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格式

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格式

2024-07-15 阅读 1855

1?总则

1.1?目的

为应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范围内,突发性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的发生。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协调、有序和高效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与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集团公司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3?事故应急救援遵循的原则

1.3.1?统一指挥:在集团公司救援指挥部和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1.3.2?自救互救: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灾害预防应急预案》实施自救和互救。

1.3.3?以人为本:事故抢救以保障遇险人员生命安全为最高准则,同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严防次生灾害造成事故。

1.3.4?通讯畅通:确保事故救援各方密切联系、信息畅通。

1.4?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设立集团公司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设在集团总调度室)、现场抢险指挥部和八个专业小组。

1.4.1?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构成及其职责

1.4.1.1?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由总指挥(安全生产副总裁)、副总指挥由其他集团高层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构成。

1.4.1.2?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各个机构的运作,统筹安排应急救援行动,保证行动快速、有序、高效,并做好下列工作:

a?记录事故发生区报告的基本情况。

b?按本预案规定通知指挥部所有人员到达集中地点,并规定到达时限。

c?根据情况的危急程度,按预案规定通知各应急救援组织做好救援准备。

d?会同专家组判断事故情况,研究应急行动方案,并向总指挥提出有关事故危害后果及可能发展趋势的判断,应急的等级及规模,需要调动的力量及其部署,公众应采取的措施,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必要性、时间和地点的建议。

e?按总指挥指令调动并指挥各应急救援组织投入行动。

1.4.2?现场抢险指挥部构成及其职责

1.4.2.1?现场抢险指挥部设在事故单位的调度室,由事故单位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人不在岗时,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担任。

1.4.2.2?现场抢险指挥部在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进行应急救援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资源,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行动。

1.4.3?八个专业小组及其职责

1.4.3.1?应急救援准备协调组:由集团总调度长兼任应急救援准备协调组组长,总调度值长、总调度员兼任应急救援准备协调组值班员。成员由生产管理部、安监部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救援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及时对外发布信息,整理相关资料,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相关事务。

1.4.3.2?技术专家组: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内外有关技术专家、安监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事故单位总工程师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措施,查找和提供图纸等技术资料,解决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1.4.3.3?抢险救灾组:由保卫消防部消防队长任组长,成员由消防队全体成员、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其他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措施。

1.4.3.4?医疗救护组:由“120”急救中心指定的医院院长任组长,成员由该医院医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实施急救和护理。

1.4.3.5?物资供应组:由供应公司总经理任组长,成员由供应公司、物业公司和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保证抢险救灾所需各类物资、设备的紧急调集和及时供应。

1.4.3.6?治安保卫组:由保卫消防部安保队队长任组长,成员由保卫消防部和事故单位的保卫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人员的疏散、戒严,保护现场,盯防重点部位和场所,维持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畅通。

1.4.3.7?后勤保障组:由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人员和事故单位办公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接待、车辆调度、通讯保障等后勤服务。

1.4.3.8?事故调查前期取证组: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部长任组长,成员由集团公司安监部、生产管理部、有关职能部门及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配合政府安监部门,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等进行前期调查取证。

2?事故应急救援报告与通报:

2.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调度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

2.1.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2.1.2?事故类型(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2.1.3?事故现场伤亡情况;现场人员是否安全撤离;

2.1.4?现场联系人及电话

2.2?所属单位调度室调度员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总调度室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当日总值班、应急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确定赶赴事故现场的人员、抢救队伍规模,并下令通知专业救护队火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

2.3?应急救援办公室值班员按照总指挥的命令,迅速向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2.4?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必须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并按规定的事故报告程序和方式上报集团安监部。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2.4.1?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4.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2.4.3?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2.4.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2.4.5?需要集团公司和上级相关部门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2.4.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2.5?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保护好现场,报告集团公司保卫消防部和当地公安部门,共同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治安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创造条件。

3?现场自救与抢险

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集中人力、物力,投入先期抢险。现场人员应积极设法自救,控制灾害范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迅速启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3.1?受伤人员抢救

3.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向本单位调度室汇报;由本单位调度室汇报于“120”救护中心指定医院和集团总调度室,并说清受伤者下列情况:

3.2.1?受伤人数;

3.2.2?伤势部位和伤害程度;

3.2.3?现场联系人及电话。

3.3?救治受伤人员遵循“保全生命,实施最快、最好、最全面的救治,尽一切力量保障受伤者生命安全”的原则:

3.4?供应公司根据各单位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适量储备抢险救援物资,确定包括通讯器材、救援器材、防护器材等救援物资、器材的标准,落实对抢险救援物资、器材的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和保养制度,使其经常处于备用状态。

3.5?财务部按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的指令,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及时高效地落实资金,确保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6?每年年初,集团公司本着专业对口、便于领导、便于集结和开展救援的原则,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进行适当调整,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3.7?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应通告和解答下列问题:

3.7.1?事故应急反应过程中的抢险救灾动态;

3.7.2?经调查已确认的事故原因、责任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3.7.3?对事故教训的分析总结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3.7.4?对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3.7.5?抢险救灾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

3.8?所属单位要组织员工学习各类《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人力资源部和各单位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选择不同侧重点,确定培训内容,制定下列培训计划:

3.8.1?操作人员有鉴别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的能力和意识;有自救与互相救护的能力;掌握各种事故处理方法。

3.8.2?救援人员具备正确熟练使用各种救援器材、工具的知识与技能。清楚在救援过程中与上下级联系的方法和各种信号的含义。

3.8.3?员工能辨别危险隐患,了解各种信号的含义;正确使用防护用具,能够自制简单的防护用具,懂得紧急状态下如何行动。

4?事故后的恢复:

4.1?事故威胁消除后,由事故单位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决定,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4.2?由技术专家组对事故的破坏损失程度进行评估。

4.3?由事故调查取证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4.4?由善后处理组会同法律顾问处进行保险的索赔。

4.5?重建、恢复破坏的设施、设备,重新培训从业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同意恢复生产后;由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总指挥决定恢复正常生产。

5?训练和演习:

5.1?保卫消防部实行军事化管理,根据园区的灾害特点,自行制定训练计划,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5.2?所属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抢救演练。

6?附则

6.1?本预案由集团安监部负责解释、修订、补充。

6.2?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企地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预案的规定,符合工作实际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

第二章预案编制和内容

第五条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综合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按工程事故、影响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同时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第六条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各有侧重。

综合应急预案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总体安排。主要规定工作原则、组织机构、预案体系、事故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培训、演练与评估等,是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类质量安全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规定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防范和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以及实施步骤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针对某一特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主要规定现场应急处置程序、技术措施及实施步骤。侧重于细化企业先期处置,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严格遵守安全规程,科学组织有效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并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现场处置方案是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第七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能力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类别见附件。

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九条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清单、应急集结路线图等应急资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应急资源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预案评审和发布

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各自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可视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

评审人员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

(二)主体内容是否完备,组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三)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

(四)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应急保障资源是否完备,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可行。

评审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发布前,编制单位应当征求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应经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达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综合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建设主管部门综合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五章演练和培训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第二十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及时存档。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培训开展情况。

第六章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分类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进行修订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七章人力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队伍,保证相应费用的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类别

一、工程施工风险

(一)明挖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支撑架设及拆除、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永久结构、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边坡、支撑构件(锚索、围檩、钢支撑)、模板支架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进水、基底隆起的风险。

(二)盾构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进出洞土体的稳定性、开仓过程中土体稳定性及有害气体、盾构进水的风险。

(三)矿山法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冒顶、片帮、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风险。

(四)高架段施工风险

主要从工程及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等进行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模板支架稳定性。

(五)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等作业以及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的操作风险。

(六)其他施工风险

主要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二、自然环境与周边环境风险

(一)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二)周边环境风险

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

篇3: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为了规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备案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预案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人的职责]港口经营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部门预案的编制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港区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港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六)应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七条[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港口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

第八条[企业预案的编制要求]企业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及危险性分析,适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应与上级政府、部门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相

互衔接。

(八)对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

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九)港口经营人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预案附件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条[部门预案评审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论证要求]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组织论证,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部门预案备案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预案备案要求]港口经营人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论证意见;

(三)论证人员签名表;

(四)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货物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备案要求]受理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材料齐全的应急预案及时备案。

第十五条[备案登记建档工作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港口经营人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十六条[预案宣传教育要求]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港口经营人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七条[应急演练要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演练频次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港口经营人每年演练一次。

第十九条[演练评估总结要求]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条[部门预案修订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预案修订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港口经营人因兼并、重组、转制等重大变化导致现行应急预案不适用的;

(二)港口经营人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八)港口经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预案修订报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物资配备要求]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明确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报告程序]港口经营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经营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处罚]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港口经营人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