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E医学院后勤产业处行政工作管理规定

E医学院后勤产业处行政工作管理规定

2024-07-15 阅读 7329

医学院后勤产业处行政工作管理规定

为使学校后勤产业处办公管理及文化建设提升到一个新层次,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办公仪表要求:衣着整洁,仪容端庄;禁止着拖鞋上班。

第二条办公室内要求:

(一)办公桌:桌面除学校购置案头用品及电脑外无其他物品。

(二)辅桌:桌面置文件盒、笔筒、书籍外,不准放其他物品。

(三)垃圾篓:置写字台下右前角。

(四)饮水机:放指定地点,不得随意移动。

(五)报刊:必须上报架或阅完后放入办公桌内。

(六)外衣手袋:请置挂于衣帽间或柜子内,严禁随意放置。

第三条语言要求:

(一)交往语言:您好、早上好、再见、请问、请您、劳驾您、关照、谢谢等。

(二)电话语言:您好、请问、谢谢、再见。

(三)接待语言:您好、请稍候、我通报一下、请坐、对不起、请登记、我即去联系、打扰您一下、好的、行。

第四条行为规范:

(一)坚守工作岗位,不要串岗。

(二)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办公桌上应保持整洁并注意办公室的安静。

(四)使用接待室和会议室,要事先到办公室登记。

(五)未经部门主管授权,不要索取、打印、复印部门资料。

(六)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七)办公室内禁止吸烟。

(八)病、事假均要写假条。

(九)因故临时外出,必须请示部门主管。

(十)不得将学校的一切公物擅自带走私用。

篇2:综合市场行政业务管理规定

综合市场行政(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维护好综合市场、服务社、**餐厅等经营网点的正常工作和经营秩序,保证经营项目(品种)齐全,保障对校内教职员工的副食、日用品等物资的供应,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第二条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一律不得会客,不得与无关人员闲聊(业务座谈除外)。值班人员着装整齐,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严格履行职责,回答问题清楚、准确,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三条严格执行财务和有关票证管理制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有乱收费和短款少款现象发生,不得出现收款不开发票的贪污行为,支付清楚,收款项目具体清楚。

第四条保持经营环境和容貌整洁、干净,保持每天24小时内,经营区域无杂物、无臭味。摊档位序号醒目,宣传标语、经营门牌、经营广告等内容具体、健康、规范。

第五条工作(管理)人员要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做交易,自觉维护单位利益。处理买卖纠纷时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维护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证自主经营职工的采购(进货)用车。依据经营协议,须提前一天填好用车申请,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出车,并按规定收取车公里费。

第七条员工必须爱护经营区域设施和公共建筑设施,保持经营环境规范、整洁,维护好正常的工作和经营秩序。保护集体利益不受损失。

第八条员工无事不得私自外出,有事需外出须经领导批准同意后,方能外出,并按时归队。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夜宿的须提前按级请示后执行。

第九条员工严禁在办公场地和临时工住宿内使用与工作和生活无关的电器、燃气用具。违者除没收并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员工认真学习业务(管理)知识,勇于开拓创新,积极想办法,出主意为单位的经营创收作出贡献。树立勤俭节约、兴废利旧、勤工自建,善于做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

第十一条员工严格遵守安全防事故制度,按安全常规履行业务,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有效处理,预防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员工必须加强自身管理水平、管理能力的培养。积极参加上级、公司和单位的各项活动,增强岗位竞争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思想水平。

篇3: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确保二〇〇七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集团公司经理层、矿处(科区)级领导和专业处(科)室负责人对第二条规定中安全隐患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1、因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

2、因责任造成重大幸免事故的;

3、对矿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漏排、误排造成重大事故的;

4、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整治项目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开工的;

5、被集团公司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6、被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检查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

7、发生事故后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被群众举报或被检查发现的;

8、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落实,推诿、拖延的;

9、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发生伤亡事故承担抢救的医院不及时汇报的;

11、其它对安全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行政处分按照行政责任的大小分为七个等级。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留用察看;7、开除。

第四条:行政责任追究执行程序。

1、集团公司成立行政责任追究处理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和安监局及各业务处室、干部处、纪委、工会、泰汶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由安监局组织各业务处室、干部处、纪委、工会、泰汶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按照本《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对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发生原因和责任进行分析并按责任找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责任者,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批发处理意见。

第五条: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一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的,集团公司领导层按其责任接受上级的处理;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矿长(董事长、经理)、党委书记、生产矿长(经理)、安监处长、分管矿长(经理)撤职;对集团公司专业处室负责人记大过。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撤职。

2、对生产矿井一次或累计发生死亡2人事故单位的生产矿长、分管矿长、安监处长撤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3、对生产矿井一次发生死亡1人事故单位的分管矿长视情节给予撤职处分或诫免、罚金。

4、其他二级单位在生产过程发生1人死亡事故,党政主要领导记大过;分管领导和安监处长撤职;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党政主要领导撤职。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其他人员由事故单位按其责任给予记大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6、在执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对死亡事故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于因事故责任受到撤职的人员三年内不能任用。

第六条:发生下列重大幸免事故,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警告或记过,对分管领导和安监处长行政记大过。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公职,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降级或撤职,对事故重要责任者记大过或降级,事故其他责任者降级。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1、造成缺氧窒息或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2、因煤层自燃封闭采掘工作面的事故。

3、采掘工作面冒顶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因管理责任造成淹井、淹采区事故。

5、因机电、运输责任事故造成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的事故。

6、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筒、斜井跑车等事故。

7、井下发生皮带、电缆和电气设备等着火事故。

第七条: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必须分析原因找出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分别对单位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和专业科室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级别实行项目整改落实负责制,属A级隐患的由集团公司分管处室的处长、主任工程师负责落实;B级隐患由各单位分管矿长负责落实;C级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落实。到期不按时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的,按负责范围分别追究上述人员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对被停止作业的有关责任者,分别对负有责任的矿长(经理)、生产矿长(经理)、分管矿长(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长进行责任追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者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对停止作业后未经验收擅自生产的责任者,一律开除矿籍。

第九条:对矿区和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凡矿区的大型工程、矿井的重点采掘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等,在设计服务期间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危机安全的,都要层层追究有关人员的设计、审查以及监管责任,分别对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业务处室负责人、处室项目负责人、公司下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人身事故的区队(车间)及区队长(车间主任)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幸免事故的分管矿长(经理)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当年不得提职;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当年取消各类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矿长(经理)取消当年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各医院在接收到工伤的伤员后,要及时、据实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对隐瞒事故或不提供真实情况、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医院院长给予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安全隐患和各级领导、部门安全失职和隐瞒事故的行为。集团公司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并保密。

第十三条:比照以上条款,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制定安全责任追究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业务处室制定安全专业责任追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