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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港口建设期企业应急预案

2024-07-15 阅读 7756

为了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企业应急预案的目的是消除安全隐患和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紧急事件的发展,将发生事故而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我公司近期的任务是港口建设,根据工程的进程大致分为几个阶段:围堰和港池工程、码头主体工程、陆域形成工程、地基处理和翻车机房工程、铁路和堆场道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配套工程、系统空载和重载运转工程、系统验收工程。由于整个港口建设的工期长,建设工程种类多,所以存在的安全隐患也多种多样,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也不尽相同,因此制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企业应急预案对本公司是非常必要的,使公司的每名员工对安全生产都负有责任,对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的内涵了然于胸,并且明确自己在企业出现应急情况下自己所处的位置和应负的职责。

公司成立了由公司领导牵头的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企业应急预案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下设由工程部牵头的现场应急救援小组,应急救援小组的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的指挥工作,进行应急任务的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资源,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行动。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能有效辨识和获取生产中的安全隐患,提前做出警报,使企业能及时、有效、有针对性的采取预警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或降低事故对企业的损害程度。

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是使企业在施工现场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紧急事件的发展,将由事故而引发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应急救援必须遵循的原则:1、事故发生后,现场发现人员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2、现场负责人接到报警后,在通知公司总部的同时,立即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小组人员和其余工作人员按事先制定的应急方案进行自救,同时对事故现场风险和二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快速科学判断,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组织人员救援,如有人员伤亡,应直接拨打120急救中心,发生火情直接拨打119火警求助。若现场情况特别严重,难以控制和处理,应立即在自救的同时向专业救援队伍求救,并报告公司领导,在事故现场应密切配合专业救援队的工作,为现场救援行动提供方便条件。3、现场救援人员应保证救援现场的道路通畅,使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将无关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4、现场负责人对组织起来的人员进行调度和应急任务的明确,有效使用各种资源,在最短时间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行动,使救援工作在有序的情况下进行。5、在伤员急救过程中,遇到威胁人身安全情况时,应确保人的安全,迅速使其脱离危险区或场所,再采取急救措施。6、切断现场电源和可燃气体(液体)的输送,防止事态的扩大,力求将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7、现场应保持联络的通畅,必要时可设专职联络员。8、现场负责人在救援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好现场,以备后期事故调查工作的开展。9、紧急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领导和现场负责人应对现场做进一步勘察,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10、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后,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在展开事故调查工作时,各部门和人员应接受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以及相应的处理结果。11、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性质,汲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措施,从根上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12、事故责任单位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报告公司安监部,不得随意拖延和瞒报。13、公司应安排专人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事故单位抓紧做好恢复生产工作,在切实做好预防措施和确保施工安全的情况下,上报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尽快批准恢复工地的正常生产。14、公司安监部做好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的调查,使公司的每名员工都受到安全警示教育。15、在整个应急救援过程中,应作各种文字记录(如因当时情况紧急未做记录,应在最短的时间补记),作为日后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的依据。

重大事故报告和报警原则:1、施工现场任何人发现发生重大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必要时越级报告公司领导。2、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公司总部,在确保事故现场安全的情况下立即组织人员救援,如有人员伤亡,应直接拨打120急救中心,发生火情直接拨打119火警求助。若现场情况特别严重,难以控制和处理,应立即在自救的同时向专业救援队伍求救,同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公司领导。3、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公司应急援助组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抢救工作,同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公司生产的特点,可能引发生产事故的类别大致为:1、运输车辆事故。2、触电和雷击。3、物体打击。4、高空坠落。5、建筑物、堆置物、深基坑塌方。6、火灾爆炸。7、工作人员集体中毒和中暑等。鉴于此,公司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不同事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

应急救援事前准备工作应遵循:1、每段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好防止发生事故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现场如果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对策及信息传递。2、公司应建立群众性义务救援组织,加强业务学习和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3、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场所工作人员应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培训,必要时进行实战演练。4、施工现场及作业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应急器材,应急器材要定期检查,做好标识,防止失效,检查要有记录。

现场救援器材及设备:1、通讯设备: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等。2、交通工具:供指挥、联系的用车及救援专用车。3、急救药品及其他器材。

企业应急预案制定的目的是快速、有序、高效地控制紧急事件的发展,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但每个企业都希望没有事故的发生,因此企业为预防事故发生所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应该说比企业应急预案更加重要。这就要求公司每名员工对安全生产要足够的重视。在已经发生事故的事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企业忽视安全生产而引发的事故,这中间有企业领导的责任,也有基层员工的责任。每次事故的发生都会给国家和企业及个人带来重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安全生产预警和安全生产制度的高效贯彻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最后,衷心希望制定的企业应急预案牢记在员工的脑海里,定期进行实战演练中,而在真正的施工现场永远不会发生。

篇2: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篇3: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为了规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备案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预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人的职责]港口经营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部门预案的编制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港区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港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六)应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港口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

第八条[企业预案的编制要求]企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与上级政府、部门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相

互衔接。

(八)对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

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九)港口经营人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预案附件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条[部门预案评审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论证要求]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组织论证,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部门预案备案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预案备案要求]港口经营人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论证意见;

(三)论证人员签名表;

(四)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货物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备案要求]受理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材料齐全的应急预案及时备案。

第十五条[备案登记建档工作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港口经营人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十六条[预案宣传教育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港口经营人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七条[应急演练要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演练频次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港口经营人每年演练一次。

第十九条[演练评估总结要求]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条[部门预案修订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修订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港口经营人因兼并、重组、转制等重大变化导致现行应急预案不适用的;

(二)港口经营人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八)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预案修订报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物资配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明确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报告程序]港口经营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经营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处罚]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港口经营人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