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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使用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2024-07-15 阅读 9617

为了确保井下使用氧气焊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根据**煤矿发《电气焊作业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有关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733条、**管理科发《井下电气焊作业》考核办法,以及我矿“一通三防”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请施工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一、氧气焊工作地点、时间及内容

1、工作地点:****顺槽及煤仓上口

2、工作时间:****年**月*日

3、工作内容:******

二、人员组织

1、施工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

3、氧气焊工:***

4、瓦检员:

三、电焊机下放路径

副井-****大巷-****-****-****-****-****顺槽-****

回收路径与下方路径相反。

四、安全技术措施

Ⅰ、电气焊装运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1、下放井下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必须完好,严禁将漏气的氧气瓶、乙炔瓶运往井下。乙炔、氧气表带不得有破损、漏气现象,各个连接处不得粘有油脂。

2、运输氧气焊物品时,氧气瓶、乙炔瓶要分车装运。在井下轨道大巷用电机车拉运时,两瓶间要有5米以上间隔,并且两瓶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

3、运送入井时,必须安排专人在****顺槽车场煤门等待接收所下放的电气焊设备、工具。

Ⅱ、电气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前,所有参与施工人员必须学习本措施并签名,并在现场要严格遵照落实。

2、使用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必须为本工种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操作证的人员操作,严禁其他人员进行操作或顶替。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氧气焊作业的各个环节,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施工现场必须有指定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安全监察员和现场作业指挥跟班队长,以上人员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监护检查,在确定无任何隐患后方可开工。

4、施工地点必须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并对重要设备进行遮盖。瓦检员应当跟踪检查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大于0.5%),必须停止作业。施工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应为不燃性支护材料,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施工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至少每隔15分钟对以上地点进行复测。

5、施工前,必须切断附皮带机及近机械设备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

6、操作前,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好工作服,戴好工作帽和手套,防止弧光伤害,防止烫伤。

7、施工前,施工人员及施工负责人必须详细检查以下各项:电焊机、缆线、氧气瓶、乙炔瓶、氧气带、乙炔带、减压阀、割枪、接头等,必须确认完好、无漏气现象后方可投入使用;

8、施工地点有供水管或足够的水源,专人负责洒水。施工前必须冲洗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巷道和焊接设备上的煤尘,不得有煤尘超标。

9、施工时,氧气瓶、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乙炔瓶立放。

10、作业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对施工操作完成部位及施工现场附近洒水,保证不引燃其它易燃物;施工地点必须备用两台干粉灭火器,否则应当备有相应功能的灭火器材。

11、若因煤爆声、矿压冲击等产生煤尘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待煤尘完全吹散,再次洒水后,方可进行作业。

12、中途休息,再次作业时,不准由他人顶替和随意操作;瓦检员必需重新检查瓦斯浓度,保证风流畅通,确保人员安全。

13、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措施规定的施工时间、地点及内容进行作业,不得随意变更,搭接焊接物件,不得超范围进行作业。

14、敲渣时要小心,防止烫伤脸部和眼睛。

15、施工完毕后,作业人员要对周围全面检查,并对操作设备、工作地点再次洒水,并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至少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在1小时之后,没有任何发火征兆时方可撤人。

16、在安全技术措施所规定的施工时间内,隔班或隔日进行作业的,氧气焊物品需要在井下存放时,应当存放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存放地点,每班指定专人看守,并视为重点岗位。

17、电气焊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特殊工种岗位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严禁违章作业。

18、施工负责人要自始自终现场指挥,合理调配人员,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19、凡参加施工人员必须学习遵照执行本措施并签名。

20、未尽事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篇2: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安全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条每班内只允许有一个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三条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不得在井下维修。

第四条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五条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在综采工作面和回风巷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机电、通风、安监、调度和监理公司等部门审查,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七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第八条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

第九条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条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十一条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第十二条电气焊割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到矿调度室进行登记,调度人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要在观察1小时以后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员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第十四条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具4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十五条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安监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

第十七条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第十八条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第十九条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并及时扑灭明火。

第二十条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二十一条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井口房,地面煤仓内,煤仓上、下口,皮带走廊,洗煤厂筛分破碎车间等可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地方进行电气焊作业,视同于井下作业。

第二十三条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作业完成后措施必须交由施焊地点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存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参照《李家壕煤矿安全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神华包头矿业公司李家壕煤矿所属各单位及各外委单位。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井下动用电气焊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矿井因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碱沟煤矿井下动用电焊、气焊管理制度。

一、电焊、气焊报告审批:

1.井下动用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焊、气焊项目审批制度,电焊、气焊申请单位是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电焊、气焊报告》必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通风队、设备办、本安办审查,由分管矿领导、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施工单位:区队队长对《电焊、气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业务内容进行核查,明确电气焊时间、地点、作业人员。

各职能部门:对《电焊、气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查。

生产指挥中心和设备办:对动用电焊、气焊作业是否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审查。

通风队:对电焊、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查。

本安办:对《井下电焊、气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查。

分管领导:根据矿领导责任分工,对是否必须在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审批。

总工程师:对是否必须在井下电焊、气焊及电焊、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批。

矿长:对《电焊、气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最终审批。

2.电焊、气焊申请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审批《井下电焊、气焊报告》及编制符合现场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矿调度晨会上进行通报。特殊情况(如夜班设备出现问题,确实需要动电、气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时,按程序审批电、气焊报告。

3.安全技术措施要结合现场,要按照工作任务里的每项程序进行编制,并依据风险类型的不同针对管理对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电焊、气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一式4份,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报告审批后,在动用电焊、气焊前,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通风队一份、本安办一份、生产指挥中心一份、电焊、气焊操作人员一份(必须随身携带)。由通风队、本安办管理人员交给瓦检员、安全员带入井下,交给生产指挥中心的一份报告不入井。

5.执行“一焊一审批”原则,一个作业地点必须有一份《电焊、气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实际施工内容必须与电焊、气焊报告审批的内容相符。

二、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

1.井口把钩工、检身工负责检查电焊、气焊设备入井的情况。入井前的绑扎、运输是否安全可靠;电焊、气焊设备凭《电焊、气焊报告》方可入井。

2.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或平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

3.电焊、气焊设备入井、升井时,机运队井口人员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入井时间、升井时间。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必须及时将电焊、气焊设备升井,电焊、气焊设备在井下存放的时间严禁超过12小时。机运队负责监督,对在井下存放的电焊、气焊设备超过12小时的单位在调度晨会上进行通报。

4.本安办、通风队、生产指挥中心必须建立电气焊报告台账,每次审批时在电气焊报告台账上进行记录,且各单位台账必须相符。

5.通风队瓦检员负责对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地点的瓦斯等有害气体全程现场检测,确保作业区域各种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严禁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6.动用气焊所需火种必须是火柴,严禁使用打火机等其他火种;火柴必须由持《电焊、气焊报告》、执行现场瓦斯检查的瓦检员携带。

7.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必须保持在5米以上,各类气瓶要距动火点20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须放置在电焊、气焊点的下风侧,以防止乙炔瓶阀门、气带漏气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

8.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焊、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井下电焊、气焊作业。

9.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专用手套、焊帽、防护眼镜,衣领袖口必须全部扎紧。

10.电焊、气焊设备必须完好。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完好可靠,气割用具、气带接头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并固定可靠;严禁沾染油脂。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必须良好,使用专用的焊钳线、接地线,严禁使用其他电缆代替。

11.电焊、气焊作业影响到相关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以便相关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12.在电气设备、开关(无法升井的)等物体上焊接时,停电后方可焊接。在皮带机上方焊接时,带面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进行保护。

13.施工单位电焊、气焊工作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回收电焊、气焊设备,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现场负责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14.井下电焊、气焊开始到结束,现场负责人、喷洒水人员、瓦检员、安全员必须在现场实时监管。开始前,必须由瓦检员电话通知生产指挥中心后方可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15.电焊、气焊作业结束后,现场负责人、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瓦检员、安全员在电焊、气焊报告上签字并由瓦检员电话通知生产指挥中心调度员。井下三份电焊、气焊报告当天必须由瓦检员收集齐全,交回到矿生产指挥中心存档,此项工作方可结束。

16.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灭火器材。

17.井下有电焊、气焊作业时,跟班矿领导必须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措施落实到位。

18.生产指挥中心负责协调与电焊、气焊作业有关联的所有工作。

19.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设备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20.施工单位在审批电焊、气焊报告前必须计划准确施工时间,完成电焊、气焊报告审批后,施工单位必须在审批的时间内完成电焊、气焊工作,瓦检员、安全员必须在审批的时间段内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严禁超时,特殊情况(如工作面回撤)除外。

2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动火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本安办安全员负责对井下电焊、气焊作业行使安全监管职责;通风队瓦检员负责井下电焊、气焊作业环境的检查与监督。

(2)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地点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前后10米范围内各悬挂一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电焊、气焊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承接火星。

(4)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经检查确认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三、电、气焊作业的考核:

1.《井下电焊、气焊报告》审查、审批签字记录不全就在现场作业的,对单位第一责任者罚款1000元。

2.安全技术措施未结合现场实际编制的或与现场环境不符的,对单位第一责任者和编制人各罚款100元。

3.施工单位未执行“一焊一审批”原则,对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罚款500元。

4.电、气焊报告及措施审批完后,未及时将《电焊、气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交给通风队一份、本安办一份、生产指挥中心一份,对施工单位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

5.电、气焊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电焊、气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瓦检员、安全员未将各自的《电焊、气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带入井下,对本安办、通风队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

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前,监督检查人员未到位就进行作业,对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罚款500元。

7.通风队瓦检员未对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地点的瓦斯等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施工单位人员就进行电焊、气焊作业,对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罚款1000元。

8.动用气焊所需火种除火柴外,使用打火机等其他火种,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瓦检员罚款200元。

9.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摆放位置不符合要求的,对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罚款100元。

10.未取得电焊、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对操作人员罚款500元,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11.施工单位电焊、气焊工作暂停时,施焊人员未按程序进行清理就离开作业现场,对作业人员罚款100元。

12.井下三份电焊、气焊报告由现场人员签字后未交回到矿生产指挥中心存档,对瓦检员罚款100元。

13.未指定瓦检员、安全员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瓦检员、安全员未在电、气焊审批的时间到达现场,延误现场作业时间,对迟到的监督检查人员罚款100元。

14.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地点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对现场跟班领导罚款100元。

15.电焊、气焊操作人员未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现场操作人员罚款100元。

16.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未及时将电焊、气焊设备升井,电焊、气焊设备在井下存放的时间超过12小时,对现场跟班领导罚款200元。

17.本安办、通风队、生产指挥中心未按要求建立电气焊报告台账,对单位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

18.机运队负责井口电焊、气焊设备入井、升井记录,如与本安办、通风队、生产指挥中心建立电气焊报告台账不符,对机运队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

19.施工单位未在电焊、气焊报告审批的时间内完成电焊、气焊施工,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20.电焊、气焊设备凭《电焊、气焊报告》方可入井,井口放料人员未见《电焊、气焊报告》下放电焊、气焊设备入井,对井口放料人员罚款200元。

21.井口放料人员下放电焊、气焊设备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电焊、气焊设备入井,对井口放料人员罚款100元。

22.电焊、气焊作业区域环境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按照事故进行调查,相关人员从严处理。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