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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24-07-15 阅读 413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通过编制合理、实用、现实性、可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来有效地指导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地降低事故带来的损失。规范矿井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领导决策提供切实可靠、可行、可用的应急救援、事故处理方案和依据,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降低损失。为各级管理人员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安全职责,做到超前预防、防患于未然。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力、有效、有序的实施应急救援,控制和处置事故,特编制本应急预案。

1.2?应急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建立健全,群策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

1.2.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1.2.3分级管理,层层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制度,

1.2.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2.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3.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国务院第七十九次常务会议精神;

1.3.3《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

1.3.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救援预案》

1.4?适应范围

井下发生的冒顶或片帮、内因火灾、外因火灾、炸药爆炸、运输与提升、机电、水灾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应急救援。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项目部应急组织由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组成。

2.1.1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生产副经理

成员:项目部副经理、副总工程师、调度主任

2.1.2应急救援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调度室

办公室主任:调度主任

成?员:安全员、调度、技术等骨干成员

2.1.3成立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抢险救援专业组。

9个事故抢险救援专业组分别是:事故抢险组、技术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信息新闻组、事故调查组、预备机动组。

现场抢险救援分工

⑴事故抢险组:安全部门牵头,由矿救护队、机电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消除险情等工作。

⑵技术指导组:由安全部门牵头负责。负责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应急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提出现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根据现场灾情分析、检测、监控等情况,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有效技术咨询。

⑶治安管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公安分局牵头,事故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⑷医疗救护组:由项目部书记牵头负责。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应根据事故伤害的特点,制定救治方案,实施救治。

⑸后勤保障组:由项目部调度主任牵头负责。负责现场救援物资和救护装备的运输供应以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⑹善后处理组:由项目部书记牵头负责,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⑺信息新闻组:由项目部调度主任牵头负责,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⑻事故调查组:由安全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⑼预备机动组:由运输队牵头,作为事故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

项目部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见附件1。

2.2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2.2.1应急救援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⑴分析本项目部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事故并制定、批准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⑵教育和督促所有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项目部的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⑵事故发生时,立即组织自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将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⑷分析判断事故、事件或灾情的受影响区域、危害程度及应急处置程序,确定相应警报级别、应急救援级别。

⑸批准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⑹督察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保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⑺指挥救护、医疗工伤抢救、后勤支援等项工作,调度解决抢险救援所需资金、物资、设备等。

2.2.2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⑴接到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组长、副组长报告;

⑵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传达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⑶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⑷综合协调各专业救援组工作;

⑸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指挥部开展工作;

⑹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⑺根据事故救援、处理情况,协助信息新闻组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⑻监督检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⑼负责建立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并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现场咨询服务工作;

⑽承办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2.2.3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职责:

1、保卫部门职责:

⑴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严格控制进出人员及车辆,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

⑵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⑶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⑷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安全部门职责:

⑴负责将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⑵牵头负责组织成立区安全生产专家组,提供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⑶组织并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⑷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和组织本《预案》的演练工作;

⑸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后勤部门职责:

⑴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

⑵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应急医护人员,督促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⑶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⑷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⑸负责抢险救灾所需各种装备器材和各类物资的组织调集工作。

⑹负责做好抢险物资后勤保障工作。

⑺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保证社会稳定,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⑻负责事故报道、信息、新闻发布工作,积极配合各新闻媒体做好事故的正面宣传报道工作。

2.3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2.3.1顶板灾害隐患

顶板灾害事故.可导致人身伤亡和巷道和工作面垮落,造成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2.3.2水灾害隐患

水灾害事故.可导致人身伤亡和矿井水淹,造成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按规程规定执行边探边掘,并配备足够能力的排水设备。

2.3.3火灾害隐患

项目部工广场地氧气、乙炔临时存放点,井下电线电缆易发生火灾害事故。仓库部分可燃物一旦遇上火源,将会发生燃烧,如不能及时排除险情,会严重影响安全,给项目部和周边的财产带来损失

3.预测、预警与报告

3.1事故的预测预警

要建立并完善事故隐患监控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并进行风险分级。对所接报的矿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要迅速进行认真详细地处理与分析,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经确认后,要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或尽可能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

同时按规定将信息及时通报同级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3.2信息报告程序

⑴一旦发生矿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尽可能了解和弄清事故的性质、地点,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迅速用附近的电话向项目部调度室汇报。

⑵调度室接到事故电话汇报后,接警人员(项目部调度员)要立即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同时通知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作业人员按照避灾路线撤出。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和当天矿值班长根据事故性质及大小、基层单位“一级预案”的运行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矿二级应急救援预案。

如启动本预案,按照应急救援人员通知明细表,迅速通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立即赶到项目部调度室报到。

⑶同时指定专人向公司总调度室、安监局等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发生事故单位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类型及简要经过;

③影响范围;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⑥应急预案的启动情况;

⑦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和进展情况;

⑧需请示报告的其它事项等。

4.各类事故救援措施

4.1矿井顶板事故的救护及处理

4.1.1一般原则

⑴井下工作面如果发生冒顶,应迅速探明冒顶范围,被埋压堵塞人员位置,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⑵现场负责人清点人数,临时确定事故处理方案;

⑶积极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如果暂时不能恢复,可利用水管,压风管向被埋压人员输送空气;

⑷在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支护冒顶区域附近巷道,防止冒顶事故扩大;

⑸当发生埋人,堵人事故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①视冒顶区四周顶板状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将受难者救出,但不能用力硬拉,以免加重伤情;

②抢救过程中,处理冒顶过程必须由外向里有逐步进行,应密切注意顶板有无再次冒落的危险,必要时要采取有效可靠的支护;

③冒顶致使独头巷道被堵时,不可慌乱,如果冒顶面积较大时,应立即*休息注意节约矿灯,食品和水,减少氧气消耗,保持足够的体力。有压风管的应要打开压风阀门,保持良好的通风,并敲打铁管,铁道等发出呼救信号,等待救援;

④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防止加重受伤人员的伤害和冒顶的加剧,使用工具时要严防工具对被埋人员的二次伤害;

⑤对抢救出的人员要实行“先现场救护,后移送”的原则,及时对外伤出血进行止血、骨折进行固定,对停止呼吸的人员要及时进行人工呼吸等现场救助工作;

○6在被埋压人员没有全部被埋,身体尚有活动能力时,要保持冷静,清除身体周围岩石,尽可能自救、当班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但必须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危及抢险人员,同时要向调度室汇报。

○7探明冒顶区范围和被埋压、堵塞人数和位置。

积极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如果暂时不能恢复,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向被埋压、堵截人员输送新鲜空气。处理中必须始终坚持由外向里,尽量避免破坏冒顶岩石的堆积状态。

○8救护队接到调度室通知后立即组织救护队员携带担架、苏生器、氧气呼吸器等迅速进入灾区,要本着先救人,后处理事故的原则进行抢险救援。

○9其他队伍接到调度室救援指令后,在当班负责人带领下立即就近赶往事故现场,听从事故应急救援现场负责人的安排进行救人或处理事故。

4.2矿井水灾事故的救护及处理

⑴井巷发生透水事故时,救护的主要任务是抢救受淹和被困人员,防止井巷进一步被淹和恢复通风。

⑵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矿井后,要了解灾区情况,突水地点、性质、水源、事故前人员分布、具备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判定遇险人员位置、涌水通道、水量、水的流动线路,查明巷道及水泵设施受淹程度,巷道破坏和堵塞情况,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巷道散布情况和通风情况等。

⑶对于被困人员,其所在地点高于透水后水位时,可利用打钻等方法供给新鲜空气;若其所在地点低于透水后水位时,则禁止打钻,防止泄压扩大灾情。

⑷组织人力物力加强排水。排水过程中要切断电源、保持通风、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并且要注意观察巷道情况,防止冒顶和掉底。

⑸排水过程中,要保持正常通风,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处理上山巷道透水时,应防止二次透水、积水和淤泥的冲击。

⑹保证人员在作业中的通讯联系和安全退路。

4.3矿井火灾事故的救护及处理

4.3.1?一般原则

处理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以下基本技术原则:

⑴控制烟雾的蔓延,不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

⑵防止火灾扩大,防止矿尘爆炸,防止火流压力引起井下风流逆转而造成更大危害;

⑶保证救援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4.3.2火灾事故的处理方法

⑴直接灭火。用水、惰性气体、干粉、砂子等,在火源附近或离火源一定距离直接扑灭矿井火灾。

⑴隔绝灭火。在通往火区的所有巷道内构筑防火墙,隔断风流,杜绝空气的供给,使矿井火灾逐渐自行熄灭。

⑶综合灭火。先用密闭墙封闭火区,待火区部分熄灭温度降低后,采取措施控制火区,再打开密闭墙用直接方法灭火;或者先将火区大面积封闭,待火势减弱后,再缩小火区范围,然后进行直接灭火。

5.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应急响应

实行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项目经理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响应命令,按照2.2条规定,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成立应急救援专业组,组织相关部门立即行动,实施救援。当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事故发生项目部决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6.应急救援程序?

6.1事故单位应急救援程序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项目部现有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抢救遇险人员,实施事故现场勘察,给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下一步救援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和情况。

在积极开展自救的同时,立即上报矿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救援。如果确有必要时,事故单位可直接上报到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2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程序

事故发生有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尽可能减少事故伤亡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6.3应急救援程序

组织实施I级应急响应行动:

⑴分管领导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响应命令,预案即时启动,应急指挥部即时成立。指挥部迅速调集各相关部门做好相应救援准备。

⑵接到指令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协调组织各专业救援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并保护好现场。

⑶指挥部办公室在事故现场随时收集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反馈,为指挥部研究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⑷事故基本得到控制后,指挥部迅速调集力量展开事故处置工作。

以上程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依先后次序或同时交叉进行。

6.4?有关说明

实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中,如果经上一级矿井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立即集团公司报告,请求国家级矿井应急救援机构给予支援。

7.后期处置

7.1应急响应行动结束

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永久稳定安全状态,事故受害人被全部救出,送到医院抢救,在符合此条件的情况下,由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命令发布人宣布应急响应行动结束。有需抢救的伤员,仍由医疗救护组继续负责,直至脱离危险。

7.2恢复正常秩序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恢复生产,恢复正常秩序。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在恢复活动中,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灾后重建、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

7.3善后处理

事故善后处理完毕后,有关部门负责疏散人员的安置,做好稳定工作。

7.4调查、总结

事故的调查总结工作由集团公司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调查和总结。

8.有关规定

8.1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各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开展救援工作。要随时保持与集团公司的通讯联络,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保证救援工作在集团公司的统一指挥下,科学、有序、有效地进行。

8.2各部门、各抢险救援组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时,要注意保护事故现场,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情况,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要详细作好记录,并妥善保存好现场证据,救援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现场记录和证据报送应急救援办公室。

8.3在实施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房屋和场地,各单位必须服从调用和占用,待救援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8.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部门,要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制定救援工作方案,要把救援队伍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器材、交通通信工具等落到实处,定期组织救援演练,保证救援队伍处在常备状态。

8.5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9.附则

9.1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矿建华苑煤业项目部,本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报集团公司备案。

9.2矿井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

9.3当发生矿井事故,应立即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9.4本预案解释权归×××矿建华苑煤业项目部。

9.5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示意图。

3、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启动示意图。

4、矿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图

5、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流程图

篇2:矿井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生产安全经理的领下进行工作,根据下达的计划任务高度认真地组织井队生产,确保任务完成。

2、对全井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努力实现“双零”目标,千人负伤率控制在18%以下。

3、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努力完成生产计划。

4、每月提交井下常用零星材料计划,确保正常生产。

5、深入现场一线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带领全队员工完成任务。

6、努力提高回采率,控制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

7、认真执行矿上有关整改通知书及生产指令书。

8、定期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9、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和排除井下所有存在的事故隐患。

篇3: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落实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从源头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责任明确,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安全隐患是指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和生产过程非标准作业行为。重大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进行认定。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实行集团公司、矿、队(区、科)三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生产矿井队正职组织本队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本矿安监部门。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本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结果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门。集团公司负责各生产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由各分管矿井的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和生产技术部、通风处、机运处、地测处各专业负责人组成;各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由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队隐患排查治理机构由队正职、副职、跟班副队长、技术人员和班组长组成。

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安监局对矿井上报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整理,每月通报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矿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写出隐患整改报告。生产技术部等各专业处室负责隐患认定标准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组织保证措施的建立,操作人员的培训的内容,现场执行措施的制定,指导协助各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第七条矿井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负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队正职对本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所有的隐患治理过程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

第八条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安全技能、安全意识的培训和教育。员工必须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员工的培训工作要针对矿井生产条件和人员素质状况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员工的岗位操作水平、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现场管理,理顺生产关系,准确识别危险源和正确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安全隐患排查遵循“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原则,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隐患认定标准进行排查,范围要涵盖矿井生产的所有区域、所有过程、所有环节、所有设备设施和所有人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安全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保证措施、资金保障措施,专项技能培训和强制执行措施五到位。

第十一条矿井各队正职至少每三天组织一次对本队作业范围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向矿安监部门报告;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相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并按“五落实”的要求彻底整治,每半个月向公司安监局书面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矿井每月4日前将本月隐患排查治理内容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安全隐患按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和其他分类填写隐患排查治理表,每一项安全隐患要制定出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治理期间的安全组织措施、现场治理责任人和完成治理的时间期限,验收复查负责人,并且由分管矿长对分管业务(专业)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安全隐患如果当月没有完成治理的,下月仍然上报并注明,直到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为止。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也要填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表,注明没有安全隐患,并由主管矿领导签字。

第十四条各矿要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在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提交专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结果等内容,报告要经矿长签字。集团公司安监局把各矿情况汇总后向川煤集团和上级煤矿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矿井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能立即解决的要按规定进行治理,不能立即解决的要按照“五定”的原则,即:定项目、定措施(包括隐患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期间的组织保证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定时间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或矿长授权的矿级领导)明确安全隐患治理责任人,责成立即解决或限期治理,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人负责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或矿长授权的矿级领导)审核签字备案。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或生产区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全面治理,由矿长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的技术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治理的内容、资金、期限、作业人数、整改范围,并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矿长组织按照标准验收。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验收,各矿安监处负责对一般安全隐患及非标准作业行为规范的验收。

第十七条对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常规性隐患由跟班队长落实,班组长按作业规程和岗位标准进行整改,安检员(瓦安员)负责督促整改和验收。

第十八条班(组)及零散作业地点,每小班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当班跟班副队长(瓦安员)、班长、安检员(群监员)一同研究整改措施。对一般隐患必须立即整改,隐患已整改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组织生产。隐患整改由跟班副队长(瓦安员)负责安排,班组长负责按整改措施(含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整改,安检员(群监员)负责现场监督和验收。当班整改不完的隐患,必须及时向所属队汇报并向下一个班对应的负责人进行交接。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较大以上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队及相关部门汇报,待隐患整改方案(措施)确定后,方可按方案和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采掘队组织隐患排查时,对查出的一般隐患,必须立即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或按照规程、措施,安排当班进行整改,由跟班副队长或指定专人现场监督整改,隐患已整改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方可组织生产。对较大的安全隐患现场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停产整顿的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在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后,严格按整改方案(措施)整改隐患。

第二十条辅助区(科)每周对管辖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时,对一般性隐患,立即与队共同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并按整改方案(措施)进行整改,由安全副区(科)长监督隐患的整改或指派专人现场跟班监督隐患整改,隐患已整改并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对较大的安全隐患,现场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由区队领导共同研究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措施),严格按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各矿每月全面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时,必须对全矿各系统、各作业地点进行全面排查,对一般性隐患必须由检查人员和跟班副队长、安检员或瓦安员、班组长现场制定整改方案(措施),由跟班副队长、班组长负责落实整改,安检员或瓦安员负责督促整改和验收;对危险性较大的隐患,必须由隐患所属区(队)主要领导组织并制定整改方案(措施),由跟班副队长、安检员现场监督隐患整改、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停产,由矿长或分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及隐患单位负责人共同研究隐患整改方案和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隐患整改处理时,隐患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现场跟班,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矿业务保安部门、包保责任人、安监部门人员必须重点监督检查隐患整改情况,隐患整改后由矿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二十二条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要由矿级领导、队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进行,参加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处理安全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专项培训后,具备熟练的专项操作技能,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带班领导人员还应掌握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并认真执行。安全隐患治理期间,所有该区域人员都必须了解安全保证措施内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安监局每月针对各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矿、队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是否全面、是否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和治理期间的组织保证措施、是否对员工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完成的安全隐患治理项目进行验收。如果发现有未排查出的隐患,要先查领导下井记录,再查责任范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各专业处室负责对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内容包括:排查的安全隐患是否全面、制定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间的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完善、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对安全隐患治理进行督促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矿安监处负责本矿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认定;检查是否有已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保证措施;检查专项安全培训工作;指派安检员(瓦安员)监督安全隐患治理的全过程;及时汇总和上报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总结分析在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建立队(区、科)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发现一次存在未治理安全隐患或处理不当的,责令立即整改,提出警告,由队正职写出整改意见报矿。发现两次上述情况的队,将该队定为安全重点监管队,定为安全重点监管的队是集团公司和矿安全检查的重点,给予黄牌警告,由队正职写出书面保证书和整改意见书交矿和集团公司。发现三次未治理安全隐患,或处理不当,或同种现象再三发生的,给予队正职撤职处理,并对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严格班前会制度,提高班前会质量,由队长或值班队长对安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注意事项,严禁“三违”。不按规定执行的,给予队正职警告处理,并罚款500元~1000元。

第二十八条没有告知员工工作现场和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防范措施的,或在安全隐患治理中对参加治理的员工没有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的,给予队正职警告处理,并罚款500元~1000元。

第二十九条矿井没有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没有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警告处理,处1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三十条矿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没有向集团公司报告而被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对矿井罚款2000元~5000元,重大安全隐患罚款5000元~20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从严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于矿井自己排除出来的安全隐患,并且已经按要求制定了治理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保证措施的,未处理完或正在处理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三十二条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的,给予矿井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包保责任人警告处理,并各罚款1000元,对矿井给予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安全隐患排查出来不认真进行治理又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给予分管矿领导或包保责任人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没有特殊原因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安全隐患治理的,给予安全隐患治理负责人或包保责任人500元~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造成事故的,进一步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矿井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安全隐患排查结果和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情况、未按要求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档案的,给予矿安监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