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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类物业管理招标评分办法定标原则

2024-07-16 阅读 4180

住宅类物业管理招标评分办法及定标原则

一、评标委员构成

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标项目

评标委员构成如下:评标委员共5名,其中招标方代表2名,另3名从

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二、评标办法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标评标项目分为: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两大项,分别按百分制计分,各项目占投标总分权重依次为80:20。

1、投标文件(满分100分,占投标总分的80%):

评委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评分标准评出评分等级,依此统计汇总作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得分。

投标文件评分标准为::

(1)、对项目的认识、管理服务定位、管理服务目标及整体设想(12分)。

(2)、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培训及管理(10分)。

(3)、拟采取的管理方式、工作计划及物资配备计划(4分)。

(4)、管理服务体系(6分)。

(5)、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公众制度(3分)。

(6)、前期管理服务,接管验收管理。(14分)。

(7)、日常管理服务方案、服务质量标准及其措施(20分)。

(8)、管理服务重点、难点及其措施。(8分)

(9)、物业档案资料管理(3分)。

(10)、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测算合理性(20分)。

2、投标报价(满分100分,占投标总分的20%):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百分制)

1、投标报价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报价为评价指标。

2、投标报价评分以中准价作为评分标准,其扣分原则为:按百分制计,"偏离中准收费水平百分率"每偏"中准收费水平"0.5%扣1分;"偏离中准收费水平百分率"的百分位四舍五入后,十分位数字≥5且≤9的,十分位上的赋分均按0.5%标准扣分。

3."中准收费水平"由所有投标人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综合收费水平报价"算术平均得出;"综合收费水平报价"=(小高层投标报价×小高层建筑面积+商业投标报价×商业建筑面积)÷各类物业服务费收费总面积。

4、"偏离中准收费水平百分率"=("综合收费水平报价"-"中准收费水平")÷"中准收费水平"×100%(计算结果保留到十分位,百分位四舍五入)。

三、定标原则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核定原则

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分两项加权总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推荐不超过三名中标候选人。

2、若出现加权总分相同不能顺序确定中标人时,则以投标企业投标文件评分高者为先。

3、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的排序确定第一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若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或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投标资格。

篇2:小区某某苑物业管理招标办法

某小区某苑物业管理招标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zz小区**苑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招标活动:

(一)业主大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现有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期限将满,且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决定的。

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招标人。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按本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记录招标评标过程、主持招标活动的其他日常工作。

业主大会负责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决定中标人。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以下两种方式产生:

(一)业主委员会直接指派;

(二)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依法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通过投票确定推荐的中标人选。

每个评标委员会委员只能投一票,每票只能投一名投标人,多选为废票。得票最多的投标人,为评标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推荐的中标人选。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选后,应尽快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对是否同意中标人选为小区将来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表决。如果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同意,中标人选正式中标。

第八条中标人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第九条业主大会确定中标人后,经广泛征求业主意见,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在招标活动中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投标人收取适当的费用,用于支付招标活动的开支。若有结余,可用于补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20**年6月**日业主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