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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预案报告制度

2024-07-15 阅读 2131

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与报告制度

一、目的

1、为维护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适应于医院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

二、防范措施

1、加强法制教育,加强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增强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做到依法行医。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优质服务,做到热情接待病人,主动与病人及家属沟通,耐心解释,坚持医疗原则,坚持廉洁行医,不得以医谋私。

3、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送出去学习、进修、培训及请知名专家到医院教学等方式,提高我院的整体业务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更好地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提高医务人员和医院整体防范医疗纠纷、事故的能力。

4、健全防范及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制度,加强制度落实的管理。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正常医疗工作程序,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的重要举措。医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医院的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各科室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防范规定

1、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围绕“病人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抢救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与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在病人面前诽谤他人和他科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4、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师,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执业。

5、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病人

(2)孤寡老人或子女不在身边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

(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3)特殊身份的病人

6、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病人及家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7、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妥善保管。

8、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用药安全,禁止将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严禁滥用抗菌药物,第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9、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科感染监控人员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10、输血前必须进行HIV、HCV、HBsAg及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输血后的血袋交由输血科统一保管,7天后方可销毁。

11、各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抢救设备,并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急诊化验必须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急诊*线、CT检查必须及时完成。

药剂科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12、病历书写。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

住院病历:

(1)病历书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2010年2月4日卫医发卫医政发〔2010〕11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进行书写。各病区主治医师必须及时检查下级医师病历质量。

(2)首页填写完整。

(3)科主任对病历终末书写质量负责,上级医师对运行各环节病历书写和管理质量负责。

(4)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质控科签发的不合格病历,3天内对病历进行完善。

(5)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6)主治医师必须在48小时内对新入院病人进行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7)急诊病危病人入院当天,病重病人入院第二天,门诊普通病人入院3天之内必须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体现。

(8)住院病历的其它内容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

(9)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的同时完成。

(10)科主任的终末病历签字必须在病人出院5天之内完成。

(11)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病人死亡1周之内完成。

(12)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主刀医师必须亲自书写或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字。

(13)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14)各种检验报告、影像、病理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5)杜绝病人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接触病历现象。

(16)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为病人及亲属借阅和复印病历。

(17)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门诊病历:

(1)必须使用通用门诊病历。

(2)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3)门(急)诊病历封面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婚姻状况、民族、药物过敏史、住址、电话。

(4)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主诉及现病史、既往史、个人

史/家族史、月经史婚育史、外伤/手术史、体征、辅助检查、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日期。

复诊病历记录包括医疗机构、科别、就诊时间、主诉及现病史、体征及辅助检查、诊断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日期等。

(5)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病人就诊时及时完成。

(6)抢救危重病人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病人,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7)所开具的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有关规定。

(8)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

13、收治病人

(1)收治病人落实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禁止科室之间盲目抢收/拒收病人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病人,各科必须以病情和病人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病人。

(3)凡具备空床的专业或病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他科借床病人。

(4)病人在住院时,签署《住院知情同意书》和委托书,由其委托人负责代理病人履行在院期间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14、三级查房及会诊

(1)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病人,住院医师每日查房2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1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

(3)对于重点(危重)病人,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危重病人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病人,必须及时报告医务科,组织院内会诊,必要时请院外专家会诊。

(5)收治14岁以下病人前须请儿科会诊。

(6)各科急诊值班医师必须是3年住院医师以上的人员。

(7)院内急会诊,会诊医师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一般会诊,会诊医师在24小时内到位。

15、术前讨论

(1)住院期间的大型手术必须报告医务科,医务科负责组织、召集相关科室术前讨论。中型手术病例必须经过科室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除外),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术者必须参加。

(2)禁止以术前讨论代替三级查房。

16、病人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门诊治疗中药物的毒副作用,住院病人的主管医师、主治医师及相应的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

(4)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情况。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

(6)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病灶。

(7)术中需切除术前未曾向病人交代的器官组织时。

(8)危重病人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9)输血、造影、介入、气管切开、化疗等。

(10)其他需病人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上述第3-10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病人或受托人签字。

四、报告制度与应急处理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需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告医务科(白天),院总值班(夜间、节假日),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病人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病人的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职能部门组织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

3、由医务科组织多科会诊,参加会诊人员为当班最高级别医师。

4、科室主任与医务科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

5、根据家属要求,医务科结合情况,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6、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职能部门人员、病人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

7、如病人死亡,应动员家属进行尸解,并在病历中记录。

8、如病人需转科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9、当事科室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务科。

10、极少部分医疗纠纷,由于患方无理要求不能满足而采取过激行为,如谩骂、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封堵大门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导致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被破坏,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医院将调动院内保安,以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与太和镇派出所、公安局、县维稳办联系,并报警;上报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信访办、应急办、街道办、社区等),请求相关部门协助纠纷的处理。

篇2:新华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附属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有效预防及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参照调整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致力于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处理恰当。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五条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及各职能管理科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医院每年两次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轮训以及各种会议强调通报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等。

第七条医院所采购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药,劣药进入医院,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把好质量关。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医务处应当认真做好住院病人麻醉药品使用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教学科研管理科应做好药品临床研究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放射相关科室应当做好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及放射性药品的保管和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安全防护规章制度。

第九条医疗器械科要严把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等医疗用品的准入和质量关,并由医疗仪器招标采购委员会和卫生材料招标采购委员会进行监控。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医疗器材标准管理办法》的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坚决不能购进。各科室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医院审批同意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和药品。

第十条医院后勤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各临床科室的后勤保障工作,保证供电,供水。把好病房膳食供应质量关。

第十一条医院各职能部门包括人力资源部,医务部,教学科研管理科,护理部,门诊部等应当对所聘用人员,进修人员等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加强进修生,实习生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医院感染控制科应当做好医院感染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各科室应当做好污染物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医感染的发生率。

第十三条门诊部及急诊科应当认真抓好医院窗口服务工作,保证专家按时出诊,严格按专业诊病及收治病人。

第十四条医疗质量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要素,全体医务人员要不断强化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识。医院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全程质量控制和持续质量改进,实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和医务人员个人三级管理体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和专家组成,院长任主任,是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院长,相关职能部门都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教育各级医务人员勤勉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强化质量意识,努力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二)审核医院医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医疗,护理质量评审标准和奖惩制度。

(三)管理及控制各科室诊疗,护理等医疗质量情况,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以期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四)对医院有关质量管理的体制变动,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改进行讨论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院长书记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质控科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委员会和院长的领导下,对全院的医疗质量进行监控。质控科的职责为:

(一)具体负责监控全院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工作。

(二)督促各科室《全程医疗质量控制实施细则》的实施。

(三)每月召开医疗质量例会,收集科室主任和质控小组反映的医疗质量问题,协调,解决各科室质量控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每月抽查各科室住院环节医疗质量问题,进行持续监控,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干预措施,并向院长及分管副院长汇报。

(五)每月收集门诊和病案质控组反馈的各科终末医疗质量统计结果,分析,确认后向相关科室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每半年向医院提交医疗质量量化考核结果,并和绩效工资挂钩。

(七)每半年编辑医疗质量简报和不良医疗文件公示栏。

第十六条各科室成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由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和其他相关人员3~5人组成,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小组成员进行具体分工,分别负责科室各项医疗质量监控和管理。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的职责为:

(一)结合本专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和修改本科疾病诊疗,护理常规,医疗事故预防措施和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科《全程医疗质量控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人并与绩效工资挂钩。

(三)每月组织各级医务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

(四)科室负责人必须参加医疗质量例会,反映问题并收集与本科有关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在全程质量控制中要自我管理,特别要遵守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危重病人报告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等,以确保医疗质量控制方案的实施。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负责全院医疗纠纷的初次投诉接待工作,负责对与医疗技术无关的医疗纠纷的调查,答复和处理工作;

(二)指导,协助门诊和科室对医疗技术无关的医疗纠纷的处理;

(三)督促和协助各科室主动与患者沟通,积极主动征求病人及家属意见,通过各种形式建立起良好的医患互动关系;

(四)对涉及医疗技术的医疗纠纷,在接待投诉并进行初步调查后及时转交医务处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医务处的职责为:

(一)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

中学习,考试和轮训的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

(二)监督和检查门诊及科室医疗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制定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

(三)指导及参与医疗技术相关的医疗纠纷的调查,答复和处理工作,处理包括协商和解,医疗事故鉴定和法院诉讼等;

(四)及时总结通报医院医疗事故整改经验教训,制定医疗安全工作计划。

(五)审批医疗文件的复印和封存;

(六)对重大医疗事故争议的案件,及时提交医院医疗纠纷专家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条病案室的职责为:

(一)负责医疗事故争议病历的封存,复印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病历封存,并由科室和患者或其家属到病案室具体封存病历,在封存病历前负责复印一份完整病历,封存后的病历及其复印件应当及时提交医务处;

(三)负责特殊病历的严格保管工作;

(四)负责全院各科住院病历的回收,归档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预防保健科及相关科室应当认真做好传染病的监控工作,加强对传染病人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传染源进行处理,避免在院内引起传染病流行。

第二十二条各临床科室使用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必须经医院输血科统一配送,输血科和临床各科室应当严格遵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输血和成分输血应当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三条全院各科室及各级医疗人员要不断强化预防医疗事故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把抓医疗安全纳入日常工作中;各临床科室要及时与住院病人签订医疗风险知情同意书;抓好重点病人,重点岗位,易发人群,节假日及下班时间的医疗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种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有强烈的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杜绝值班人员脱岗现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我院《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监察,医务,护理,人事等部门定期督察。

第二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执业规则,认真履行自己权利与义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急危患者的急救处置,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患者权益,改善医患关系。在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认真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遵守医院制定的《新技术,新项目管理方法》。

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外出会诊应经医务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我院《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各科应当每月召开住院病人工休座谈会,充分和患者或家属沟通,及时发现和消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隐患;每月总结科室安全情况,设立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本,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医务处,护理部定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案进行科学管理和利用。认真做好门急诊病历及住院在架病历管理工作。病历的复印和封存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条医疗事故的处理,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程序进行。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严格按照本预案进行。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原则上,门诊医疗事故争议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护理方面的医疗事故争议由护理部处理;有关收费方面的争议由财务处负责处理;医德医风方面的问题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设备及医用材料方面的争议由设备科处理;涉及多部门者,则由医务处牵头各部门共同协助处理。医务处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指导,协调部门。

(二)门诊或科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必须先由门诊或科室负责人亲自组织科内自行调查,处理,不得随意推诿;同时应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必要时由医务处牵头成立院内治疗小组和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可能减轻由此给病人造成的损害,注意做好病人家属安抚和沟通工作;及时审查有关病历资料,注意搜集有关临床医学证据;病历复印和封存按本预案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科内难以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按争议的类别不同,分别报医务处,护理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

(三)医疗事故争议由医务处组织调查讨论,初步将争议划分为无医疗缺陷和有医疗缺陷两大类。

1、存在下列情况,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务处上报院领导:(1)存在医疗缺陷,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2)虽然不存在医疗缺陷,但医患双方分歧严重,影响重大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

2、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并存在下列情况的,医院应当在12小时内由医务处向市卫生局报告:(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卫生部和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无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由科室进行解释,争取和解;必要时由医务处协助处理。

(五)对有医疗缺陷的医疗事故争议,患者仍在住院的,科室应当24小时内组织讨论或向医务处申请组织全院大会诊,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3天内作出口头答复,并指定专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如患者或其家属书面投诉而患者已出院或死亡的,由科室负责在一周内准备书面答复材料,材料交医务处或护理部审定后答复并存档。必要时由医务处,护理部或者相关职能科室组织科主任,当事人与患者或其家属商谈,争取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并争取和解或协商解决;若医患双方协商不能达到共识,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和诉讼解决。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所需材料由相关科室在医学会受理鉴定后1周内准备完毕,并由科主任及当事人参加鉴定会。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所需材料由医务处牵头组织准备,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并由科室负责人出任诉讼代理人之一,必要时由医院聘请律师参与诉讼。

(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特别是发生扰乱科室及医院医疗工作秩序者,科室应及时报告医院保卫科,必要时由保卫科报公安机关。医院保卫科必须及时介入纠纷处理,进行全程保卫工作,制定出一套我院医疗事故争议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确保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人员及科室医务人员安全。如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及家属出现暴力倾向时,保卫科必须有保卫干部及保安人员迅速到场维持现场秩序,如已出现或预见会出现不能控制情况必须立即报公安机关处理。在与病人家属协商过程中,保卫科应注意保护院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必要时派员参与处理,坚决执行卫生部,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第四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医院将本预案所规定的各临床医技科室和挂钩职能科室职责的条款纳入其年终考评指标,作为医院先进科室,先进个人评比,

职称评聘,外出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对完成经济指标,全年无医疗缺陷的科室及发生医疗缺陷或医疗事故的科室和个人按我院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尚未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或结果有分歧,而患者或其家属主观认定属于"医疗事故"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医疗缺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虽有过失,但未构成医疗事故或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医务处对本预案有解释权。

第三十三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预案印发前的有关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篇3:附五医院医疗事故争议登记制度

第五医院医疗事故争议登记制度

一、当临床科室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要高度重视,应立即报告科主任,及时组织讨论,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及时向医教科汇报。

二、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登记和签名。

三、登记内容完整、不漏项、无漏报,有记录时间及处理意见。

四、全院做到登记项目统一、规范。

五、对弄虚作假、包庇隐满医疗事故,事故不报告者,应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登记报告制度的科室,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