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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集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2024-07-15 阅读 4824

某投资集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和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企业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集团公司利益,保障集团公司投资、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遵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企业秘密是关系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安全和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和信息。

第三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都有维护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责任,集团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省委、省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不断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安全,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五条集团公司保密工作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内外有别,既确保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又便于各项工作开展”的方针。

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在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集团公司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工作,并指导所属企业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七条根据集团公司的企业性质和日常工作的特点,集团公司企业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重大战略部署和投资决策、经营中的秘密事项;

(二)集团公司年度计划、未下达的考核及评价指标,未公开的财务数据;

(三)集团公司未公开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为决策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及其他秘密事项;

(四)有关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重组、兼并、破产、关闭中涉及的秘密事项;

(五)集团公司重要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财务分析及涉及投资项目的其他秘密事项;

(六)历年投资、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重点科技成果,发明创造的关键技术、工艺、参数,重大科研项目的开发规划等秘密事项;

(七)集团公司重要会议记录、会议专题报告和重要会议召开之前涉及的秘密事项;

(八)人事档案、未公布的人事任免、工资分配、人员奖罚方案等事项;

(九)查处重大违纪、审计等案件所涉及的秘密事项;

(十)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保守的秘密事项。

第八条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九条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按其性质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第十条属于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标明密级。秘密文件、资料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由经办部门或承办人提出,报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在办文结束后,交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保密室存档。

第十一条已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的密级,由保密员根据其内容和保密期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定期进行调整:

(一)凡已批准对外公开或已超过保密期限,不再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予以解密;

(二)凡秘密程度已经降低,但仍要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保密的文件、资料,予以降密;

(三)凡随时间推移,内容需加以保密或限制使用范围、领域的文件、资料,予以重定密级。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应严格按国家保密工作的规定和程序处理:

(一)未经原确定密级的单位确认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转;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由保密员或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指定的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必须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设备或场地中保存。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与合作中需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属于集团公司企业秘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应按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处理:

(一)未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复制、摘转;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保密员或集团公司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必须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设备或场地中保存。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与合作中需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如涉及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请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或所属企业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举行涉及国家秘密或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会议和进行其它具有保密要求的活动,应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要求,其正式会议记录由集团公司保密室保存。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根据需要设专职保密员(机要秘书),负责保密的具体工作。所属企业也必须按规定配置专职或兼职保密员。

第十六条专、兼职保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政治责任感、思想水平和专业素质,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进取心。

第四章保密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设保密委员会,在省保密局和集团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指导、部署和检查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保密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拟定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细则,并贯彻落实;

(三)指导、监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保密工作,确保保密工作有人管、管到位,责任落实;

(四)结合典型事例,定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员工的保密观念;

(五)定期召开集团公司保密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制定工作计划;

(六)严肃处理失、泄密事件,并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七)定期组织保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保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八)规划、指导、实施集团公司现代办公设备的保密技术和保密措施,监督、检查和落实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计算机、办公网络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保密措施;

(九)加强对可能接触或掌握重大秘密的工作人员的防泄密、保密教育,完善电

话通讯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的保密制度,努力提高保密技术防范能力;

(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十一)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保密事项。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利益,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抢救国家秘密或集团公司的秘密文件、资料的;

(四)同抢劫、盗窃、毁坏、出卖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文件、资料及其物品的行为进行斗争,以及对检举、揭发,破案有功的。

第十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保密纪律、玩忽职守、泄露或遗失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文件、资料的;

(二)对窃密或重大泄密行为不制止、不斗争、不报告的;

(三)对揭发检举窃密、失密、泄密的人进行报复的;

(四)利用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由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2:房地产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办法

某某房地产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保密工作的统一管理,防止失密、泄露及窃密事件的发生,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稳定可靠地进行,特制订此制度。

二、内容:

(一)文件保密

1、文件按其所涉及内容的重要程度和阅读范围,分为秘密文件、内部文件和公开文件三种。其中秘密文件指内容涉及公司及各部门的不能向外公开的资料,其密级可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内部文件则指公司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传阅、实施的文件。文件保密仅指上述两种文件。

2、公司及各部门要严格把好组织关,必须搞好涉密人员的选拔、审查、任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其队伍的纯洁、可靠。

3、严格控制秘密文件处理的各个环节。

(1)重要文件在酝酿、起草、修改、讨论过程中,要注意保密,不能外传。

(2)一切秘密文件在印制前都要依照有关规定准确地标明密级,确定发放范围,打印份数和清退时间。

(3)打印、复制秘密文件必须经过请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操作。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打印、复制,操作过程中形成的废页、清样等必须及时销毁,不得擅自多印留存。

(4)要加强电脑的保密工作,重要文件要在电脑上加密处理,一般人员未经准许不得在电脑上查阅文件。载有重要文件的磁盘由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并对重要文件、数据进行每月二次备份。

(5)文件收发是文件保密工作的重要环节,档案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对收发文件一一登记,确切掌握每一份文件的收发情况和文件去向,传阅文件一律采取直传方式,由专人送阅,阅文人在《文件发放登记表》上签名后方可阅览,阅文人之间不得横向传阅。阅完和办理之后要按文书立卷,要求交本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6)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调动或辞职时,必须将经管的秘密文件清理登记,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办理签字手续。其他人员调动或辞职时,档案管理人员要主动将其手中的秘密文件或资料收回,以免丢失。

4、依法治密,完善制度,建立秘密文件管理责任制对秘密文件在收文、发文、分送、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都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努力把好各道关口,对违反规定,造成泄密事件的必须认真追查,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会议保密

1、会议保密范围指会议内容涉及公司内部机密,并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知悉而不能外泄的会议。

2、会前准备工作过程中的保密。

(1)根据会议需要,严格确定出席、列席人员。会前要认真研究安全保密措施,选定会址后,要对会址进行保密安全检查,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2)做好对会议文件的拟稿、复印、校对、保管与分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3、会议进行过程中的保密。

(1)严格控制与会议无关的人员进入会场。

(2)严禁乱印发会议秘密文件,对会议记录本要按秘密文件管理办法指定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3)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

4、会议结束后的保密工作

(1)会议结束后,要对会场进行保密检查,看有无遗漏的秘密文件,记录本等。

(2)会议分发的秘密文件(资料)会后要统一收回。

(3)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带出办公室。(三)技术保密

1、技术保密范围包括本公司现有的技术基础上或待开发的技术项目。

2、针对技术泄密的主要渠道,采取防范措施。

三、附则

1、本规定的监督权、执行权在人事行政部。

2、对泄密人员的处罚见《奖惩制度》。

3、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篇3:石油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竞争优势,保障国家和企业的安全和利益,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上级单位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公司保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四条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企业经营战略、方向、规划、项目及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重要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等。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等。

(六)公司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以及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收入及资料等。

(七)公司所掌握的客户信息、贸易渠道以及尚未进入市场或公开的其它资料。

(八)其它经公司领导办公会或党支部会确定应该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五条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公司密级的确定:

(一)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在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并且一旦泄露会使企业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重要决策、文件、以及专有生产技术、新技术资料等为绝密级,其标志为:"AAA";

(二)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等为机密级,其标志为:"AA";

(三)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其标志为:"A"。

第六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一)书面形式的商业秘密标注位置在首页的左上角,商业秘密标志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公司商秘等级,第二部分为保密期限,中间用*隔开,例如"A*3年",非书面形式的商业秘密标志在明显易于识别的地方。

(二)书面形式的工作秘密如需标注,可在首页左上角表明。如"公司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第七条公司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工作秘密随公司该项工作的进度自行解除。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八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综合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储、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有关操作人员进行保密。

第九条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日常管理中应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四)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专有生产技术或者重要的商业信息,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五)公司财务部、综合办公室档案及机要存在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也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六)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举办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它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严格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秘密事项会议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提出保密要求。

(三)会前要制定专人对会场周围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窃密事件发生;

(四)依照保密规定使用有线设备,与会人员不得携带手机。会议期间要严格把好会议的出入关,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五)会议结束后保密干部要认真对会场内外进行清场,清理带走所有会议资料。会后要确定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一条涉外工作的保密,要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和洽谈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事先制定的接待、洽谈方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二)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来公司参观、访问;

(三)接待涉外人员参观或进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洽谈贸易,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事先制定接待、洽谈方案。方案中要划定外宾参观范围、路线和项目,审定对外介绍的内容和资料;

(四)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人员和组织公开和泄露,不允许其拍照、录相、录音、复制和摘抄。

(五)已批准提供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电子信息的保密,要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涉密计算机要安装在符合保密安全的地方,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二)涉密存储介质(包括笔记本电脑、优盘、移动硬盘、光盘等),遵循"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领用人负责保密责任;

(三)涉密计算机要与非涉密计算机明确区分,并粘贴相应的标志;

(四)计算机使用要严格遵守"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

(五)用以传输、处理、存储国家秘密的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采取严密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不得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通信和计算机网络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三条宣传报道的保密,要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不得在公开的报刊、广播、影视、音像、展览、宣传、报道、著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

二)公司综合办公室等宣传部门,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制度要求,严格审查稿件内容;

(三)公司宣传部门在对公司持有的国家领导人和省政府同志批示事项进行宣传报道时,确需刊登或引用批示内容的,要提前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档案、材料、其他物品等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严禁扩散和泄露。

第十五条文印部门工作人员未经综合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打印、复印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书刊等,经批准打印、复印的要严格按照批准份数进行,不得多印或留存,并对打印、复印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扩散和泄露。

第十六条公司机要档案室、复印室等均属于要害保密部位,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不得随意翻看室内文件、文稿、资料等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准在私人交往、通信和著述中泄露国家、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公司秘密。

第十八条公司副科级以上管理(技术)人员以及从事财务、经营、档案管理等相关岗位职员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处理。

第四章涉密要害部门及涉密人员管理

第一节涉密要害部门的管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单位内部业务工作中经常或大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涉密人员多的部门。

第二十条保密要害部门的保密安全工作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的确定须由公司领导办公会按程序审批确定。

第二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由公司研究调整。

第二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节涉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公司各项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涉密人员管理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要、严格标准、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涉密人员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和程序,对拟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事先必须经公司领导办公会审批,签订《保密协议书》,并在公司保密办备案后,方可从事涉密工作。《保密协议书》中应明确公司与涉密人员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支付一定的保密津贴。

第二十七条涉密人员保密资格等级界定遵循"以项目定岗,以岗位定人"的原则。涉秘人员的保密资格等级由高到低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一)核心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秘密程度深、事项多、期限长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重要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事项多、期限较长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一般涉密人员是在指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事项少、期限短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及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二十九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经公司审核确定后,报送有关领导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条公司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公司有关部门核实后,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减少无序流动。

第三十二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同时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接触国家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原单位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其本人所在单位,应将拟同意调动的涉密人员调离涉密岗位,待其脱密期满,经上级公司领导批准,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调往上级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经上级公司领导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五条涉密人员在保密期内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有特殊要求的也应注明),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脱密期内,其不准受聘到私营单位、三资企业,也不准因私出国(境)。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其原所在单位要劝其(包括通过其家人、亲属)返回单位。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原单位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与奖励:

(一)一贯遵守保密制度、长期未发生任何失泄密事件,并能推动他人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他人泄露秘密、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能及时报告或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抢救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本单位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保管不当造成失密、泄密的;

(二)明知本单位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保管条件不符合保密要求而不采取补救措施以至造成失密、泄密的;

(三)拒不按要求清退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的;

(四)将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出卖、赠与他人的;

(五)明知或发现泄密、窃密行为而不制止、不报告的;

(六)以盗窃、出卖等非法手段获取秘密的;

(七)阻挠、拒绝保密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八)违法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

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