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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投诉制度(范本)

2024-07-15 阅读 2080

为保持质监部门与广大消费者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举报、投诉秩序,促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信访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工作的公正与合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信访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形式,向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活动或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二、市、县(区、市)质监部门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审批上级批转要结果以及其它按规定上报的案件,组织人员核查,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信访举报投诉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信访举报投诉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来信来访的具体事宜由局纪检组承办并做好各种表报的登记归档等工作。要避免矛盾激化,防止造成集体越级*事件,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有举报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对构成犯罪的司法移送案件或纪检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转送,转交其它行政机关处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敷衍、拖延。

五、办理信访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举报投诉事项或信访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办理信访举报投诉事项过程中,要对举报投诉信访内容保密,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打击、压制、迫害信访举报人。

六、市、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投诉事项,一般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县局承办的案件要报市局备案。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时。

七、上级机关转办的信访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在收到信函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向转办机关报告办理结果。

八、对在信访举报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要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信访举报投诉工作中做出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篇2: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以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形式,提供线索和证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社会单位(场所)存在下列火灾隐患之一,经核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州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第四条下列举报、投诉不予奖励:

(一)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举报、投诉,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投诉;

(二)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已经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被举报、投诉的社会单位(场所)在举报、投诉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举报、投诉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条各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号码、邮政地址、网站网址以及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和途径。

全市及各县区统一设立火灾隐患公开举报、投诉电话:96119。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举报、投诉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投诉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投诉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八条对核查属实的一般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按照50—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核查属实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按照不低于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同一火灾隐患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投诉的,由最先举报人获得奖励,举报、投诉次序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举报、投诉的同一火灾隐患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投诉同一火灾隐患的,视为一次举报、投诉,奖励由举报、投诉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确认举报、投诉属实的7日内,应当通知举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于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资金应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雅安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3: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工作制度

一、市消防支队受理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96119”,为支队火灾隐患举报受理电话,同时在全市予以公布。满洲里市消防大队于2月28日成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设立举报投诉专线(0470-6260649),并向社会公布。

二、大队值班受理、投诉处理人员对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应做到有问必答、热情接待、妥善处理。

三、举报投诉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行政值班员为举报投诉接访工作人员。接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对待举报投诉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坚决杜绝各种理由的拒访现象。

四、接访工作人员对属于本单位受理的举报投诉情况,应及时报告当日值班首长,经主要领导或值班首长批示后,转交相关部门限时办理;对属于上级或与本单位同级的消防机构处理的情况,要在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及时报转相应单位处理;对不属于消防机构受理的情况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必要时给予书面答复,并可建议其向相关部门单位申请解决诉求。

五、受理举报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或经办人员应对举报投诉人身份及举报投诉内容保密。

六、在接待、处理举报投诉中,工作人员发现有企图自杀、行凶、爆炸等异常行为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

七、对于举报投诉中有继续*尤其是越级*可能的,要及时向上级如实报告相关情况。

八、大队设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信访接待室,确定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上午为主要领导接待日。

九、受理举报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或经办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对于火灾隐患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据有关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规定及时处理、及时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后反馈。

十一、对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在调查清楚、妥善处理完毕后,必须通过当面、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举报投诉问题的群众反馈处理结果,确实无法反馈的,要在记录中注明原因。

十二、大队定期对举报信访工作进行形势分析。

十三、举报投诉查处应当按照《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举报投诉查处规定》等规定执行,并建立包括举报投诉处理登记表、举报投诉书面材料、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核实的有关证据以及举报投诉处理报告等有关资料的档案。

十四、实行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根据所举报火灾隐患危险性不同,经核实属实后分别给予举报人300至1000元不等的奖励。

十五、在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时因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拖延查处、不作为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