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文

建筑施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文

2024-07-15 阅读 2172

1、目的

为了对突发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作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和紧急情况而造成的损失,制定施工现场应急预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施工现场所属范围内有可能发生的坍塌事故、触电事故、物体打击事故、机械伤害、火灾、中毒、环境污染、重大环境影响以及对不可抗拒事件等紧急情况的应急准备和响应。

3、应急救援小组

组长:施工管理部经理

成员:施工管理部安全员及项目部成员

4、应急组织职责及分工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工作,指挥现场救灾、伤员救治和转移行动.项目经理任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施工队长、安全员等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应急小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抢险、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如遇紧急事件发生时,现场人员应以最快方式将此信息传递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小组成员应保持日常通讯联络,移动电话24小时开机。

5、应急演练

项目部应急小组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应急预案演习,验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演习时由组长下达演练指令后,小组成员按照各自分工,履行职责;演习完毕后由组长下达停止命令。应急预案演习结束后,不完善的地方应及时进行修订。

6、应急终止及事故报告

应急状态结束后,项目部及时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急预案效果等。

7、对几种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一、火灾风险应急预案

1、安全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钢筋、钢材安装及加工需要大量使用电、氧气、乙炔,一旦用火不慎很容易造成火灾,同时施工场地内职工居住密度大,大部分职工又有抽烟的习惯,也极易造成消防隐患。一旦发生大规模的火灾,将直接影响附近居民生活和行人安全,造成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

2、预防措施:对于施工可能产生消防安全隐患,我们做了细致的检查,强化了消防安全制度:

①禁止职工私拉私接电线,对钢筋、钢材加工场地等容易因用电不慎造成火灾的工区进行了专项消防安全管理,杜绝因电线短路引起火灾。

②加强对氧气和乙炔罐的管理,规定储存地和使用安全距离,禁止非作业人员操作。

③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抽烟室,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一经发现将处以个人50元罚款,对于累犯者将处于上一次的2倍系数的罚款。对于在宿舍吸烟的员工,吸完后不及时熄灭烟头的,一经发现也将处以个人50元罚款,对于累犯者将处于上一次2倍系数的罚款。

④成立各级消防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健全领导机构,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在各安全通道和消防拴处做好标识。

⑤组织员工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教育,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提高职工依法治理火灾的法律意识。

⑥对所属各单位开展定期、不定期防火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及时汇报:将工程进行中可能形成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向监理及北京消防部门请示汇报;同时,按时制作安全周报上报监理,让上级各相关部门有所准备,一旦发生情况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应急措施

(1)一旦发生火灾,项目经理部将严格按照以下程序上报和应急处理:

①各工地,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一旦发生火灾,各工区必须立即向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汇报,和拨打119火警求助电话。同时立即停止施工,马上全员撤离现场,避免造成更多的伤亡。若造成人员伤亡,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抢救,立即向市急救中心电话求援,(求援电话120)。

②项目经理部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一方面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汇报,同时由消防领导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使用灭火器、水袋、铁锹等消防工具,对火势进行控制,并派人引导119消防队参加抢救。

③接到事故报告后,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必须在5分钟之内组织应急抢险小组,做好现场封闭保护,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交通导流,疏散人群等,避免人员伤亡,同时便于消防部门尽快抢险。同时,由项目经理王树旺会同物资部部长周伟东组织调配抢险机械设备、抢险物资及人员,及配合专业队伍进行抢险工作。

④在进行灭火抢险的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2)一旦发生火灾,全力疏散人群和交通,保护现场,由消防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义务消防队对火势进行控制,但是严禁擅自进行火场抢险,避免造成人员伤亡。若消防队部门接到火警报告后,要求我部在其抢修组赶到前采取必要辅助措施或调集抢险物资,我部应全力配合并严格按照其指示执行。

(3)发生紧急情况,由专人负责组织。

项目经理统筹调度,并提出消防处理方案。

施工管理部经理负责向监理及消防部门及时上报情况并传达有关部门的指示给经理及部门,同时要视情况及时联系120、119急救,并上报交管部门,协助其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应急抢险人员做好现场封闭保护,进行交通导流和疏散人群,避免人员伤亡,便于专业部门尽快查处事故原因,为抢修争取时间。

总工程师负责会同监理工程师工程部技术人员进行情况分析,向监理工程师汇报现场情况,协助消防部门灭火抢险。

施工管理部经理负责处理方案的现场实施,分派各技术人员现场监控,收集技术人员的反馈信息,并向总工程师及监理汇报。

材料设备部经理负责组织抢修机械、物资和设备,一旦又需要的新机械而经理部没有配备的,及时组织购买或者租借。若因为情况严重导致材料数量不够的,及时组织购买。

办公室主任负责车辆调度,对临急需的救济物品,立即组织购买。

(4)根据发生情况所采取的应急处理方案,平时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准备。

消防器材表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水袋m40

二、物体打击及高空坠落风险应急预案

1、预防措施

1.1高空作业及临边工作按照北京市安全防护标准设置防护杆、警戒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1.2加强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北京市建筑施工工程作业规程标准。

1.3严格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1.4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安全教育。

2、事故隐患预案

施工过程严格执行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操作规程标准。

2.1造成的伤害:颅脑损伤、胸部创伤、胸腔储器损伤、腹部损伤、骨折等。

2.2采取的措施:保护摔伤及骨折部位,避免不正确的抬运造成二次伤害,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报告,拨打急救电话‘120’或就近送医院治疗,送医院途中不要乱拉伤者头部,应将头部抬高一点,防止将呕吐物细入肺内。

2.3过程控制:尽快向项目部应急小组汇报,应急时间处理小组到达现场指挥抢救,根据事故大小向上级主管部门、安检、公安部门报告并填写安全事故报告书。

篇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各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四条?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事故隐患报告

第五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基层单位(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

第六条?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第七条?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第八条?基层单位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24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第九条?基层单位应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

基层单位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第十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成员企业应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并将企业受理举报的方式对外公布。

公布***公司办公地点为***办公室、公开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对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安监部主要职责

(一)?督促成员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二)?负责查处上级交办或股份公司受理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第十五条?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查处本企业受理的和***公司交办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二)?负责本企业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

(三)?按月统计事故隐患举报情况,并向***公司报告。

第十六条?成员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第十七条?受理举报应当及时记录、编号,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

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书面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成立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机构。确认、评估机构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举报事项经核实基本属实后,由安全管理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于实名举报的事项,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压制、打击和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安全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企业内部组织的各类检查所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十六条?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财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奖励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单位登记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三十条?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颁发奖金。

第三十一条?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2000元;

(二)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4000元。

十个等级: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5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50元、800元、1000元十个等级。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单位、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三十二条?各项具体实施奖励的标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重特大事故隐患确认评估机构依据下列情况制定: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经济损失;

(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违法行为涉及金额;

(五)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六)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七)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三十三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三十四条?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之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各成员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

****公司

****年**月**日

篇3: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国务院令第34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同时,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报告义务主体。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

(3)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