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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倒残操作规程

2024-07-16 阅读 2575

1.将钢瓶角阀与倒残回收软管连接牢固,打开残液罐气、液相阀门,开启角阀和倒残工艺管线的气相阀门,关闭倒残工艺管线的液相阀;

2.按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操作规程启动压缩机,将气态液化石油气由残液罐抽出,经压缩机加压后进入钢瓶。当钢瓶内压力大于残液罐中的压力后(一般升高0.2-0.4MPa)关闭倒残工艺管线的气相阀,同时停止压缩机运转;

3.使用钢瓶倒残架,翻转钢瓶,使钢瓶嘴向下,开启倒残工艺管线的液相阀,钢瓶内残液经液相管流入残液罐;

4.当残液回收完毕,关闭倒残工艺管线液相阀、钢瓶角阀,拆除倒残回收软管,关闭倒残工艺管线及残液罐的所有阀门。

篇2: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管理

钢瓶

?气瓶是一种盛装气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为特种设备已纳入国务院2003年3月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的范畴。根据《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4月发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规定》对气瓶的设计、制造、气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八个环节的管理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至20**年底全国在用气瓶总数为8974.61万只,其中液化石油气瓶为8001.13万只,占气瓶总数的89.15%。液化石油气瓶数量很大,在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必须确保其制造质量和充装、使用的安全。本文仅以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管理为题,浅谈学习《条例》和《规定》的体会。

?1.《条例》、《规定》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第二十二条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条件和从事的充装活动作出了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造就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充装规定的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符合必备的条件,取得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履行对气安全全面负责、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等义务,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当地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气体的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2.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有关规定

?2.1液化石油气?liquefiedpetroleumgases

?石油气通常是指在石油提练过程中分离出的气体,主要是由丙烷(C3H8)和丁烷(C4H10)组成的混合气体。石油气具有很高的热值,是一种理想的工业和民用气体燃料,它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石油气在常温常压下呈气态,但在一定的温度和一定的压力下呈液态,故称为液化石油气。

?2.2液化石油气钢瓶?liquefiedpetroleumgascylinders

?按照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和GB15380-20**《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的规定,适用于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3.2Mpa,公称容积小于150L,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盛装液化石油气用的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称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目前我国常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主要型号和技术参数见表1:

?表1?钢瓶型号和参数

型号钢瓶内直径mm公称容积L钢瓶材质牌号设计壁厚mm名义壁厚mm最大充装量kg钢瓶重量kg备注

?YSP-22004.7HP2951.62≤23.4小容积钢瓶

?YSP-524412HP2952.02.5≤57小容积钢瓶

?YSP-1031423.5HP2952.53≤1013

?YSP-1531435.5HP2952.53≤1516.5

?YSP-50400118HP3252.93.5≤5047

?注:其他型号的钢瓶,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设计。

2.3充装?filling

?气体(无论是气态还是液态)需要在一定的压力下才能充入盛装气瓶,以便于储存、运输和使用,将气体充入盛装气瓶的过程称为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通常是通过压缩机和烃泵来实现的。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按GB14193-19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执行。

?2.4充装量?fillingweight

?气瓶内充装的气体重量。充装量不得大于气瓶公称容积与气体的充装系数的乘积。

?2.5最大充装量ma*imumfillingweight

?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充装系数计算的钢瓶充装气体的重量。液化石油气体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所装气瓶规定的最大充装量。例如,YSP-15型钢瓶,其公称为35.5L,按照2000年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系数0.42kg/L,则最大充装量为35.5×0.42=14.9kg。

?2.6?钢瓶充装量的允许偏差

?由于气体的充装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随机偏差,但随机偏差必须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根据1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量及允许偏差

?钢瓶型号重量充装允许偏差,kg

?YSP-21.9±0.1

?YSP-54.8±0.2

?YSP-109.5±0.3

?YSP-1514.5±0.5

?YSP-5049.0±1.0

3.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容积

?液化石油气属于一种低压液化气体,充装后钢瓶内上部介质为气态石油气,下部介质为液态石油气,上下部位的气、液两相始终处于动态平衡状态。钢瓶内充装的液化石油气的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

?根据我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我国境内的气瓶在-40℃~60℃的环境温度下使用,就是说气瓶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是安全的。在设计钢瓶结构时已充分考虑钢瓶容积的安全性。根据计算,当环境温度在15℃、充装的液化石油气刚好达到规定的充装量时,钢瓶内尚有15%的气相空间;当环境温度上升到30℃时,瓶内的液态石油气的体积膨胀可达到钢瓶总容积的89%。为了避免瓶内液化石油气体因受热膨胀而导致发生事故,钢瓶最大充装量的确定在60℃环境温度下,瓶内所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仍不会被液相所充满,应仍保留3%以上的气相空间。

?钢瓶的充装量与钢瓶的容积有直接关系。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实际容积不得小于表1规定的容积,如果钢瓶的容积不符合要求,不论钢瓶的其他性能指标是否合格,钢瓶都应该判为不合格。

?4.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允许“超装”

?如果YSP-15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超过了15kg,钢瓶还安全吗不安全,甚至会出现钢瓶爆炸危险。液化石油气是易燃易燃物品,液化石油气钢瓶如果“超装”,有可能发生爆炸的危险性。据事故设调查分析,过量充装是导致钢瓶爆炸的重要原因,其主要特征是:

?(1)爆炸时环境温度不高,未超过最高环境温度;

?(2)爆炸是物理性的,且爆炸前一般都处于静止态;

?(3)爆破的气瓶都有比较明显的塑性破坏的特征。这些特征表明爆炸事故是由于气瓶内产生了很高的压力所造成的。

?气体具有良好的膨胀性和压缩特性,而液体(包括液化气体)的膨胀性和压缩性能与气体相比则小得多。如果钢瓶“超装”了,就可能出现“满液”现象,意味着瓶内已无能够自由膨胀的气相空间。在正常环境温度下,由于温度升高,瓶内液体膨胀受到瓶体刚性结构的拘束,反过来又给瓶体内壁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如果环境温度继续上升,就会造成满液后的温升压力继续增大,经实验和理论计算,满液后温度每升高1℃,瓶内压力升高1.96~2.94Mpa;如果升温3℃,则钢瓶内承受的压力就会达到7.06~9.80Mpa;而液化石油钢瓶设计压力为2.1Mpa,对于YSP-15钢瓶而言,水压爆破试验的压力≥7.0Mpa为合格。大量试验数据表明,当水压爆破试验压力达到9.0~11.5Mpa时,钢瓶就会发生爆裂。钢瓶“满液”后,如果温度上升更高,则温升压力就会上升更大,当钢瓶内的压力超过钢瓶所能承受压力后,钢瓶就会发生爆裂,液化石油气外泄,遇明火就会发生爆炸燃烧事故。所以,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充装的基本准则是不允许“超装”。其实,防止钢瓶“超装”并不难,只按规程操作,就不会超装,也就不会发生因“超装”而引起的事故。

?5.液化石油气钢瓶也不可以“少装”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允许“超装”的道理已深入人心,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少装”问题逐渐凸显,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缺斤少两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液化石油气是国家规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在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267-1998中已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量及允许偏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见表2),钢瓶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只要在表2规定的范围内是符合规定的,如果低于允许偏差的下限则视为“少装”,这就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因而要按照《商品讲师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3号令)予以处罚。

?据报导,××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进行抽查,抽查结果10瓶液化石油气中就有4瓶短斤缺两,其中有一瓶标称为14.5kg的液化石油气竟然少了1.6kg,无形之中气站一瓶气就从中多赚了市民近5元钱。因此,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管理势在必行。

?6.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管理

?为了贯彻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各地已出台了加强气瓶管理的具体措施,在大力整顿瓶装液化气市场的基础上,对瓶装液化气钢瓶实行“封口证”和钢瓶“计量标识证”的两证管理。

?根据各地的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已充装液化气的钢瓶阀门实行塑料标签封口标识管理。塑封标签在钢瓶阀门出气口上加热封口,塑封标签应标明:充装企业名称、充装液化气的净含量、监督电话等字样。专用的液化气钢瓶塑封标识证由计量检定部门统一制作;全过程都处于严格的受控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印刷、伪造、涂改、冒用买卖或者转让专用的塑封标识;使用单位对塑封标识应有专人保管,严格发放、使用制度,并必须建立使用登录台帐。

?瓶装液化气充装、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不得“超装”和“少装”,充装单位必须持有计量合格证,每只钢瓶贴上“计量合格标识证”即“C”型定量合格标志。为了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维护消费者利益,量质技术监督部门已启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制度,合格的生产企业将在自己的商品上贴上定量包装的“C”合格标志。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以企业自愿为原则,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企业,以自我评价声明的方式,明示企业已经达到计量保证能力要求,并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经核查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可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C”是英文“中国”(CHINA)的第一个字母,是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合格标志。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外沿为正八边形,内沿为正方形。老百姓只要在钢瓶上看到标志“C”,就不用再担心瓶装液化石油气“短斤少两”了。

?“两证”管理是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对用户诚信服务的承诺;但是也不能不看到,时下仍然有一些充装单位还存在“短斤少两”的现象,政府主管部门应对那些不守诚信的充装单位进行整治。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4月发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明确规定:充装单位存在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回收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等6种行为之一的,将被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暂时营业,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7.加大科技含量,实现智能化充装

?充装技术落后是导致瓶装液化石油气“短斤少两”的客观原因之一。长期以来,一些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充装技术多是采取磅秤称重、人工灌装的方式,计量方法、充装方法以及监督手段等方面都显得比较落后。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的计量基本上是采用钢瓶毛重(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后的实瓶重量)减去皮重(钢瓶自身重量)等于所充装的液化石油气净重的计算方法,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种称重计算的方法含有较大的不确定度,导致充装量误差较大,因此,加大科技含量,采用智能化充装是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技术的发展方向。

?据报导,国外现代电子称重技术和可编程控制技术的小秤量定量包装机械发展很快,技术水平很高,如日本的计算机组合秤,借助计算机系统进行分组同步计量,可实现快速、准确称重,精确度高。

?近年来我国液化石油气钢瓶智能化充装技术取得了长足进步。综合起来其技术具有以下特点:

?(1)采用称重传感器技术和计算机A/D转换技术,实时采集称重数据;

?(2)自动去除钢瓶重量,无需再单独称量空瓶,较好地解决了不同重量钢瓶的充装问题,即使钢瓶较轻也不会超装;

?(3)自动累计灌装的钢瓶总数和液化气的总重量,可随时察看,便管理;

?(4)当液化气充装到设定重量时会自动切断,有声光报警,防止人为超装的现象;

?(5)充装误差小于0.05kg,完全能够满足不“超装”和不“少装”的要求;

?(6)克服了磅秤和机械秤精度低、易磨损、不直观等缺点,使用方便,维修量少。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传感技术计和算机技术相结合,应用于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必定会促进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技术向前发展,让人民群众的更加放心使用液化石油气。

篇3: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钢瓶流转环节的管理,规范管理流程,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确保物资的正常供应,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产权属于本公司的所有钢瓶。

第三条?公司物资管理部是钢瓶流转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公司每年新增12kg钢瓶由分管领导召集安技部和计财部,根据下年度公司经营发展预测和当年公司周转瓶使用情况,制定下年度钢瓶需求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所属灌装站新增50kg、15kg、12kg,5kg等钢瓶

应制订年度需求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实施,并报安技部备案。

第六条各业务单位需新增50kg、15kg、5kg等钢瓶,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认可,报公司财务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经公司安技部登记备案,方可到灌装站领用。

第七条?业务单位销售瓶装气和回收钢瓶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另行对待的,须经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重大经营业务涉及钢瓶特殊对待的,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审定。

第八条?业务单位(包括销售部、供应站、便民点)必须严格做好钢瓶进出登记工作,钢瓶出入库必须遵守公司关于登记瓶号及粘帖标签(仅限于15kg、12kg)的规定。电脑员打印销售单据确认标签号码交于送气员,经仓管员核实登记重瓶号码方可出库,上门送气时,应在送气单上填写回收瓶号码以及核对钢瓶标签是否正确,并请用户签字确认回收瓶号码和新送瓶号码并登记好送达时间,仓管员负责核实空、重瓶号码及标签号码,。确认无误后盖章确认,清洗干净方可入库。客户上门购气的,由仓管员直接填写钢瓶号码并粘帖好标签。当日钢瓶进出记录应在当班结完帐后输入公司电脑服务系统进行查核(大客户部暂不执行标签工作)。

第十条?钢瓶保洁必须达到:目测瓶体及护罩内无明显油渍和灰尘覆盖;手抹瓶体及护罩无油渍和灰尘;空瓶瓶口无残余封口纸。回库空瓶必须保洁达标后方可送回充装站,充装站在卸空瓶的同时负责验收空瓶,对保洁不达标的空瓶予于点数登记,并由该车司机签名作证。公司将对未俺规定执行的于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销售部门对之前因业务发展所借出的钢瓶,须签订手续并规范存档,按照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将欠瓶情况清理干净。今后不允许欠瓶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每个站点内必须配备有秤,负责人指定人员定期对钢瓶气量进行抽检并在《钢瓶抽检记录本》上做好档案登记。如发现不按规定充装或未进行抽检,一经查实,对供应站做出每瓶50元处理,对气库做出每瓶罚款500元的处理。

第十三条?如发现供应站点销售过期钢瓶情况的,对销售部做出每瓶罚款50元处理,对气库充装过期钢瓶的,对气库做出没瓶罚款500元处理。

第十四条如发现为对钢瓶标签进行及时清除的,供应站点内发现,对销售部进行每瓶罚款50元,气库出现对钢瓶上未清除标签进行充装的,对气库做出每瓶罚款50元的处理。

第十五条如发现供应站点或待充装瓶(15kg、12kg)无胶圈的,对供应站点做出每个胶圈2元的处理,对气库出现重瓶无胶圈的,每个罚款20元的处理

第十六条?凡原有客户的回瓶不属于本公司钢瓶的,报负责人同意后,请客户在送气单上注明情况和签名,并补交检测费,否则仓管员有责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对于带瓶入户收回的外来瓶,仓管员核实符合规定的,填写钢瓶处理单(注明客户编码、姓名、开户时间、回收瓶状况、处理意见、送气经手人等)贴于瓶身,另行码放,由业务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核处理。凡来路不明或不符合规定的外来瓶,仓管员有责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八条?送气员未送达钢瓶而退回销售点的,业务单位电脑员或安全员应及时与用户联系核实,重新预约送气事宜。

第十九条?业务单位(包括销售部、供应站、便民点和大客户)必须做好钢瓶出入库的检查工作,查看钢瓶检测日期是否合格并做好安全防漏。对于过期钢瓶和拟报废等不合格钢瓶,仓管员应及时拣选出来,填写钢瓶处理单(注明钢瓶状况、处理意见等)贴于瓶身,另行码放,由业务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核处理。

第二十条业务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应定期集中审核外来瓶、过期瓶和拟报废瓶等不合格钢瓶,制表签名后一并报送灌装站。对于有疑问的钢瓶,应根据钢瓶处理单的记录和电脑送气记录进行倒查。

第二十一条业务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抽查下属各环节钢瓶流转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弄虚作假,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现象。公司安技部负责对各业务单位的钢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二条凡钢瓶出入库手续违规但未造成公司损失的,对当事人处以30-50元的罚款。如发生外来瓶违规入库或号码不对等不合格瓶违规入库,公司将按当时钢瓶采购价的三倍处罚当事人,并追究其上级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凡屡次违规的当事人,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员工违反规定将公司钢瓶替换为其他经营者的钢瓶送给用户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500-1000元,并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业务单位车辆进站充装时,灌装站仓管员应仔细核对实物数量与《回瓶单》的记录是否一致,不相符之处应予以更正,否则由仓管员负担损失。每月底,灌装站仓管员应汇总各业务单位的各类钢瓶(合格瓶、过期瓶、拟报废瓶、外来瓶)的数量,报灌装站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审核各业务单位的钢瓶事务时,应核对该单位的报废瓶、新开户数量与领用钢瓶数量是否相称,外来瓶与带瓶入户数量是否相符。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提请安技部进行督查。

第二十六条灌装站组织钢瓶送检时应列表造册,详细登记钢瓶类型和钢印号码,报公司安技部备案。检测瓶入库时,灌装站仓管员应核对数量和钢印号码与送检时是否相符,核对更换部件和报废瓶数量是否属实,并在入库单签名。

第二十七条钢瓶送检人员应对检测单位的评定结果进行监督,核对更换部件和报废瓶数量,并在检测报告单签名;公司安技部不定期地进行审核;所有报废的钢瓶、瓶阀、调压器由公司安技部统一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检测单位的工作质量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检测质量、检测成本、报废率、更换部件的真实性等,并与其他检测单位进行对比。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多家检测单位承担检测任务,形成良性竞争,达到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