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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用水电管理规定

2024-07-15 阅读 7988

医学院用水电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院用水,用电管理,达到节约用水,用电的目的,提高用水电常识,确保安全,用水用电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细则:

第一条:大力提倡节约用水、用电、用暖、做到人走灯灭,随手关闭水、电,杜绝常明灯、常流水现象,严禁用暖气水洗东西。

第二条:我院路灯、各楼走廊、厕所的灯,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统一由下夜人员关闭,杜绝常明灯。

第三条:水电中心加强巡回检查制度,每天有专人对全院上下水及暖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常明灯现象。

第四条:学生宿舍用电实行统一供电制度,根据学生处安排的作息时间,由门卫掌握,统一供电,走廊、厕所全夜供电。

第五条:各教室的灯根据作息时间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人走灯灭。

第六条:各教研室的电炉子,要严格管理,除科研外不得用于生活,更不得借给他人生活使用。

第七条:凡学生宿舍内的水、电、暖设备未经学院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损坏。

第八条:用水用电设施出现故障时,通知水电中心,由水电中心修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修理、拆卸,以免发生危险。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实验室、门卫、学生楼内私自接电线、安插座、使用电炉子电暖器、热水器等。

第十条:要爱护水电设施,发现违章行为,根据情节将给予处罚,由水电中心出具罚款单,一式三联,交本人一联,财务中心一联,水电暖中心留一联,由财务中心统一扣回再返回水电中心。

具体规定如下:

1、每只电炉子:500瓦罚款100元

1000瓦罚款200元

1500瓦罚款300元

2000瓦罚款400元

2、每只电热杯、电熨斗、电吹风:罚款200元。

3、私接电线及安灯具:罚款50元。

4、使用电热器、热水器(机)烧开水:罚款200元。

5、私自移动配电设备,用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罚款50元。

6、在照明设施上乱挂它物:罚款50元。

7、不关水龙头,不关电灯,造成长流水和常明灯:罚款50元。

8、因踩蹋暖气管道造成漏水或跑水者:罚款50―200元。

9、用暖气水洗衣服一次罚款50元。

10、绿化队浇树浇花,由于责任心不强,把水流到外面的,根据情节和数量给予罚款:最少不低于每次50元。

11、对独立核算,创收单位用水用电严格收费制度,安装水电表,按水电表计费。如无计量或无论如何原因造成计量失灵,在无计量用水用电期间,按用水用电容量三倍交费并停止供水供电。

12、基建施工用水用电必须安装水电表,交纳抵押金后使用,如检查发现有偷水偷电现象,每次给予罚款500―1000元。

篇2:党校教职工宿舍水电热气煤气使用收费规定

党校教职工宿舍水、电、热气、煤气的使用收费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宿舍楼水、电、热气、煤气的管理使用和收费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水:

1、凡居住本校宿舍楼的用户,一律实行计划供水,每户每月用水量不超过10立方米(含10方),其价格按居民用水价收取。1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方数按超计划用水价格计收。

2、总务处每季度查表一次,各住户要积极配合。

3、供水设施由水电工操作管理,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拆改、移接供水管道,不得随意开启、关闭各水制闸伐。

4、注意节约用水,杜绝跑、冒、滴、漏,做到即用即停、人走水关。

二、电:

1、总务处对各住户的分户电表每月查抄一次,并及时登记造册,在每月10号前交会计室。

2、供配电设备,线路由校电工操作管理,其它人员不得操作,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连接改动电源线路、开关和各种电器电源插座。

3、注意节约用电、安全用电。

三、热气:

1、供暖期间,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不脱岗,不离岗,按照规定,定时供热(送热时间另文规定)。

2、热力公司按每次抄表的热气方数(校方供热管理人员签字有效)到会计室取款,供热期结束后,由总务处按机关事物管理局的收费标准一次性按受热面积分摊到各用户,并造表公布。

四、煤气:

1、注意安全用气,各用户的管道、气表不准随便拆改安装。发现故障,及时报告煤气公司。

2、由煤气公司每月到各用户抄表记数收费。

五、以上费用,属党校在职教职工的,财务室在工资级别中扣除,离退休及外单位人员所付费用,由总务处指派专人按送表数额及时到户收取,所收数额扣除5%作为收费人员的劳务费,由总务处负责发放。

篇3:水电站工程爆破施工安全规定

目前,**水电站工程主体工程相继开工建设,为了保证施工区人员、设备的安全,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防止爆破事故的发生,规范爆破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1爆破施工依据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现代水利水电工程爆破》

《新编爆破工程实施技术大全》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水电站工程的露天爆破施工。

3一般规定

3.1管理制度和职责范围

3.1.1各施工单位建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隶属于本单位安全部门,并由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经理负责;成员由主管爆破施工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人员及火工品仓库管理人员组成;

3.1.2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的要求

(1)从事爆破工施工的主要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

(2)爆破员及火工品仓库管理人员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人员担任;

(3)爆破员应是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工作的、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

(4)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爆破安全施工的安全员。

3.1.3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火工品管理人员;

(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4)组织领导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总结工作,并制定爆破施工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5)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1.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1.5火工品管理人员的职责

(1)负责制定火工品仓库管理细则;

(2)督促检查爆破火工品发放员的工作;

(3)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火工产品;

(4)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火工品发放员负责炸药和雷管的验收、发放、退库、统计,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火工品;

(6)应随时接收当地公安部门的检查及整改意见。

3.1.6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火工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4)未及时进行爆破施工时,负责装药后、爆破前爆破现场的看护工作。

3.1.7负责爆破施工安全员的职责

(1)负责本单位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员、火工品管理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4)经常检查本单位火工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火工品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6)检查火工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火工品的及时退库情况。

3.2爆破统一规定时间

根据爆破安全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水电站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统一规定爆破时间段,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1)一般规定每天有三次爆破时间段:第一次为7:00~7:30,第二次为12:00~12:30,第三次为18:30~19:00;

(2)特殊情况下可递交紧急爆破申请单(内容与爆破申请单基本相同),爆破时间经协调后做统一安排。

3.3爆破前的准备工作

(1)在爆破施工前,应通告全体施工人员和附近居民,告知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警戒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确定警戒区的边界是根据本规程安全距离的计算或查表结果,取其最大值,一般以飞石危险边界为最大;必须结合地形地物条件来调整警戒范围,此范围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危险边界;在边界上设置的标志,可根据现场条件选用,如红旗、带彩带的栏杆或用警戒牌标明“爆破危险区,严禁入内”字样;

(3)每次进行爆破施工的单位都应提前向监理部报送爆破申请单,申请单中应说明爆破时间、部位、总装药量、单响装药量、警戒范围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得到监理批准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每次进行爆破施工前都应进行爆破设计,爆破设计报告作为爆破施工作业申请单的附件一同报送监理部;

(5)施工单位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制定爆破施工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6)火工品拉运至爆破现场,应堆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避免靠近道路及作业机械附近,并应有专人看管。

3.4爆破警戒工作规定

3.4.1爆破警戒器材

在坝区使用一个爆破警戒器材统一发出爆破信号,爆破警戒器材由专人负责,到规定的爆破时间时(如需要进行爆破施工),由负责爆破警戒器材人员拉响爆破警戒信号。

3.4.2爆破警戒信号

爆破前必须统一由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1)预告信号。在爆破前30min拉响,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及机械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警戒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预告信号所示:长声30s(停5s)、长声30s(停5s)、长声30s。

(2)准备信号。检查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

准备信号所示:在预告信号结束后20min发出,间隔鸣一长、一短重复三次,时间为长声20s、短声10s(停5s,重复三次)。

(3)起爆信号。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起爆信号所示:在准备信号结束后10min发出,连续三短声,时间为10s(停5s,连续三次);

(4)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警戒人员应坚守岗位,除经批准的爆破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警戒区,爆破人员经检查确认安全后,爆破施工负责人发出解除警戒指令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解除警戒信号所示:一长声(60s)。

3.4.3爆破警戒范围

爆破警戒预告信号发出后,爆破施工单位安排人员进行各路段的警戒工作,根据爆破安全相关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来确定警戒范围;

由两家以上爆破单位同时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监理确定的各自负责的警戒范围安排警戒人员。

3.5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3.5.1爆破后的安全检查

(1)爆破后经过5~15min(根据钻孔、装药情况而定)后才允许有经验的爆破员进入爆破作业低点;

(2)爆破员进入作业地点应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查内容:

①边坡有无危石、滚石,边坡是否稳定,有无滑坡的危险;

②有无盲炮;

②爆破的作业面是否稳定;

③已支护好的边坡是否被破坏。

(3)经检查确认爆破作业面安全后,经爆破施工负责人同意,方准重新开始作业。

3.5.2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处理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并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直接拉出未起爆的火工品(雷管、炸药卷等);

(4)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破作业面,收集残余的火工品(收集的残余火工品可直接销毁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6)未判明爆破作业面有无残留的火工品前,应采取防范措施;

(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说明产生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3.6爆破施工后的总结

(1)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

(2)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爆破总结应包括:

①设计方案、参数、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②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

③经验和教训。

4其它规定

(1)本规定未涉及的爆破施工技术方面的规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规定执行;

(2)本规定从200×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爆破施工作业申请单

?№:

申请单位?

爆破时间?

爆破部位

(桩号、高程)?

总装药量?

单响装药量?

爆破员名单?

警戒人员名单?

警戒范围?

附件?爆破设计报告

施工单位爆破施工负责人?

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