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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2024-07-14 阅读 3745

接送学生车辆应该肩负起学生的安全问题,下面qiquha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称“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省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条接送学生车辆分为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和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包括学校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

五条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接送学生车辆的外观标识式样、标志牌式样及发放程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六条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条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八条有接送学生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应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

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

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十条非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分别放置接送学生车辆标志牌。

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定期对学生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识或无标志牌的接送学生车辆,应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将非法接送学生车辆情况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

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十四条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十五条学校应建立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机制,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档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

十六条单位使用自备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将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报学生所在学校备案,并办理接送学生车辆相关手续。

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学生接送车辆数量,杜绝超员现象。

十八条接送小学低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自备和长期租用车辆,学校或幼儿园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十条接送学生车辆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管理终考核内容。

二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二十三条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条公安、教育、安监部门对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五条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接送学生车辆优惠政策并对接送学生车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篇2:接送学生工作制度

1、开学初召开家长会,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教师登记每个孩子接送的家长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2、培养学生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学生离开班级时,必须得到老师的允许后方可离开。

3、加强门卫值班,防止学生私自跑出校外或错接学生等事故的发生。

4、放学时,任课老师必须把学生集队,并把队伍带到校门口,等待家长来领,家长未领走的学生,或带回教室或交给值日老师管理。

5、坚持门卫值班制度,要求来访者必须登记并得到门卫或教职工允许后方可入校。

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主任外出,做到人、物、事交接准确无误。

七、雨雪天家长更要坚持做到接送学生上学、回家,如因家长未履行接送学生的职责,学生在上、放学路上发生不安全事故者,家长承担完全责任。

篇3: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制度

为了加强家长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根据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我校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制度。

1、完善管理机制。学校在上级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在公安、教育、交通、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派专人具体负责、维护交通安全环境,落实有关工作。

2、实行报批制度。凡用于我校学生接送的车辆,经审核必须由交通运管部门及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同意后,按照定时、定范围、定核载人员的原则,方可接送我校学生。

3、驾驶员执证上岗制度。接送车驾驶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龄,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近三年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不得从事学生接送驾驶活动。学校要和驾驶员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其职责。

4、学校学期初要与接送学生车辆车主签定安全责任书,车辆运行要做到“五定”(定线、定车、定人、定时、定点),确保不超载。学校和家长、学生每学年签订《交通安全协议书》,家长不得雇用无牌无证、三轮车辆、农用车辆及报废车辆接送学生。

5、建立车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车辆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6、实行年检制度。学生接送车除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外,还须按交通部门要求进行一年一次的综合安全性能检测。

7、定期检查制度。学生接送车必须接受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每学期的安全检查,重点查处报废车、“病车”、“黑车”、超载车等。

8、强制保险制度。学生接送车必须强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