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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2024-07-16 阅读 3448

五一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z五一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z五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五一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租赁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五一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五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物业的公共利益,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组成筹委会,筹委会负责拟订本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文件,审查本会会员候选人资格,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本会设委员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人,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可根据需要聘任执行秘书1~2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本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为兼职,负责本会决策与组织方面的工作,领取必要津贴;执行秘书为专职,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可按市场同类职位领取工资。

第八条本会权利:

(一)组织召开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经业主大会就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议题表决通过后,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四)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五)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六)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七)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八)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会章程。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本会义务

(一)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五)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具体细节由五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

第十一条本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如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因故未能如期产生,原业主委员会可继续保管本会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它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第三章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l/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3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代理人没有表决权,每位委员每年最多只能委托代理人2次。

第十四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主任未指定时,由到会的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本会应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五一小区内公告。

第十七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与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可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八条本会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对本会的决议承担责任,本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本会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之内,在公告栏通报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第二十条本会负责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四章委员

第二十一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一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业委会工作,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善于沟通协调,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大部分时间住在五一内,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在任职期间内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管企业中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

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首届1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二十四条本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委员候选人采取业主推荐及自荐产生。委员当选需获得小区1/2以上业主赞同票。如当选委员不足业主委员会机构设置人数,则在半年后召开业主大会补选。

第二十五条本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委员2/3以上票数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五)以书面形式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且经劝告不改的;

(七)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部分或全体业主权益的;

(八)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委员如果得不到大多数业主信任,业主有权提出罢免动议,具体规定由五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

第二十七条任何委员停任或被罢免时,必须在停任或罢免后3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目、档案、印章以及属于本会所有的其他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八条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5.有权因完成本会的工作而获得必要的报酬。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公益活动;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三十条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本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本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本会代表人职权;

(五)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其职权。主任或副主任提出辞职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副主任或委员接任。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国家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上班,负责向业主公告本会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听业主的电话和接待来访的业主;

(二)筹备本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保管与本会有关的各种文件;

(四)本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印章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印章应由主任在本会委员之中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四章使用印章,由本会集体决定,并由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本会通知和本会授权范围内的日常事物需使用印章的,可不经本会会议决定,但应由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凡属必须由业主大会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如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等,未经业主大会通过,任何人都无权签发盖章。违反本规定的应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本会经费和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小区顶楼、外墙和电梯的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中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

(二)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物业管理收支净利润盈余部分;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收益。

(五)在上述收益暂无法落实或不足时,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支出;

(二)有关人员的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在五一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由本会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每笔经费开支都必须有合法、齐全的手续,并记录在经费开支明细帐目中,经费收支账目由本会执行秘书负责记录和保管,并由本会主任、秘书签字确认。由执行秘书每季度向本会汇报,并每季度至少安排一个工作日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三十九条本会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提供。

第七章维权程序

第四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与有关方面协商。如协商不成时,本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经业主大会通过、代表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四)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的;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八)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未能履行关于交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承诺时;

(九)其他损害业

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四十一条在协商失败、必须经由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下,本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本会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

第四十二条如发生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情况时,本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本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本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本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第四十三条如业委会成员因为大家的共同利益受到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在未查清责任人和得到有关方面赔偿之前,一切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即使得到相关责任人或有关方面部分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其不足部分也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一经通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四十七条本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z市华龙区房产管理局备案。本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本会负责解释。

篇2: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条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第四条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章程。第六条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第十一条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第四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十二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四)已不是业主;(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一)委员有下列权利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二)委员有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3:H业主委员会章程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下面qiquha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章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会议

第十九条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