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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2024-07-15 阅读 3667

第一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工会法》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理顺校教工代表大会与校长、党组织的关系,调动全校教职工参政议政、民主办校的积极性,支持校长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参与决策,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也是学校行政领导与教职工进行协商对话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统一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四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努力协调校内矛盾,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审议学校财务预决算。

(二)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办法、教职工福利事项、住房分配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向校长提出表扬、批评、奖励、处分或罢免中层干部。

(四)选举校工会委员。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教代会代表以各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在本校享有公民政治权力的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第八条教代会代表应由教师、工人、行政管理人员、领导干部以其他方面的人员按一定比例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60%,青年和女教职工代表应与整体比例相称,并适当照顾人数较少的部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代表受本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学校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代表。

代表调离本校或退离休后,不保留代表资格,缺额由学校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十条代表的条件

(一)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工作积极、认真、扎实肯干,在教职工中有一定威望。

(三)关心学校,有主人翁责任感,清政廉洁,敢于抵制不正之风。

(四)作风正派、为人诚恳、联系群众、办事公道、能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能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检查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执行教代会决议、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

(三)有权建议表彰在学校工作中有功人员。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积极投身于教育教学改革中,严守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学习职业教育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培养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专业人才。

(三)带头宣传和执行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认真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

(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带领群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

(一)教代会每三年或者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

(二)教代会的议题,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由行政和工会共同提出,征求党组织意见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确定。

(三)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教代会进行选举、通过或决定重要事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教代会主席团

(一)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包括各代表组组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工会主席。主席团成员可占代表总数的10%-20%左右。

(二)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主席团设常务主席(由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有关教代会的组织联络工作

(三)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审议大会中心议题,主持教代会的各种会议和日常活动。

2、听取教代会、工会委员会、各代表组的工作汇报。

3、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主席团召集代表组长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联席会议处理。

4、主持下届教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5、大会主席团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行政、党委会议。

第十五条专门工作小组

(一)教代会专门工作组成员应由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比较强的干部教师、工人中产生,可设组长1人。

(二)教代会专门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

1、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建议。

2、对有关提案或建议进行搜集整理和归纳,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主席团报告。

3、检查有关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情况。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校工会委员会担任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诸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二)向党组织和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召开教代会的建议,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大会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三)向大会主席团和党组织汇报工作。

(四)开展民主管理工作的宣传和理论探讨,负责评选和表彰先进教职工代表的工作。

(五)组织教职工对中层以上干部的民主评议,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案。

(六)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教代会与校长、党组织

第十七条教代会要支持校长工作,支持校长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行使统一指挥权,教育教职工遵纪守法,服从校长的指挥。校长要尊重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并认真听取教代会的建议

第十八条教代会在独立负责地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同时,要接受党组织的领导。教代会工作规则的制定、代表的选举及教代会主席团和各专门工作组的组织设置由校工会提出草案,报请党组织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

篇2:S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信息名称: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信息索引:360A02-03-2011-0004-1生成日期:2011-12-08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信息类别:部门规章

内容概述:教育部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篇3: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和《*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为实现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完善管理制度,在我校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证议政、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加强学校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为把我校办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的社会主义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政情况,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行政、教学、科研、后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的条例。在分房过程中如发现违章事件,教代会有权制止纠;讨论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第三章工作机构

第六条:教代会的主席,副主席兼任学校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委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积极参与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负责教代会的具体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工会负责了解掌握各代表团的工作情况,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了解和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收他们的申诉。

(四)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主席团或代表团长会议,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解答问题或组织代表讨论,提出意见。

(五)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本暂行条例经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