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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场采矿法安全要求

2024-07-15 阅读 4986

空场采矿法适用于矿岩中等以上稳固、矿岩接触面较明显、形态较稳定的矿体。其特点是将矿体沿走向划分成矿房和矿柱,分两步骤回采;矿房回采时,采空区顶板主要依靠矿岩自身的稳固性和矿(岩)柱来支撑;矿房回采完毕后,有计划地回采矿柱或不采矿柱,并及时处理采空区。空场采矿法的优点是成本低,生产能力和劳动生产率高。缺点是采空区留下大量矿柱,且回采困难,采空区需处理。

空场采矿法可分为分层(单层)空场法、分段空场法和阶段空场法(阶段矿房法)。分层空场法又可分为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和留矿采矿法。

空场采矿法的主要安全要求有:

●加强顶板管理。顶板管理主要是对顶板的监测控制,是应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对井下采矿过程中所形成的空间、围岩、顶板的观察和测定,分析掌握其变形、位移等的变化情况和规律,获得其大冒落前的各种征兆,以便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大

●根据矿山地质条件,岩石力学参数以及大量监测数据的规律和经验,选择修正矿块的结构参数、回采顺序、爆破方式等控制地压活动,减少冒落的危害。

●根据采场结构、面积大小,结合地质构造,破碎带的位置、走向,矿石的品位高低等因素,在矿岩中选留合理形状的矿柱和岩柱,以控制地压活动,保护顶板。在矿柱中,必须保证矿柱和岩柱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在矿房回采过程中,不得破坏顶板;采用中深孔或深孔爆破时,应严格控制炮孔的方位和深度,不许穿透暂不回采的矿柱。

●及时回采矿柱和处理采空区。大

●采用分段采矿法时,除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应尽量相对应,规格应尽量相同。

●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在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每个漏斗都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经妥善处理悬空后方准继续作业;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每回采一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一般应控制在2m左右。

●加强矿山管理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合理地配置人财物。

篇2:壁式崩落采矿法安全规定

1.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必须在设计中作出规定。

2.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3.放顶时,禁止人员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4.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个宽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必须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5.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必须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

6.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必须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

7.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不得小于20m。

8.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0.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

9.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10度的,撤柱顺序不限。

篇3:充填采矿法安全规定

1.采场必须保持两个出口,并有照明。人行井、放矿井和通风井都必须保持畅通。

2.禁止在采场内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

3.采场放炮前,必须通知相邻采场和附近井巷作业人员,并加强警戒。

4.上向分层充填采场,必须先施工充填井及其联络道,然后施工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以便尽快形成良好的通风条件。

5.采场凿岩时,炮眼布置要均匀,沿顶板构成拱形。装药要适当,以控制矿石块度。

6.采场放矿要设格筛,防止人员坠落和堵塞。

7.每分层回采后要及时充填,确保充填质量。最后一分层要采取措施,严密接顶。

8.禁止人员在充填井下方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间应有通讯联系。

9.下向胶结充填的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要清理干净。

10.干式充填,每个作业点均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措施,并加强个体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