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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大榭开发区

2024-07-15 阅读 59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精神,为提高我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受监的在建工程发生的突发性重大安全事故。

1.建设工地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2.建筑房屋、市政桥梁倒塌、坍塌等事故;

3.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挖掘和清理;

4.建设工地火灾事故;

5、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二、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洪杰任组长,王忠平、龚志洪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属各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指挥。

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部(具体名单和通信联系见附表一),其主要任务是了解掌握险情,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根据上级指示,及时调动抢险人员、器材、机械,参与组织指挥现场抢险。

现场指挥部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安全技术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

(1)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

(2)指挥和协调现场抢救和排险工作;

(3)调集或解决清理障碍、堆积物所需的人员、车辆、物资器材;

(4)参加事故的调查取证和责任分析;

(5)帮助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程序

1.重大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建设局联系电话、)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型、简单经过、伤亡人数及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等。

2.值班人员或相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根据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3.专家组和救援组都要到达救援现场,按照各自的分工迅速组织救援队伍、抢险设备、器材物资,在领导小组指挥下立即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在事故现场,应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挽救生命,尽快遏制事故的发展。

4.成立事故调查组或参加上级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有关抢救与排险队伍和物资的准备

将抢救与排险队伍和物资器材落实到有关单位(见附表二),下述单位在接到预先通知后,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随时听候调动前往事故现场。

1.第一梯队

中信大榭工程建设公司、大榭开发区港发基建有限公司作为第一梯队,各准备抢险人员20名、运输车1辆、吊车1台、铲车1辆,在接到现场指挥部的通知后,迅速进入应急状态,人员到位、机械状态良好,随时听候调遣。

2.第二梯队

大榭开发区兴港建筑有限公司作为第二梯队,各准备抢险人员20名、运输车1辆、吊车1台、铲车1辆,要求定人、定位、定器材,接通知后2小时内一切准备就绪,待命。

五、要求

1.大榭开发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于每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现场指挥小组全体人员及抢险单位参加的会议,部署和检查工作,核对和落实各抢险单位人员、物资、器材、联系电话等事项,做到:领导重视,组织落实,人员器材到位,准备充分。

2.各单位要对抢险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并进行必要的演练,提高技术,杜绝和减少抢险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附表一:?

大榭开发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名单

附表二: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器材、人员分配表

单位

抢险人员

运输车(辆)

吊车(台)

铲车

负责人及通信联络

姓名

手机

电话

中信大榭工程建设公司

20

1

1

1

杨鹏

……

……

张猛辉

……

……

大榭开发区港发基建有限公司

20

1

1

1

沃海滨

……

……

大榭开发区兴港建筑有限公司

20

1

1

1

王建红

……

……

篇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第二章预案编制和内容

第五条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各有侧重。

综合应急预案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主要规定工作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事故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培训、演练与评估等,是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某一特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规定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及实施步骤。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

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九条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预案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

评审人员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

(二)主体内容是否完备,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三)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四)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应急保障资源是否完备,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评审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五章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第二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第六章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七章人力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队伍,保证相应费用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类别

一、工程施工风险

(一)明挖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支撑架设及拆除、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永久结构、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边坡、支撑构件(锚索、围檩、钢支撑)、模板支架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进水、基底隆起的风险。

(二)盾构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进出洞土体的稳定性、开仓过程中土体稳定性及有害气体、盾构进水的风险。

(三)矿山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冒顶、片帮、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风险。

(四)高架段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模板支架稳定性。

(五)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等作业以及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的操作风险。

(六)其他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二、自然环境与周边环境风险

(一)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二)周边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

篇3: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投资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作业工人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市、区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处置原则

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密切协同、救人第一、快速反应、科学决断、有效处置、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为本公司指导承建项目在施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二)适用于已建或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工作机制

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本公司对承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施工单位根据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原则,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四、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公司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和分工

1.组织领导:根据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求,成立东投公司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z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管理部,焦钧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建设管理部工作人员组成。

2.主要职责及分工:正副组长按照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负责组织预案演练;事故发生时召集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会议,并根据上级指示,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按各自分工和指定任务抓好落实,保证指令畅通。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与上级部门的联系,确保信息畅通,保证正副组长及时参加上级部门的会议;

(2)负责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领导小组会议;

(3)根据公司应急预案和领导小组的指示,指导和协调施工单位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4)调查事故详细过程,草拟报告报送上级部门;

(5)起草安全事故救援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公司的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6)负责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提出调查和处理建议;

(7)根据应急领导组织的指示,组织设计、施工技术力量对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8)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二)施工企业的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1.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适用范围为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公司报告事故情况。

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二)应急准备措施

1.抢险救灾队伍:

(1)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成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由企业经理或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为负责人,企业质安部门参加,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2)施工单位为事故发生工地的抢险救灾单位,在事故发生时应按预案要求,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现场组织抢险救灾。

2.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应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及时与安监、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施工单位应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施工班组、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予以公布。

(三)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有关目击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或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员,并由公司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2.公司领导小组正副组长、事故发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本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指挥处置,组织救援救护,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3.事故发生企业必须迅速疏散施工现场的人员,如实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并控制危险源。

4.发生建筑事故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5.事故发生企业无力承担救援工作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立即调动机动抢险队伍,必要时向上级指挥中心请求增援。

6.积极配合和协调上级部门和事故企业妥善做好受灾人员的善后工作,解决受灾人员及其家属的吃、穿、住等问题。

7.根据区应急预案的规定,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由公司综合办配合上级部门负责统一对外新闻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