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师大后勤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师大后勤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2024-07-15 阅读 6934

师大后勤发展总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有关行业规范,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为有利于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工作、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保用品的配备发放范围:

1.限于从事需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工作的干部、职工。

2.各行业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总公司备案后执行。总公司直属机构,各物业公司根据本办法执行。

二、劳保用品配备标准:具体见附表。

三、劳保用品的管理:

1.总公司办公室为总公司的劳保用品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统一管理劳保用品,各部门应有相应人员负责管理部门有关劳保用品。

2.属总公司配备范围的劳保用品由配送中心根据办公室有关要求统一采购,一般每年分两次办理,有关部门专人统一领取后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发放,并完善领用手续。各行业公司需配备的劳保用品,应明确要求后委托配送中心统一采购。

3.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确定需发放劳保用品人员的名单及配备标准,由分管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4.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防护用品,不作为改善生活条件的福利待遇。因此不得任意扩大配备范围,增添项目,提高标准,缩短时限,也不得将劳保用品折发现金。

5.配备给个人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由使用人妥善保管,在工作中穿着使用。

6.同时兼做几种工种的,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保用品为主,次要工作配备相应用品,不得重复发放。

7.因工作需要安排调动工种的,其劳保用品按调入新岗位标准执行。现工种劳保用品标准高于原工种的可以补发,同类劳保用品应作相应抵消;现工种劳保用品使用年限高于原工种的,其劳保用品应相应延长使用;现工种无防护用品的应将原发放的防护用品缴回。

8.病事假作连续超过一个月的,劳保用品的使用期限按病事假作时间相应延长。

9.凡属公用或备用的劳保用品,由部门指定专人领取和保管,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

10.对耐用劳保用品,必须还旧领新。回收的劳保用品经洗补后仍可使用的,由部门负责洗补后统一保管备用。

11.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非在编职工,不发放劳保用品,采取借用的方式。若一年内该职工离开总公司,其借用的劳保用品按规定使用年限及实际使用时间折算后收取费用,物品归个人所有。

12.未到期但已损坏或遗失物品的,由个人负责自行购置配备。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师大后勤发展总公司。

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

篇2:化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使其符合国家法健规定,达到要求,从而保护工人的劳动安全,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保护条例,公司为职工免费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坚持同工种、同条件、发放相同劳保用品的原则,不同工种要有所区别。

3、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4、劳动保护用品每月发放一次,每月月初发放,所有员工到仓库签字领取。新进厂员工到达工作岗位前,公司为其备齐所有劳保用品。

5、职工要保管好和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用作他用。

6、因特殊原因需要领用标准外劳保用品的,由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说明用途,经批准后,仓库方可以发放。

7、仓库要建立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篇3: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

1.劳动工具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非一次性消耗工具在工程开工时由公司统一发放,工程结束后返回。

2.铁锹每名力工1把,施工中确因铁锹质量问题损坏的,可以以旧换新,如因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3.2005年7月1日前(不含7月1日)被公司录用的职工可领春秋季工作服1套、夏季工作服1件,在公司工作满6个月,工作服归个人所有;未满6个月超过3个月离开公司者,按原价的50%从其工资中扣除工作服款,工作服归个人所有;不足3个月离开公司者,公司按原价从其工资中扣除工作服款,工作服归个人所有。2005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被公司录用的职工,不发给工作服。特殊情况除外。

4.焊工每15个焊工日发给焊工手套、眼镜各1付,焊帽谁领用谁保管,工程结束后交回,脚面防护套每人每年2付。

5.美工用胶手套,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需发放。

6.安全带、安全帽,谁领用谁保管,工程结束后交回,如有损坏或丢失的,按原价从其工资中扣除。

7.工地所用其它非一次性损耗用品,如卷尺等,由使用者到工地材料员处签字领用,用后交回。非人为损坏的,可以旧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