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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商会章程范文

2024-07-16 阅读 7875

物业管理商会章程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z省物业商会。

英文名称:zPropeityManagementAssociation

缩写:HPMA

第二条本会是z省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及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发挥联系党和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z省工商联、z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所在地为z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物业管理企业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引导企业回报社会,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建立与政府部门沟通渠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诉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三)积极为政府、社会、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企业化解矛盾,调解纠纷;

(四)搞好行业评选,推广行业经验;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综合信息库,做好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六)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组织国内外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交流研讨会,组织专家对物业管理发展走向和现实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论证,提出科学权威的观点和理论及解决问题的办法,组织行业学习、考察,提高物业及相关行业管理水平;

(七)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和专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八)组织会员参加z省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企业;

(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从业者,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个人会员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会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的优先享受权;

(四)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提出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发生违反章程行为;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还会员证。本会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包括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单位会员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会员资格将随之自动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z省工商联审查并经z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五)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并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商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需经会长会议提名,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z省工商联审查并经z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每届四年,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副会长、秘书长每届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在任职期间,若发生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由理事会作出相关处理意见,并报z省工商联和z省民政厅审核批准。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z省工商联审查并经z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有关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工商联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本行业薪酬标准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z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z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z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z省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z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z省工商联和z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篇2:商会章程范本范例

商会章程范本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市**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以在**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并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籍公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本准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国家与内蒙古**市各项政策法令和规定,团结二连地区的**籍工商界人士,自我教育,自我协调,广泛联络,资源共享,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建设二连,帮助家乡,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两地经济繁荣,为**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工商联;社团登记机关——**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市财**小区1号楼1单元50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籍工商界人士,密切会员之间联系,加强会员之间交流,代表并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引导会员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指导会员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完善经营,努力发展生产力,创新争优,做大做强;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诸如: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设计、融资、以及商务等咨询服务;

(五)发挥商会牵线搭桥的作用,加强**与老家两地的经济联系;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扩大招商引资;

(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

(七)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开展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排忧解难;

(九)开展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诚实守信;

(二)没有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三)志愿加入本会;

(四)会费自愿缴纳;

(五)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予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对本会进行监督;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在本会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议定的费用;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认真执行本会所传达的政府各项政策、法令、规定和指示;

(六)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特邀会长、特邀副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商会会员担任。商会的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商会章程中关于会员任职资格的限制、会员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理事会以上的会议由监事列席。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理事会大会选举而成。监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应由过半数监事选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责。

1)审查商会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商会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商会财务;

2)对商会任职人员执行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商会章程》或者商会各级会议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任职人员提出罢免的动议;

3)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任职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召集和主持商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商会会议;

5)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6)商会章程规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或其指定监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在二连工作时间较长;在**籍工商界人士中有较大影响的;

四、有一定经济实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名誉会长等人的聘任参照以上条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该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员入会审查、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方面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一切会计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3:建筑业商会章程

  包头建筑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包头建筑业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从事建筑业为主,自愿参加的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资格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与目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地方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企业为宗旨,以整合建筑企业资源、搭建沟通平台、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促进入会企业经济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包头市工商联,接受包头市委统战部、民政局监督与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商会章程开展各类活动和服务。

  第五条 商会地址:昆区青年路9号楼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及服务内容: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会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社会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加强与全国、自治区建筑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壮大建筑企业的实力;

  三、定期组织交流、考察和学习,不断拓宽会员视野,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会员整体素质,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四、定期组织联谊交流表彰等活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

  五、多渠道关心、帮助和解决会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向会员提供人力资源、资金、项目、技术、市场、法律等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同时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包头建筑业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是同意并维护本商会章程,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企业规模,具备完备的工商登记, 合法经营2年以上;

  三、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四、外阜驻包企业分公司或驻包办事处。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会员入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本商会每季度末对会员申请进行审核通过;

  三、经商会常务会评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执行本商会决议,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和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或在经营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经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会员如有其它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情况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相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对商会做出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息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时换届时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人员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即副会长以上成员)。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亦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置会长一名、常务会长一名、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参加,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只研究秘书长提出的需紧急讨论和通报的问题,以及需提交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

  二、在团体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知名度;

  三、会长、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的职责: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监督指导落实执行工作决议;

  三、负责统筹各项活动;

  四、负责统筹同行业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负责统筹各项活动;

  二、负责统筹同行业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三、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收集会员的意见,使会长与会员关系更融洽、密切;

  六、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受会长委托代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参与会长会议日常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备案,按照会议要求制定各项活动具体实施方案;

  二、落实执行会员大会和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统筹组织执行日常协会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理事会员不得兼任本商会其它领导职务。监事会的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杜绝浪费和假公济私现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监事会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除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其它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本商会对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生效。 第四十条 章程的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一、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会员大会。

  二○一三年 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