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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2024-07-15 阅读 1561

学院(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篇2:大学重大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大学学校重大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监督和保障有关单位和行政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以下简称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保护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在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中,一起中毒事故中毒100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后,除依法对相关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学校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主管校长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三)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

(五)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六)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七)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中毒事态扩大的;

(八)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九)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四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学校所在地政府追究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一)未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或标准)发放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的;

(二)未按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三)未对学校主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四)未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未对整改意见进行督促落实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扩大的;

(六)未按《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七)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五条所属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提请学校所在地政府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考核的;

(二)未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三)食物中毒发生后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和报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

(四)有其它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所指上级包括国务院教育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水污染或其他食源性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责任追究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