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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后勤处车辆运行规定

2024-07-15 阅读 3416

后勤处车辆运行规定

1、用车部门或用车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用车手续,申请人应该填写《用车申请单》上的有关信息,市区内或短途出车报部门领导审批,市区外或长途报分管后勤院长审批。

2、后勤处车队负责人凭部门领导及院领导审批的《用车申请单》,依据送的先后顺序、公务轻重缓急程度,待命车辆数量等情况安排车辆。

3、司机持派车单,按其时间路线出车,司机准时填写出车始末里程公里数。

4、如遇用车冲突,由后勤处车队负责人与申请部门协商解决。

5、如遇用车时间、地点相近的,后勤处车队负责人安排车辆时要尽可能并车。

6、后勤处车队负责人派车后,应将派车信息反馈给用车申请人,并通知驾驶员执行。

7、若遇紧急情况需临时用车时,用车部门领导可先与后勤处车队负责人电话联系,在满足正常用车的前提下可临时安排车辆,但事后必须补办用车手续。

8、工车私用、非公务性质用车、学生用车、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外出旅游或娱乐活动用车,参照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办理用车申请手续,并经后勤处领导和院领导审批,方可用车,并收取一定费用。

9、用车部门用车在路途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

篇2:机动车辆安全运行制度

为了保障厂区的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的交通安全规程,结构我厂的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培训,并经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2、未经车辆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厂内机动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驾驶。

3、车辆通过十字、拐弯路口时,驾驶员一定要减速鸣笛,认真瞭望、确认信号,在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

4、车辆的各种机构零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严禁带故障运行。(如照明、刹车等)

5、机动车辆进出厂区大门及拐弯时,时速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15千米/小时。

6、非专职司机严禁动用车辆,违者一律开除。造成事故、事件的按照化工厂其他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7、司机在离开车辆时,必须取下钥匙、档复位,如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采取措施防止溜车。

8、静止状态下的车辆,在行走时必须鸣笛,车辆每次倒车都必须鸣笛,并了解背后情况。

9、叉车、铲车在行走过程中除专职司机外,一律不准载入,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10、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11、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地面不得小于300毫米,但也不得高于500毫米。

12、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越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13、严禁空档溜车和超速开车。

14、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15、如违反以上条款一律考核司机、车间主任,考核金额为100—5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16、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

篇3:车辆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扎实的开展,为了各种车辆在生产中有效的管理,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各种车辆在运输及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在行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和交通规则。

3.要做到脑勤、眼勤、手勤,严格做到不超速,不违章,不超载,要知车,知路,知气候,知货物,要注意上下,左右,前后的情况,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保修,勤搞卫生。

4.在行驶中对路况不明要慢,视线不良要慢,起步、会车、停车要慢,在交叉路口,狭路,弯路,人行道,人多繁杂地段要慢速行驶。

5.进入公司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每小时最高行速5公里,要低速安全行驶。两台以上车辆前后行驶时,两车最小车距50m,严禁超车,严禁在没发生意外情况下采取紧急停车。

6.为保证车辆及人身的安全,在公司内任何车辆不准带人,驾驶室内只允许驾驶员一人,除学徒司机外(注:学徒司机只准坐一人),外出车辆因工作需要搭乘的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扒车和跳车。

7.各种车辆在生产区内严禁乱停乱放。因工作需要中途需停车者,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不得离车。

8.各种车辆严禁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如工作需要必须进入者,必须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安全人员指挥下方可进入工作。

9.装卸货物的车辆,车辆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m,与滚动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2m,装卸货物时,驾驶室内不准坐人;吊物时,不准将货物经过驾驶室的上方装卸。

10.装运热锭,热切头,铁水和熔渣等灼热物质的特种车辆,严禁急转弯,严禁在煤气,氧气等管道下停放,更不准在油库附近停放。

11.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工作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倒车,必要时要有专人指挥倒车。

12.公司各种车辆要配带相应的安全消防器材,要不断检查消防器材的可靠性,有效性。

13.凡违犯上述任一条规定者发现一次扣罚驾驶员50元;发生超乘(注:铲车内只准坐司机本人),将处罚当事人100元,司机100元,单位主管100元。

此规定自2006年4月28日起执行。

生产安全部

企业管理部

200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