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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成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2024-07-15 阅读 4167

九中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为确保网络正常使用,充分发挥网络在信息时代的作用,促进教育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预案,妥善处理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遏制突发事件的影响和有害信息的扩散。

一、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1.如在局域网内发现病毒、木马、黑客入侵等网络管理中心应立即切断局域网与外部的网络连接。如有必要,断开局内各电脑的连接,防止外串和互串。

2.突发事件发生在校园网内或具有外部IP地址的服务器上的,学校应立即切断与外部的网络连接,如有必要,断开校内各节点的连接;突发事件发生在校外租用空间上的,立即与出租商联系,关闭租用空间。

3.如在外部可访问的网站、邮件等服务器上发现有害信息或数据被篡改,要立即切断服务器的网络连接,使得外部不可访问。防止有害信息的扩散。

4.采取相应的措施,彻底清除。如发现有害信息,在保留有关记录后及时删除,(情况严重的)报告市教育局和公安部门。

5.在确保安全问题解决后,方可恢复网络(网站)的使用。

二、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制。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安全专管员。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BBS、聊天室等交互性栏目要设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

2.局内网络由网管中心统一管理维护,其他人不得私自拆修设备,擅接终端设备。

3.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树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网络安全事件的主要原因,各校要加强对教师、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将网络安全意识与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保密意识联系起来。特别要指导学生提高他们识别有害信息的能力,引导他们正健康用网。

4.不得关闭或取消防火墙。保管好防火墙系统管理密码。每台电脑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代码。

篇2:信息科安全管理职责范本

一、负责本矿安全隐患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上报。

二、负责当班井下各作业地点的隐患排查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三、对一般隐患信息要及时报告当班处置员,在处置员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协助处置安全隐患。

四、信息科发现隐患时,有权对井下局部作业地点停止作业,发现重大隐患时有权对全矿井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上报中心。

五、对主扇风机"三薄"记录不健全,附属设施不完善的,要及时上报中心。

六、对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有权停止。

七、对掘进工作面不进行探放水的,有权停止作业,并进行严厉处罚,建议中心辞退。

八、对当班没有瓦斯员上班的工作面,有权停止当班作业。

九、对作业面瓦斯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不到位的要严厉处罚,对无传感器的要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十、对局扇风机无专人管理,无挂牌管理,未实行"风电闭锁"的,有权停止掘进工作面作业。

十一、对洒水、防尘不到位的有权停止作业。

十二、对当班瓦斯员空检、漏检,不执行瓦斯巡回路线的瓦斯员要进行严格处罚。

十三、对当班"三违"人员进行制止、处罚、教育。

十四、参加班前、班后会,收集职工思想安全隐患信息。

十五、对酒后入井、精神状态不振的人员,有权停止当班作业。

十六、对穿化纤衣服,不佩戴自救器的工人,有权停止当班作业。

十七、对带有烟草、引火物品入坑的工人,要进行严厉处罚停工。

十八、对跟班矿长不入坑的,有权停止当班作业。

十九、对当班掘进工作面不探水的,有权停止当班作业。

二十、对带点检修、带点搬迁,有权停止作业,并进行处罚。

二十一、对违章排放瓦斯,有权停止作业并处罚。

二十二、对未经培训无证上岗人员,有权停止入井。

二十三、主要提升设备保护不全,禁止人员入井,对斜井、斜巷五"一坡三档"装置或装置不全,失效的,对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罚。

二十四、对人行车无煤安标志、防坠器和制动装置失灵的,有权停止作业并上报中心。

二十五、对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的,有权制止和处罚。

二十六、对非爆破工领取雷管,炸药雷管混运,工作面炸药雷管未分箱存放,加锁保管的,有权停工和处罚。

二十七、对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或填充不实进行爆破的,有权停工和处罚。

二十八、对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回采工作面端头支护不到位,有权停工处罚并上报中心。

二十九、对井下施工质量不达标准,有权停止作业并上报中心。

篇3: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稳定高效运行,根据神东煤炭集团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运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业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网络包含服务器及软件;基础数据包括单位、部门及职员信息、考核评分标准、危险源及管控标准、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承包商信息;应用数据指系统运行中录入的业务数据。

第二章系统管理

第四条基础数据管理及维护

中心安管部负责基础数据管理及维护,相关部门必须落实专人进行管理,并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各单位上报基础数据修改意见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数据库基础数据的监视和优化,并定期组织评估;

(三)负责对数据库中基础数据的变更操作;

(四)负责对新增数据的导入;

(五)对应用单位反馈的相关问题和数据错误予以答复和更正。

第五条系统运行管理模式

系统运行管理采取中心统一组织,各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的方式,中心在安管部设专职系统管理员,所有部门和单位设置系统管理员。中心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运行总体协调,在业务上具有指导和监督其他系统管理员的权利。

第六条系统管理员岗位及任职条件

系统管理员岗位要列入本单位岗位设置,职员配备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确定,可兼职、兼岗,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及本安信息系统;

(二)具备一定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能够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

第七条系统管理员职责

(一)中心系统管理员

1.维护管理层用户账户、密码及权限;

2.解答管理层用户在使用本系统时提出的操作问题;

3.管理各单位、部门系统管理员的权限;

4.及时发布升级程序;

5.收集整理系统软件问题和故障并及时记录,定期向安监局反馈改进意见;

6.负责对各单位、部门系统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并解答其遇到的系统操作问题。

(二)单位(部门)系统管理员

1.负责本单位(部门)人员的系统应用培训;

2.负责本单位(部门)系统应用人员账户、密码管理及权限分配(权限分配详见附件1);

3.负责本单位(部门)基础数据的维护,以及应用数据真实性、规范性的监督管理;

4.接受中心系统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及时将系统问题和故障反馈中心系统管理员;

5.系统管理员变更时,负责对本单位(部门)继任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系统应用

第八条各单位(部门)都必须制定本单位(部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管理责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并上报中心备案。

第九条各单位(部门)员工都有浏览系统的权利,具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员工均有录入信息的义务和要求督促员工应用系统的责任。

第十条账户管理

系统设有独立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非授权人员不得用他人密码进入系统。所有用户要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所有用户要对自己账户下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十一条应用数据要求

(一)动态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人员不安全行为,通过登录本人账户后录入系统。对权限受限的区队(车间)级管理人员,发现非本区队(车间)存在的隐患(问题)和人员不安全行为,可向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录入,并予以说明。

(二)应用数据要按照系统表单或格式要求完整填写,信息真实、及时、规范、准确。隐患(问题)和人员不安全行为描述要具体,对应标准及危险源要准确,录入工作要在检查后24小时内完成。对现场发现的隐患(问题)、不安全行为无法对应相应标准时,可先行录入,并按《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规范》要求上报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当事人信息未纳入系统时,要及时反馈所在单位系统管理员进行数据补充后进行录入。

(三)单位内部审核必须按程序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周期组织,信息要完整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预警与消警信息管理

各级管理人员要及时关注和查看与本单位、本部门及岗位人员相关的信息,涉及与其相关的整改项时,要及时整改,整改后要及时反馈。

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限期整改隐患,要及时跟踪复查,并对已完成整改的隐患进行消警。本人因故不能及时完成复查工作时,可委托他人复查,但被委托人必须使用本人账号进行复查消警。

被检查单位(车间、区队)确因实际情况无法按期整改的,需在信息录入后24小时内,联系检查人对整改期限进行延长。

第十三条基础数据改进

各部门、单位负责动态考核评分标准的改进,要将审核后的数据通过“增补考核标准意见”途径上报。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员不安全行为认定标准的改进以及危险源与动态考核评分标准的对应关系确定。中心定期对各部门、单位通过“增补考核标准意见”上报的数据组织审核,并及时上报安监局。

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估成果依据《神东煤炭集团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纳入系统管理。

各单位要通过系统,及时查看已通过安监局审核并导入公司数据库的考核评分标准、危险源及管控标准,并将适用于本单位的数据选取到单位数据库中,实时应用。

第十四条系统的改进与升级

各单位(部门)应将系统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通过“员工建议管理”途径上报,由安监局定期组织审核,并及时纠正系统错误或作为系统升级的依据。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未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的,且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单位和部门,除按日常动态检查和季度定期检查进行考核外,将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系统应用过程中,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处以500-2000元/次罚款:

(一)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二)未设置系统管理员岗位,未明确人员和职责;

(三)未履行本办法中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洗选中心。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神东煤炭集团洗选中心本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