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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派出法庭车辆管理办法(法院)

2024-07-15 阅读 8723

法院机关派出法庭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派出法庭的车辆管理,有效管理国有财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交通工具的效能,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更好地服务于派出法庭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派出法庭公用车辆由庭长统一负责管理,实行专人专车,车辆的维护、年检、保险手续由法庭自行办理后报办公室登记,凡跨派出法庭辖区用车和涉及私人用车或外单位借车的,须报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进行登记。

二、公务用车范围

1、院里需要统一安排、调度用车的。

2、派出法庭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

3、其他需要安排用车的。

三、派车程序

1、凡在本辖区内符合公务用车条件的,由法庭自行安排派车。

2、凡跨辖区需要办案、学习、开会等公务用车的(《行车证》、《车辆保险卡》随车出行),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登记。

四、除上述规定外,该《办法》参照《泸水县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制度》中的“第四项―第八项”之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篇2:油品调运分公司车辆管理部职责

油品调运分公司车辆管理部职责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车辆管理部部门定编/

直接上级:公司分管领导下属部门:/

部门主要职能:负责经营性资产管理、车辆日常管理、运输过程数质量监督检查、合作单车的选择、管理及考核以及自有车辆的考核等工作

序号职能领域主要职责

1、经营性资产管理

制定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实施

负责制定自有车辆的年度维修计划,审核公司自有车辆维修情况

负责对公司自有车辆的定期盘点

2、数质量管理

负责检查装卸车环节的产品质量,确保运送产品质量合格

负责产品运输过程中的数质量监控

及时分析任务完成情况、任务未完成原因以及改进措施,并向分管领导反馈

对装卸油品及运输过程中车辆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分管领导

3、产品运输

负责按照运输规定,完成产品运输

运输路途中发生延误或者越界,应及时向及车队队长报告并说明原因

4、合作单车开发、管理及考核

负责收集合作单车信息,建立合作单车信息库,拓宽公司可选择范围

建立合作单车准入标准,负责进行合作单车选择过程中的谈判和议价

负责建立和维护与合作单车的沟通体系

负责对合作单车各项税费、保险费的代缴工作,挂靠费的收取工作,并形成表单传递给财务资产部

负责合作单车司机上岗审核工作

掌握单车和自有车辆证照有效期限,督促驾驶员进行证照更新

负责建立合作单车的考核体系,并完成合作单车的绩效考核工作

负责合作单车的绩效考核分析、评价和绩效优化系统的建立和执行

5、车辆安全管理

负责自有车辆的按期年检和审验工作

按照调度管理部的调运安排,通知自有车辆及合作单车调运任务,并负责自有车辆/合作单车配送前的车辆安全检查工作

负责驾驶员安全管理,监督运输过程中驾驶员的工作,保证驾驶员合规操作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自有车辆/合作单车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维修或者保养

定期召开车队安全教育会议,牢固树立全队“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团队思想

负责自有车辆和合作单车的档案管理工作

6、车辆日常维修保养

负责制定自有车辆的维修保养年度计划,审核合作单车的维修保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负责车辆的保养、维修、材料配件的采购及管理

负责自有车辆配件的仓储管理

负责监督车辆加油、维修、保养支出情况,并及时报财务资产部报销

7、车辆评估

每周及时向各车辆驾驶员收取行车日志,以方便进行单车核算

负责建立自有车辆相关运输数据统计,进行单车运量核算、单车保养维修费用核算等

负责自有车辆考核工作,参与合作单车的考核工作

负责自有车辆绩效分析、评价和绩效优化系统的建立和执行

不定期开展对标学习,提升车队管理能力

8、部门基础管理

明确本部门各项工作分工

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负责本部门业务和行政事务对内、外关系的协调与处理

积极配合工贸公司相关部门牵头的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高效高质完成

学习、研究国家政策、上级单位和领导指示精神,开展业务学习,提升职工素质和工作效益

编制本部门年度财务预算,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支出

负责本部门人员考勤管理和工作考核评定

负责本部门各类办公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保养

部门协作关系

内部协调关系公司所属各部门

外部协调关系延炼加油站、延炼综合服务公司、榆炼综合服务公司、子洲荣盛停车场、交警、运政、车管所

(二)岗位设置图

篇3: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1.运输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厢式货车,必须要安装通风装置和固定装置;

2.运输易燃易爆的专用车,一律配装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3.运输水平放置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专用车,其车厢宽度内部尺寸达不到钢瓶长度尺寸的,要更换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

4.运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用厢式控温专用车;

5.对运输危险货物罐式专用车的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危险货物品名制;

6.使用期限已满七年(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的罐式专用车,其罐体容积、充装介质与核定载质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险货运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