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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2024-07-16 阅读 9537

1、凡操作容器的人员必须熟知所操作容器的性能和有关安全知识,持证上岗。非本岗人员严禁操作。值班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交接班应将设备及运行的安全情况进行交底。交接班时要检查容器是否完好。

2、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压力容器本体上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并且是灵敏可靠,计量,仪表应经质监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

4、压力容器在运行过程中,要时刻观察运行状态,随时做好运行记录。注意液位、压力、温度是否在允许范围内,是否存在介质泄漏现象,设备的本体是否有肉眼可见的变形等,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

5、紧急停运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这些现象主要有:

⑴工作压力、介质急剧变化、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⑵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⑶安全附件失效;

⑷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⑸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况,及时发现容器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容器运行状态的监督控制主要从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安全装置等方面进行。

篇2: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3、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具体控制。

4、种类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7大类,而我公司项目部目前使用的是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汽油、柴油、氧气、乙炔、液化气、环氧树脂、油漆、天那水等;使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采购

项目部机材部门必须根据工程部门提供的需用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按其规格数量等要求,选择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予以采购,产品必须具有“三证一票”。

6、运输

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工具;要选择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供应商承运;轻拿轻放,不能撞击,严禁抛、拖、掷等野蛮装卸,物品要固定牢靠,防止倾倒和掉落;禁止混合装运和人货混载。

7、储存

1)、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收发流水台帐和三联领料单、出入库登记制度。

2)、设置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消防规定。并根据物体种类、性质,设置具有防燃、防爆、防热、防晒、防潮的“五防措施”的仓库;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

3)、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的物品,严禁出入库。

4)、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所保管的物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物品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仓库内不能超量储存,要求物品与梁、柱、屋顶距离不少于0.3米,与墙、灯的距离不少于0.5米,物品之间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

5)、库房周边严禁明火作业,不得将物品露天存放及曝晒,在库区设置适当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用水水压充足。库房安装固定的防爆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移动的灯具作照明。

6)、对储存场所的安全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到几个坚持:

(1)坚持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2)坚持教育员工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3)坚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

(4)坚持严格管理火源、电源;

(5)坚持加强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6)坚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进行科学管理;

(7)坚持对储存的物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8)坚持用经济办法进行管理;

(9)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7)、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事入库人员应交出火种(如:BB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等)。严禁在库内吸烟。库区外要张挂警示标志。每天工作结束后须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人员离开仓内。库房仓间内不准住人。

8、使用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如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2)、乙炔气瓶

(1)、禁止震动撞击瓶体。

(2)、禁止接近高温、明火和电器设备。与明火作业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3)、禁止气瓶卧放,装运时不能横向装运。

(4)、使用时,必须要装回火停止装置,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米3/小时瓶,使用压力不超过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其剩余压力不低于0.15兆帕。

(5)、不准与氧气瓶混合和运载。

(6)、气瓶仪表必须完好无缺,并装置回火阀。

3)、液化石油气瓶

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储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或倒放。

4)、氧气瓶

(1)、不准放在烈日下曝晒,不准接近高温、不准与乙炔(或石油液化气)气瓶放在一起,间距不少于5米、离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禁止卧放。

(2)、不准全部用完瓶内气体,必须留有0.15兆帕压力。

(3)、气瓶上尤其在钢瓶阀门处严禁沾有油脂。

(4)、开关阀门不能太快。氧气流速不能过快,以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5)、焊距点火时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才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氧气阀,后关可燃气体阀;使用完毕应将焊炬挂在安全的地方,并关闭所有的阀门。

(6)、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均是压力容器,使用前要经有关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

9、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篇3:压力容器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安全生产

2.职责要求

2.1根据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规定,为避免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定本制度。

2.2购买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向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购买。新购或进口产品入厂时必须资料齐全,其中包括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安装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2.3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工作必须由经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的施工单位承担。

2.4安装竣工后,使用单位应向施工单位索取竣工图,技术资料及安装质量证明书,报我厂有关单位组织验收,报市劳动局审批,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使用证后方可投产使用,试运时的保运任务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2.5使用单位应对每台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档,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等级卡片、安装资料、修理和检测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2.6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性能和工艺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最少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2.6.1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6.2操作方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2.6.3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方法。

2.6.4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2.7司炉工的管理按原劳动部颁发的“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进行,掌握应知应会基本技能后,经考试合格者,由地方劳动部门发给司炉操作证,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上岗;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岗,不合格者不得独立顶岗。

2.8岗位操作人员要安保部和有关车间协商时间,对其进行安全考核,合格后经安保部办理,由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批后发给安全作业证,上班工作时必须携带,以备检查。

2.9当班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责任制,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定时、定线、定点、认真的进行巡回检查,并工整地做好操作记录。

2.10操作工必须严格按照各项工艺指标的要求进行操作。

2.1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时,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2.11.1容器的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2.11.2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的缺陷危及安全;

2.11.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紧固体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2.11.4发生火灾或其它事故直接威胁到容器安全运行。

2.12运行中的蒸汽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2.12.1水位下降到《规程》中规定的下限水位以下时;

2.12.2不断加大给水量或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2.12.3锅炉水位已升到规程所规定的上限水位以上时;

2.12.4给水机械全部失效;

2.12.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2.12.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2.12.7燃烧设备损坏、炉腔倒塌或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危害锅炉安全运行;

2.12.8其他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2.13非当班者,不经许可不得乱动一切开关和阀门(紧危情况除外)。

2.14任何人不得强迫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任何违章作业的命令。

2.15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年度检验。

2.16运行的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17运行的蒸汽锅炉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2.18检验前必须做到检验设备与其他设备和管线完全可靠的距离,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含量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检验容器所用的照明灯须用低压防爆灯,其它仪器、工具的电源不得超过12伏。

2.19蒸汽锅炉停炉检验的重点:

2.19.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19.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是在开孔、铆缝、焊缝、板边等处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2.19.3管壁有无腐蚀和磨损,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吹灰器作用附近的管壁;

2.19.4铆缝是否严密,有无脆化;

2.19.5胀口是否严密,管壁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

2.19.6锅炉的拉掌以及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断裂和腐蚀;

2.19.7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2.19.8锅炉和砖衬接触有无腐蚀;

2.19.9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2.19.10给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管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2.19.11安全附件是否合理、可靠,通向水位表、低水位自动灭火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开孔是否有堵塞。

2.19.12自动控制、连锁装置、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2.20压力容器检查项目:

2.20.1外部检查:

1容器的防腐层、保温层及设备铭牌是否完好。

2容器外表面有无裂纹、变形、局部过热等不正常现象。

3容器的接管焊缝、受压元件等有无泄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5紧固螺栓是否完好,基础有无下沉、倾斜等异常现象。

2.20.2内外部检查项目:

1外部检查的全部项目。

2容器内外表面、开孔、接管处有无介质腐蚀或冲刷现象。

3容器的所有焊缝、封头过渡区和其他压力集中的部位有无裂纹,有怀疑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探伤或10倍放大镜检查,如发现有表面裂纹时,还应用超声波或射线进一步抽查焊缝总长的20%(锻制或拔制的无缝容器,抽查面积应小于总面积的20%),如没发现表面裂纹,则不需对制造时已进行100%无损探伤检查的容器作进一步的抽查。

4有衬里的容器,衬里是否有凸起、开裂及其它损坏现象,发现衬里出现上述现象有可能影响容器本体时,应将该处衬里部分全部去掉,并检查壳体是否有腐蚀或裂纹。

5筒体、封头等通过上述检验后,发现内外表面有腐蚀等现象时,应对有怀疑部位进行多处壁厚测量,测量的壁厚如小于最小壁厚时,应重新进行强度核算,并提出可否继续使用的建议和最高工作压力。

6容器内壁如由于温度、压力、介质腐蚀作用有可以引起金属材料金相组织或连续破坏时(如脱碳、应力腐蚀的晶间腐蚀、疲劳裂纹等),必要时进行金相检验和表面硬度测定并作出检验报告。

7高压、超高压容器的主要紧固螺栓,应逐个进行外形宏观检查(螺纹、园角过渡部位、长度等)。

2.20.3全面检查:

1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查的全部内容。

2对主要焊缝(或壳体)进行无损探伤抽查,抽查长度为容器焊接总长(或壳体总面积)的20%,对高压、超高压的反应器,应进行100%的超声波探伤,必要时还应做表面探伤。

2.21除定期检查外,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做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2.21.1新装、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的。

2.21.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2.21.3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2.2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做内外部检验.

2.22.1停止使用两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

2.22.2由外单位拆卸调入将安装使用的。

2.22.3改变或修理容器主体结构,影响强度的。

2.22.4更换容器衬里的。

2.23耐压试验除特殊情况外应以水为介质,用气(液)体试压时,试验前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2.24锅炉水压试验压力如下表:

名称

锅检工作压力kgf/cm2

试验压力kgf/cm2

锅炉本体

P<6

1.5P≮2

锅炉本体

6~12

P+3

锅炉本体

p>12

1.25P

过热器

任何压力

与本体试验压力相同

可分式省煤气

任何压力

1.25P+5

2.25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的压力除应符合图纸要求外,也不应小于下表规定值:

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压力规定

容器名称

压力等级

耐压试验压力

PJη·P·kgf/cm2

气密试验压力

kgf/cm2

非?铸?造?容?

低压

液(水)压

气压

1.00P

1.25P

1.20P

中压

1.25P

1.15P

1.00P

高压

1.25P

1.00P

超高压

1.25P

1.00P

?壁温≤200℃的容器,耐压试验压力为PT乘以[]/[]t

即PtT=PT·[]/[]t=η·P·[]/[]t

式中:P容器的设计压力㎏/cm2

PtT?耐压试验压力,㎏/cm2(≥200℃)

PT耐压试验压力?㎏/cm2(常温)

η耐压试验系数(按上表)

[]?试验温度下材料的许应力kgf/cm2

?[]t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kgf/cm2

?当[]/[]t>1.8时取1.8

2.26锅炉水压试验合格后标准:

2.26.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26.2铆缝和张口处,在降到工作压力后不漏水。

2.26.3水压试验压力用肉眼观察,没有发现残余变形。

2.27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合格标准:

2.27.1容器和各部焊缝无渗漏。

2.27.2容器无可见的异常变形。

2.27.3经返修,焊补深度>9㎜或大于壁厚一半的钢制容器,焊补部位按原探伤方法进行复查无超过原定标准的缺陷。

2.28检验完毕后,检验人员应对所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作出检验报告,报告应指明锅炉或压力容器是否能继续操作使用或需采取降压操作,特别监测等措施,检验报告应存入设备档案中。

2.29经检查认为锅炉、压力容器缺陷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厂领导,如厂领导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则操作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有权越级上报。

2.30经鉴定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严禁按承压设备使用。

2.3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必须装安全阀(或爆破片)和压力指示仪表:

2.31.1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因物料的化学反应,使其内压增加的容器。

2.31.2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

2.31.3最高工作压力小于压力来源处压力的容器。

2.31.4由于生产工作介质(如粘性大、腐蚀、有毒)等原因,安全阀不能可靠地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代替安全阀或者两者重叠使用。

2.31.5压力来源没有安全阀和压力表的容器。

2.32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和爆破片的爆破压力不得超过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如用系统最高工作压力作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时,应复核每个容器的强度,锅炉汽包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按下表进行调整和校验。

锅炉工作压力kgf/cm2

安全阀开启压力kgf/cm2P

<13

P+0.2P+0.5

13~39

1.04P1.06P

>39

1.05P1.08P

锅炉必须有一个安全阀按表中较低压力调整,有过热器时按较低压力调整过热器上的安全阀,对于冲量式的安全阀部分,指冲量接出点的工作压力,其他则为装置点的工作压力。

2.33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锅炉的最大连续蒸发量和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口应装放空导管,并引到安全地点或进行妥善处理。

2.34安全阀应定期校验,每年至少一次。爆破片也应每年更换一次,安全阀校验后应加铅封,校验记录应存入设备档案中。

2.35未经检验合格和无铅封的压力表不准使用,使用中如指针失灵、刻度不清、表面破裂、指针不回零、铅封损坏等均应立即更换,选择压力表时应考虑介质的腐蚀性。

2.36压力表刻度极限至应为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2倍,表盘上划有红线指出工作范围,表盘直径应≮100㎜。

2.37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日志和仪表自动记录纸不得乱动,应妥善保管。

2.38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本着“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2.39锅炉或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时,除因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措施外,一定要保护好现场,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用电话报告值班调度和安保部,对于玩忽职守,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3.相关记录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