工作;赶赴事故现场,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与中小企业管理局的协调和联系;负责对应急救援行动进行总结。

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应急值守,保证24小时值班;负责向市委、市政府、省安监局上报或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做好跟踪续报工作;保障市安监局外网、内网的运行畅通,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政策法规处职责:负责矿山事故发生后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和中央驻蓉新闻媒体、省级和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媒体及公众舆论,适时解答有关质询。

协调处职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监察支队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企业有无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情况;查处隐患,严格执法。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职责:参与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指挥、协调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接受市矿山事故领导小组的领导,平时应做好调查与研究,当好参谋。发生事故时,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和补救行动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2.4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市安监局报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2.5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照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抢救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恶劣,必要时由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或者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和预防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矿山生产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煤矿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瓦斯远程监控信息系统,并与省、市和当地安监局监控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应急联动。

发生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3.1.1矿山企业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3.1.2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和级别,接报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

3.1.3市安监局接警后,按照事故发生的情况和级别,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安监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目前伤亡情况,正在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等。事故报告应在2小时以内上报,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3.2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按照现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各类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执行。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3.3预警发布

一般(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发布、调整和解除。

3.4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各种来源的可能导致矿山事故的信息确认后,要及时研究启动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接到矿山事故预警信息后,市安监局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通报有关单位、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标准

4.1.1一般事故(Ⅳ级)

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

4.2.2较大事故(Ⅲ级)

一次死亡3-9人,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事故;

4.2.3重大事故(Ⅱ级)

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2.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2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将事故情况及救援处置情况上报市安监局。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2Ⅲ级以上(含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并立即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省安监局。

4.3指挥和协调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成立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按照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处置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实施协调指挥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成都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通过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区(市)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时,区(市)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向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区(市)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市级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市安监局。

4.9信息发布

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10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征用补偿,灾后重建等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5.2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物资)由应急指挥部统一管理使用,并接受政府与社会的监督。

5.3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5.4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较大事故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5事故总结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较大以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评估总结报告应在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10日内报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接到报告后5日内报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建立与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区(市)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的通讯联系;开发和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组织收集、管理和维护。

区(市)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市安监局报送重要信息,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

6.2救援装备保障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装备以现有的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为主,各应急救援队伍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应急救援装备水平。

6.3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以成都市矿山应急救援彭州中队、出江中队为主。

6.4医疗卫生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组织落实医疗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5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质、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治安保障

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

6.7物资保障

市、区(市)县政府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矿山企业应具备应急救援的基本设施和设备。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按照《成都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基本生活品的供应和重要生活品的储备按照《成都市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6.8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以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基础,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需要,充实、完善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管理、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矿山开采企业要按规定向民众和员工说明矿山开采的危险及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开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防、自救、互救的常识。

7.2学习培训

矿山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要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应急演习

应急救援演习是为了提高救援队伍间的协同救援水平和实战能力,检验应急救援预案综合能力和运作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提高应急救援的实战水平。应急救援演习应每年进行一次,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市应急救援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监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市政府备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附录(略)

篇3: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合肥市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增强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合肥市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下列事故时的应对工作:

(1)已经或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本市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区政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救援组织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市救援队伍增援。

1.5本市非煤矿山企业现状

非煤矿山企业分布:本市共有非煤矿山企业400多家,主要类型为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露天采石企业和砖瓦生产企业。采石企业约100家,主要分布在肥东县、肥西县;砖瓦生产企业近300家,主要分布在肥东、肥西、长丰三县。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在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成立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

(1)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计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卫生局、财政局、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合肥军分区、武警合肥支队、合肥供电公司、**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电信合肥分公司和各区、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

2.1.2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3)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决定启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履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

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组织、检查县区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市计委: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

(3)市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4)市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5)市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7)市经贸委:负责协调供电公司保障应急救援供电。

(8)市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9)市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污染措施的建议。

(10)市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11)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其它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3日常工作机构

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地、各专业(或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本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4)承担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具体工作。根据有关县区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请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培训演习和交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聘用和日常管理有关工作。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对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非煤矿山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3)为群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4)参与制订、修订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承担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并完善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并按程序上报省应急指挥机构。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应当报告上级政府,其中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在半小时内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3.2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30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信息发布需经授权部门批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区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并在省及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Ⅰ、Ⅱ、Ⅲ级响应

4.2.1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立即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2.2应急决策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和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2)向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要求,责成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向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贯彻国家和省、市领导有关指示,督促现场指挥部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7)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

(8)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通报相关省、市。

4.2.3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搜集掌握现场应急救援信息,进行必要的检测检验,对相关信息资料和检验数据进行研判,制定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对应急行动中的具体事项作出决断;

(3)组织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市委、市政府及时报告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

4.2.4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非煤矿山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按事故类别分别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疏散,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计委、财政、商务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工作。

(8)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协调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确定新闻发言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有关情况。

(12)特种应急组:由公安、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环境事故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及省驻肥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服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地方政府请求和上级命令,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5群众和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扩大应急

4.3.1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报告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建议。

4.3.2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险情扩大报告后,立即提请市政府召集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有关专家、应急救援专门机构等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和省政府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4.3.3扩大应急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提高现场指挥调度级别、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

4.3.4扩大应急后,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办公室在上级应急救援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现场调整抢险方案。

4.4信息发布

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根据授权,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由市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应急救援任务繁重的部门和矿山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县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区域特点建立必要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基地,充分发挥消防队伍的作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掌握应急救援力量,形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2.3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各级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2.5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常用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专项应急物资的储备。当事故发生地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市经贸委、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6.2.6资金保障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6.2.7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非煤矿山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积极研发非煤矿山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非煤矿山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6.4.2培训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对非煤矿山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6.4.3演习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县区(含开发区管委会)、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各县区(含开发区管委会)、各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7附则

7.1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绐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非煤矿山事故预案体系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市或者一个县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

7.3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来源;非煤矿山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非煤矿山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领导的指示;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5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6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市安全监管局值班室电话:0551-3537759(白天)

0551-3537763(晚上)

7.7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7.8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