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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后勤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

2024-07-15 阅读 7734

学校后勤公司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

为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我校《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干部职工、各部门、班组。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的,贯彻“上追一级”的原则,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发生性质恶劣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

第三条各中心副职和一般干部职工的上一级负责人是中心经理。如中心副职对分管业务监管不力,导致一般职工出现问责情形的,可以参照中心经理给予问责。

第四条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问责的方式有:廉政谈话、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六条问责的情形及适用范围。

(一)根据风险点颜色等级,被启动c级(蓝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给予廉政谈话;对象为部门的,给予部门全体干部职工廉政谈话。

(二)根据风险点颜色等级,被启动B级(黄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对象为部门的,责成部门作出书面检查。

(三)根据风险点颜色等级,被启动A级(红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部门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启动过错预警对象,因不按时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部门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部门负责人公开检讨。

(五)启动过错预警对象,仍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预警事项)被查处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从重处分。

(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上级纪委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负有领导责任,撤职(不含)以下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廉政谈话;撤职(含)以上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负有领导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案件性质恶劣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视情节给予诫免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

第八条问责由公司组实施。问责涉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问责,问责情况应当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被责令公开检讨(含)以上的问责对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树优资格。

第十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检讨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检讨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二条《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干部职工本人及所在部门。

篇2:房产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目标措施

房地产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目标和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目标和措施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提出如下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项工作目标和措施:

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㈠工作目标

1、局党组成员、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负起责任。

2、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面达到100%。

3、切实按照中纪委第四次、第五次全会提出的责任追究的六个重点落实责任追究。4、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健全。

㈡工作措施和分工

1、进一步完善责任考核制度,切实做到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与干部年度考核同步开展。

2、进一步落实好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3、加强对所属单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党委办负责落实上述三项工作。

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㈠工作目标

1、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不准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规定。2、落实领导干部不准在任何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的规定。

3、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

4、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房地产权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5、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洁身自好,依法行政。

6、继续抓好纠风工作,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作为反腐败的重要内容。

㈡工作措施及分工

1、局党组、各科室和所属单位在每年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自查自纠;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并进行通报。党委办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2、各科室和所属单位进行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的双向自查,有违反规定在单位报销个人费用的,必须清退有关款项,并追究批准报销领导的纪律责任。计划财务科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3、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为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凡发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反从业规定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纪律责任。

办公室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4、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房地产权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局纪委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5、切实改进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加强思想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党委办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6、注重抓好行业的纠风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业形象。

办公室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三、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整治腐败工作

㈠工作目标

1、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得到较好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得到有效监督,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得到查处。

2、加强房地产交易、发证、评估、房屋拆迁、安全鉴定等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工程发包与管理,使房地产管理工作得到规范和有效监督。

3、加强财务管理,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小金库”、“帐外帐”等得到全面清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制度进一步健全;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机制。

㈡工作措施和分工

1、坚持和完善干部任用的公开选拔,择优任用;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监督,包括干部推荐的民主、干部考察的民主和干部任用的民主。办公室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2、制订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发证、评估、拆迁、安全鉴定、工程发包与管理等工作的实施意见,健全管理监督程序和管理制度。办公室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3、制订加强所属单位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健全财务审计和财务检查制度;查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计划财务科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篇3:对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的规定

对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支公司班组长以上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支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决定对支公司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

1、廉政谈话的对象:新提任的班、股级干部,晋升为正股级的干部,调任重要部门的正股级干部。

2、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

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介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班组长以上干部在执

行法规、政策、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组织上需要提醒、

告诫的。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

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

1、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部门在执行法规、

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

告诫的。

2、警示谈话的内容: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

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程序及要求

1、对班组长以上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分别在行政办接到任命通知、干部公示群众信访举报初核

结束和发现苗头性隐患问题后提出谈话对象。

2、支部办、监审股提出谈话对象,经支部书记批准后,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

事宜。

3、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的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形

式进行,谈话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公司经理;警示谈话,对象一般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分管该工

作的副职也可列为谈话对象,谈话主体为支部书记或支公司经理。

4、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支部办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5、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况向支部报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