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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综合防灭火安全措施

2024-07-15 阅读 3490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15条之规定“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故针对本矿实际情况,制定井上下综合防火措施如下,审批后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地面防火

1、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2、不得将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3、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4、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且水池水量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5、副井井口房应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得妨碍运输和人员通行,并每季度维修一次。

6、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7、井上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应设在井口附近,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8、每季度应对井上消防材料库和和其它重要场所的消防器材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矿井的所有的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应有防火措施或制度,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二、井下防火

1、井下必须建立健全消防供水管路系统。消防供水管路可与防尘用水管路共用,但在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消防用水,并在矿井的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送到用水地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0.5m3/min。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进回风道、胶带运输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巷道、煤仓口、溜煤眼口等地点均应设置消防管路。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2、井筒、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子。

5、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灯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由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7、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煤油、汽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6、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也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7、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8、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库内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9、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和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10、每年应组织井下工作人员参加救灾演习,并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2、每季度应对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3、井上必须装设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14、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硐室,应砌碹或用其它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有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15、从机电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它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16、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许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它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7、井下电缆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18、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具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19、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液力耦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20、矿井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21、采用防静电、阻燃且已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风筒、隔爆水槽、隔爆水袋

22、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3、严禁采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

三、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1、严格落实各项防火制度与措施,进一步加强防火队伍,强化防火人员的技术素质。

2、加强通风管理,不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使通风系统时时保持合理、稳定、安全、可靠,满足防火要求。

3、矿井必须采取综合(包括灌浆、喷注阻化剂、注惰性气体、注胶、均压等)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回采工作面要采取随采随灌的防火措施,对其它容易发火地点,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用合理方法实施防火措施。配备齐全防灭火设备、器材和材料。

4、工作面回采时,合理利用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回采率,尽可能的减少丢煤;加快回采速度,防止采空区发生煤炭自然发火现象。

5、在采煤工作面的轨道及皮带顺槽内,每隔10-20米左右及时构筑拦浆防火墙,工作面回采完毕后要在45天内封闭严密。

6、工作面切眼、停采线及两顺槽等区域要针对性的采取有效防灭火措施。

7、充分利用束管监测系统与人工取样相结合,作好防火的预测预报工作,定期对井下可能发火地点进行气体成份分析,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8、完善消防供水系统,保证用水地点水压及水量合乎要求,并按规定设齐三通阀门。

9、每年要按规程规定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习。

四、不同地点防火处理方法

1、工作面回采前在上、下顺槽喷洒阻化剂防火。

2、上、下顺槽喷洒MgCl2阻化剂。

3、上、下顺槽顶部高冒处(大于0.5m)、空洞喷洒凝胶或用罗克休等不燃性材料充实。

4、采空区:采空区防火采用黄泥灌浆为主,注胶、注氮、均压通风、堵漏、进、回风隅角构筑全断面拦浆防火墙、进风隅角设全断面挡风帘为辅的综合防火技术,防止采空区煤层自然发火。

5、断层等地质构造处:断层等地质构造处的煤体破碎,丢煤较多,工作面推进速度减慢,应对破碎带及附近进行重点灌浆注胶。

6、停采线防火:工作面停采后,对停采线煤柱喷洒凝胶阻化剂防火;工作面封闭后,对停采线加强灌浆。

7、加快工作面推进速度,提高回采率,减少采空区丢煤,采完后抓紧工作面的撤除工作,保证45天内封闭。

8、预测预报

(1)利用束管监测装置对CO及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进行连续检测。

(2)在工作面回风顺槽设CO传感器。

(3)每天在工作面回风隅角取样化验分析气体成分。

(4)专职瓦检员每班对工作面回风隅角和回风流分别检查CO浓度。

9、防火工艺

(1)灌浆防火

采用黄泥作浆材,泥水比控制在1:3-4,灌浆站设在主井地面,搅拌机机械制浆,同时在浆液中加入6‰~10‰MgCl2阻化剂。

②灌浆方式:

工作面采用随采随灌方式,灌浆量每生产万吨煤不少于100m3黄泥,在两顺槽密闭后,注满停采线采空区。

(2)阻化剂防灭火

采用喷洒或气雾阻化方式,对进回风顺槽、停采线煤壁和采空区喷洒。

(3)凝胶防火

采用压注和喷洒两种方式,压注或喷洒于进回风顺槽中,高冒和巷道冒头等地点。

(4)注氮防火

①工作面轨道顺槽安装专用注氮管路(φ89mmPE管),每月检查一次管路的气密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②采用“动态监测、适时注氮”方法。以工作面回风隅角检测出的CO及C2H4含量为依据,按照我矿煤自燃标志气体指标适时进行注氮。注氮时,利用工作面的进风顺槽(进风隅角)埋设注氮管进行注氮。注氮管路要适时断开,保证注入的氮气进入采空区氧化带。期间,要配合其它防火措施,并加强对采空区气体的检测分析,当隐患消除后可停止注氮。在工作面正常生产时,特别在月推进速度超过100米时,不需进行注氮。

③每月开动制氮机不少于两次,每次开动时间不少于3小时,并取样分析N2浓度。N2浓度不小于97%,确保制氮设备时刻保持完好,N2源稳定可靠,以便在出现灾情时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10、布置在煤层中的开拓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如凝胶)进行处理。

11、掘进中的煤巷:顶板高冒处要及时充填、喷浆或喷凝胶阻化剂。

注意事项:

1、注浆站要保证浆池中浆液浸泡时间并搅拌均匀,浸泡搅拌时间应不低于15分钟,浆液要保证浓度。

2、每次注浆前注浆工要检查管路,发现漏液、闸门失效等问题要及时处理。

3、注浆工要浆前必须明确注浆地点,然后将通往该地点的各级阀门打开,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浆。

4、工作面溃浆、堵管、爆管、闸阀漏浆时,要首先通知井上停止下浆,并派人关闭上一级阀门,然后进行处理。处理时严禁管口对人,处理不了时,要及时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措施处理。

5、中途堵管时,应先通知井上停止下浆,然后逐级打开卸浆阀,初步判定堵管的大概位置,将堵管附近闸阀打开放浆,此后拆开管路将堵塞物取出

6、井上、井下注浆人员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严禁工作人员脱岗。井下人员要不停的巡视管路,地面注浆站接到停止注浆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注浆。

篇2: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总则

1、矿井开采的煤尘都属于自然发火煤层。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必须成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矿长和工程师参加的防灭火管理机构,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

2、井下火灾的定义

1)明火,井下煤层自然发火或红炭。因生产过程中进行特殊工作,如电焊、放炮引起着火等。

2)井下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出现灼热,温度超过70度的。

3)井下某区域内出现火、烟或风流中连续四次出现CO浓度达到或超过0.01%。

4)烟雾进入井下,影响采掘工作的。

5)导致瓦斯煤尘爆炸的电火,放炮及其他原因等。

6)井下发生自燃不能直接灭火而加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3、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仓库,并储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地面消防仓库应有铁道与井下直通,消防仓库的器材做到有消必补,保证足够的材料和器具。

4、火灾处理完毕后一星期内整理火区卡片并向煤管站和煤管局报告。

二、井下火灾的预防

1、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进出口处设置防火铁门,并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沙包沙袋。

2、井下设备不能超负荷运行,并定期检修,低压电网每条线都要按负荷大小装设漏电、过流、短路等保险装置,当电流增大发热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3、井下进风流中需要电焊或喷灯时,必须写出安全措施,报煤管站或煤炭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4、预防摩擦产生火花,如溜煤筒、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等机械设备,都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洒水装置,防止摩擦火花引燃瓦斯煤尘。

5、放炮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糊炮、挑杆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块煤矸,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黄泥封堵,严禁使用粉煤或易燃物代替炮泥,炮眼的封泥量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

1、矿井必须对已开采的煤层进行煤炭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严格按照煤炭自然倾向性分类、管理和编制措施。

2、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应选择丢煤少、坑木消耗低、回采速度快、采掘切割工程量少、巷道与采空区的密闭性好等原则进行巷道布置和合理的采煤方法。

3、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必须后退工开采,在发火期风留隔离煤柱,在隔离煤柱间设置防火门套,防火门套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在煤层发火期内采完。

4、采区隔离煤柱在巷道设计上应力求上下阶段沿倾斜方向一致,在采煤过程中严禁超采、偷采破坏防火煤柱。

5、沿空留巷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的上段联络巷道必须随采随封,一般应在15天内封闭结束,长壁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如果回收困难时,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封闭,必须报告并说明帮因。

6、同一水平同一煤层在火区附近开采时,必须沿走向留20-40米的保护隔离煤柱,靠近火区边缘和通向火区的巷道必须注浆或筑2米以上距离的黄土隔离墙,并配合其他防火措施才能在采区外回采。

7、在火区下方开采时,沿倾斜留足10-20米的隔离煤柱(当煤层倾角变化大于45度为25米)并编制回采措施报煤管站和煤炭局批准后,才进行回采。

8、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巷道掘进时严禁用茅草、树枝背帮背顶,必须用竹笆或搪材背帮背顶。

9、地面的小煤窑开采情况在开采前必须调查清楚,对开采深度较大的小煤窑必须设置砖石密闭,黄土填实或注浆。

10、采区内通风设施(如风门、密闭)应设置在围岩坚固、

地压稳定的地点,并保证严密不漏风。

12、在布置新水平和下部采煤工作面时严禁利用遗留风眼作为回风巷。

13、煤层巷道掘进巷道过程中因发生冒顶或突出,棚梁上的浮煤应采取注浆或注石灰水等措施,防止煤炭自燃。

14、上段采空区严禁兼作下段回采工作面的排瓦斯巷,若因瓦斯大,无法解决,非利用不可时,由矿工程师写出措施报煤管站批准后方可实施。

15、回采工作面出现CO,有发火征兆时,可以采用均压通风,调节风压等措施,但必须写出措施报煤管局批准实施,并做好调压后观察工作,包括调压后的风量、风压、漏风、气样分析等。

16、矿井在编制采掘作业计划的同时,应根据生产采掘作业地点编制防灭火工作计划。

四、井下火灾处理

1、井下从业人员当发现井下着火,有权迅速报告矿业主及矿长,业主和矿长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着火性质和地点进行处理。

2、矿井火灾处理工作应由矿长、工程师担任总指挥,参加处理火灾的人员应服从指挥,任何人不得干预火区的处理工作。

3、处理火灾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负责检测火区气体成分和井下风流的变化状态,并定时定点地观测结果及时报告矿井灭火指挥中心和井下灭火总指挥。

4、井下电气设备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如干粉灭火器、四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严禁用水直接灭火。

5、井下火灾处理时,工作地点的空气中各种气体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沼气在2%以下时,非救护队人员可在进风侧处理或直接灭火。

6、火灾在处理过程中严禁改变通风系统、风量或风流方向,只能在可能情况下采取降压措施,但必须监视火区气体的变化情况,当瓦斯超过2%时必须解除通风设施,恢复正常通风。

7、井下火灾不能采取直接灭火时,应采取封闭方法,封闭火区时,用不燃材料砌筑密闭。

8、封闭火区时,应先封闭火区相关连的供风系统,简化火区系统,然后再由救护队同时封闭火区进回风巷的密闭,并迅速撤离灾区。

9、火区封闭的全过程,必须有救护队待急,救护队施工时,必须一个小队工作,一个井下待急,一个在地面待令(共计三个小队)。

五、火区防爆

1、在抢救火灾处理中,严防沼气积聚,要采取措施防止风流变化、倒转,严格控制沼气浓度确保灭火人员安全。

2、尽量减少火区内的人员,参与运料人员,在运完后迅速离开,煤矿要指定专人负责清点人数并向火区指挥领导小组报告。

3、当火势较大,用水直接灭火时,先从火源周围慢慢向火源中心供水,切不可用水直接向火源中心灭火,以免引起火灾气体、瓦斯和水分解氢气爆炸。

4、火区封闭后,24小时以内禁止人员进入灾区工作或检查,只有在24小时后,由救护队人员沿进风侧至回风侧依次对火葬区封闭进行检查,48小时后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制定恢复工作的计划。

5、火区有爆炸危险时,必须先采取防爆打电话,预先在火区的进回风巷中设立隔爆墙,隔爆墙的长度不小于4米,24小时视火区稳定后,方能设置永久密闭或采取先封进风,后封回风的方法,减少火区的爆炸危险。

6、永久设施的施工必须由救护队进行,永久设施必须安装取样管、注浆管、放水管和反水池,取样管和注浆管安在密闭的中上部,其余安装在密闭下部。

六、火区的管理、启封和注销

1、每形成一个火区,都要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关系图,由矿井通风部门永久保存,此卡片建立在火区后10天内报煤管局、煤管站。

2、火区封闭,防火领导小组制定火区密闭观测,注浆等积极措施继续灭火工作,并作好处理和观测记录。

3、井下永久性火区密闭的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凡属火区永久性密闭前都必须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2)发现密闭质量不好,闭温升高,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封闭的火区必须经常取样化验分析,掌握火区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

5、火区的启封条件:

1)火区内的CO绝迹或稳定在0.001%以下。

2)氧气在5%以下。

3)二氧化碳在大量增加。

4)火区内气温低于30度或水温低于25度。

6、火区启封前,应在启封的密闭外侧设置严密的锁封风门,由救护队员在保持封闭渠完好的状态下,进行启封和侦察火区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的含量情况以及巷道的完整情况。

7、锁封风门内应备足重新封闭的材料,如果发现火区内有异常变化和复燃现象时应立即重新封闭火区。

8、启封火区的工作由救护队佩带呼吸器在锁封风门内进行,先将回风巷的密闭打开一个小口,进入火区侦察,其余人员应撤离火区。

9、救护队员进入火区检查后,确无问题时,打开封闭风门,让火区气体在主扇负压作用下进行排放,待1小时后,再由救护队员进入火区检查情况,确认无问题时,由指挥小组决定开启火区进风巷密闭。

10、恢复正常通风后的火区,观察三天,三天内都要对火区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火区无复燃迹象后才能恢复火区内的修整和采掘工作,但要采取快采快封的措施。

11、火区面积较大,封闭后火区稳定,要采取措施进行锁封,按启封密闭的方法,由救护队进行锁封。

12、火区经处理以后,通过取样分析,判断火区火的熄灭,并符合熄灭条件时,可写出火区注销报告,报煤管站、局核准。未写出火区注销报告的火区,都应该按照火区进行管理,启封后采完的火区,又无复燃即为自然注销

篇3:电缆油区防火措施灭火规则

一、一般防火措施

1.按国家、国网公司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并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

2.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国网公司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对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3.所内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安全出口等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5.电气设备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6.防火重点部位应设置灭火器,并使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7.防火重点部位禁止吸烟,并应有明显标志,其它生产现场不准流动吸烟,吸烟应有指定地点。

8.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现场需使用电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加强管理。

9.充油设备不应渗、漏油。

10.排水沟、电缆沟等沟坑内不应有积油。

11.生产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现场严禁存放超过规定数量的工作用油。生产现场需使用的油类应盛放在金属密闭的容器内,并存放在可关闭的金属柜、箱内。

12.不宜用汽油洗刷机件和设备。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13.各类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倾倒。

14.生产现场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试材料,用过的擦试材料应另放在废棉纱箱内并定期清除。严禁乱扔擦试材料。

15.临时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单位安监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同意。

二、一般灭火规则

1.生产场所的所有电话机旁悬挂火警电话号码。

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通知消防队和有关部门领导。

火灾报警要点:

①火灾地点;②火势情况;③燃烧物和大致数量;④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2.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报告当值值长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

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3.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4.消防队来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员由下列人员担任:

①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班长担任。

②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临时灭火指挥人应戴有明显标志。

5.局领导、防火责任人、生产部、安监部负责人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灾现场组织灭火并做好火场的保卫工作。

6.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负责人指挥灭火。

7.电气设备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8.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灭火。对注油设备应使用干燥的砂子灭火。

三、电气部分的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

(一)、电力变压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

1.电力变压器、消弧线圈和互感器发生火灾时,要首先将有关设备的电源断开,然后用干式灭火器或干燥的砂子灭火。

2.主变储油池内应铺设卵石,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粒径应为50-80mm。

3.应定期检查和清理储油池卵石层,以不被淤泥、积土所堵塞。

(二)、电缆

1.电缆防火工作必须贯彻设计、基建施工和生产运行的全过程管理,从各个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杜绝电缆着火、蔓延事故。

2.新建、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229-1996)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3.严格按照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

4.控制室、高压室等通往电缆沟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设有防火延燃措施,盖板应封堵。

5.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

6.电缆沟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电缆沟洞严禁积油、积水。在电缆沟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并有可靠的防火措施。

7.扑灭电缆火灾时应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靴。

(三)其他电气设备

1.油断路器火灾时,严禁直接切断起火断路器电源,应切断其两侧前后一级的断路器电源,然后进行灭火。

首先采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不得已时可以用泡沫灭火器扑救。

2.断路器内部燃烧爆炸使油四溅,扩大燃烧面积时,除用灭火器灭火外,可用干砂扑灭地面上的燃油,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扑灭建筑物上的火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