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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小学女教工计划生育规定

2024-07-15 阅读 7504

中心小学女教工计划生育规定

第1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必须常抓不懈,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青年教工的登记结婚不需要经过学校,给青年教工带来了方便,同时也给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被动的一面,为把计划生育工作认真的抓在手上,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领取结婚证后,当天应到学校计生管理人员处报名,保证新婚不漏报并由计生管理人员根据情况上报计生局领取准生证。

第3条领到准生证后要通过学校研究,排定顺序,根据顺序安排个人的怀孕和生育。

第4条女教工应做晚婚晚育模范,在不违反政策的情况下,提倡晚婚晚育。

第5条人民教师是高素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与个人生育发生冲突的时候,应以大局为重,以工作为重,调整怀孕和生育的时间。

第6条树立大局观念和纪律观念,当学校安排的生育顺序与个人想法不吻合时要向学校提出要求,但必须服从学校的安排。

第7条学校安排生育的原则是:考虑学科因素,不影响学科教学;考虑毕业班工作,提高学校的教学成绩;考虑年龄,优先安排大龄女教工,体现晚育的导向。

第8条根据个人的情况及时把安排怀孕和生育的想法向计生管理人员反应,为学校的研究提供材料。

第9条计生工作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如不服从学校安排而怀孕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或学校为了开课再调入教师导致产假结束后没有工作岗位而试聘、待聘、落聘等严重后果,均由个人负完全责任。

篇2:医院职工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医院职工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院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1、各科室必须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本科室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带头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当事人及其科室,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个人。

2、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每对夫妇生育一胎后,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选择适宜自己特点和需要的避孕方法,自觉履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3、晚婚、晚育假期内奖金照发。

4、接受节育手术的职工,凭施术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根据不同手术享受休假,假期内工资、奖金不受影响。

5、放置宫内节育器,全休2天(不含手术当天,下同),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出宫内节育器,全休1天;放置药物皮下埋植剂,全休5天,取出药物皮下埋植剂,全休3天;输精管结扎,全休7天;输卵管结扎,全休21天;人工流产(含药流),全休30天;中期引产(含钳刮),全休42天;同时施行两项以上节育手术的,假期不得合并计算,按所施术项目的最长假期休假。但产中、产后施行节育手术的,可按产假另加相应的节育手术假期休假。

6、对不履行《条例》所规定计划生育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篇3:东华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和完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新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Z市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一条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科室管理、单位负责”。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科室主任、护士长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

第二条本规定对象为本院在职、在岗49岁以下男女职工,包括在编、集体、招聘、季节工及内退人员。

第三条各科室要积极配合我院计生办分类建立计划生育男、女档案,开展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按计划生育管理要求,院计生办对各科室育龄妇女安排每季度月末到计划生育指导站孕(环)检一次,不得有漏检,代检现象,妇检率要求为百分之百。

第五条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育龄妇女的新婚、怀孕、生育、节育、新生儿死亡等计划生育信息,每月月底报院计生办,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六条各科室要全力配合院计生办对计划外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大月份怀孕,小孩出生死亡者,科室要跟踪调查,查明死亡原因,出具死亡证明并写出书面说明,科主任护士长签署意见,报院计生办备案。

第七条各科室要负责在规定时间(顺产三个月、剖妇产六个月)内的育龄女职工采取节育措施。

第八条各科室对本科育龄女职工请假一个月以上者,要由护士长及计生专干对请假者妇检,妇检无孕情方可准假。

第九条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育龄女职工基本情况,事实婚姻形成后,立即办理妇检证参加院内妇检,不能因任何借口而不参加院内妇检。

第十条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男职工及家属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信息情况,每半年向院计生办反馈一次。

第十一条本院育龄男、女职工申请生育二胎,必须遵照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

第十二条严禁本院医务人员为申请生育二胎者开具虚假病历或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院部负责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各项奖惩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男、女职工进行严厉查处。按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

第十四条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