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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考试违规处理规章制度

2024-07-15 阅读 9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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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华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2:电视大学考试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记录单”,其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零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的(指定用铅笔答卷除外);

四、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

五、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的;

六、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

七、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的;

八、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

九、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

十、通讯工具未关闭的;

十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生争吵的;

十二、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的;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凡漏写姓名、准考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试卷,均按此条规定处理。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考试作弊行为。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该科目停考一次;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作弊”。

一、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五、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的;

九、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此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取消考生当次报考各门课程成绩,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对该门课程分别记录“替考”或“违纪”,其他课程记录“零分”。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由基层电大报学籍所在电大批准开除学籍。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二)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三)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四)一次考试期间内,累计2次(含2次)以上严重违纪或舞弊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考点或考场全体考生成绩。

(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二)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的。(三)在未经批准的私设考点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考生因作弊或违纪行为获得成绩,或已经取得证书的,经查实后,成绩和学籍记录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

第七条考生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以上各条处理,考试管理部门必须做好记录,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告知考生。对开除学籍的学生通告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各省级电大省开课程的考试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3:电工操作证考试模拟试题

证考试试题分为理论《电工理论知识》考试和《电工实操知识》专业能力考核。考试试题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电工证考试试题专业能力考核采用闭卷模拟笔试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电工证考试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二级和一级还须进行综合评审。以下是电工证考试试题供准备考电工操作证的朋友参考:

一、填空题(每小格1分,共**分)

1、负载的作用是把(电能)转换为(其它形式的能)。

2、欧姆定律告诉我们,通过电阻元件两端的(电流)与其两端之间的(电压)成正比;电压固定时,则与(电阻)成反比。

3、电流通过电阻时,电阻会发热,将电能转换成热能,这就是(电流的热效应)。

4、交流电的优点很多,其中输电时将电压升高,以减少(线路)损失;用电时把电压降低,以降低(使用电压)。

5、充电是将电提供的(电场能)储存起来;放电是将(电场能)释放出来。

6、各种事故中,(短路)占有特别突出的地位。

7、我国规定(42)、(36)、(24)、(12)、(6)为安全电压。在潮湿环境中应使用(12)伏以下。

8、10000赫高频交流电的感知电流,男性约(1.5)毫安,女性约为(0.6)毫安;平均摆脱电流,男性约为(16)毫安,女性约为(10.5)毫安。

9、一般来说,触电形式有(接触触电)、(感应触电)和(跨步电压触电)三种。

10、青、中年人以及非电工触电事故很多,主要是由于这些人是主要的操作者、(电气安全知识相对不足)、(安全措施不完备)的缘故。

二、选择题

1、两只额定电压相同的电阻,串联接在电路中,则阻值较大的电阻(a)。

a、发热量较大b、发热量较小c、没有明显差别

2、的转换开关是实现(a)。

a、各种测量种类及量程的开关b、万用表电流接通的开关

c、接通被测物的测量开关

3、绝缘棒平时应(b)。

a、放置平稳b、使他们不与地面和墙壁接触,以防受潮变形c、放在墙角

4、绝缘手套的测验周期是(b)。

a、每年一次b、六个月一次c、五个月一次

5、绝缘靴的试验周期是(b)。

a、每年一次b、六个月一次c、三个月一次

6、在值班期间需要移开或越过遮栏时(c)。

a、必须有领导在场b、必须先停电

c、必须有监护人在场

7、值班人员巡视高压设备(a)。

a、一般由二人进行b、值班员可以干其它工作

c、若发现问题可以随时处理

8、倒闸操作票执行后,必须(b)。

a、保存至交接班b、保存三个月c、长时间保存

9、接受倒闸操作命令时(a)。

a、要有监护人和操作人在场,由监护人接受

b、只要监护人在场,操作人也可以接受

c、可由(所)长接受(习网)

10、直流母线的正极相色漆规定为(c)。

a、蓝b、白c、赭

11、接地中线相色漆规定涂为(a)。

a、黑b、紫c、白

12、变电站(所)设备接头和线夹的最高允许温度为(a)。

a、85℃b、90℃c、95℃

13、电流的外皮最高允许温度为(b)。

a、60℃b、75℃c、80℃

14、电缆不得过负荷运行,在事故情况下,10kv以下电缆只允许连续(c)运行。

a、1h过负荷35%b、1.5h过负荷20%c、2h过负荷15%

15、电力变压器的油起(a)作用。

a、绝缘和灭弧b、绝缘和防锈c、绝缘和散热

16、继电保护装置是由(b)组成的。

a、二次回路各元件b、各种

c、包括各种继电器和仪表回路

17、信号继电器动作后(c)。

a、继电器本身掉牌或灯光指示

b、应立即接通灯光音响回路

c、应是一边本身掉牌,一边触点闭合接通其它信号

18、线路继电保护装置在该线路发生故障时,能迅速将故障部分切除并(b)。

a、自动重合闸一次b、发出信号

c、将完好部分继续运行

19、装设接地线时,应(b)。

a、先装中相b、先装接地端,再装两边相

c、先装导线端

20、戴绝缘手套进行操作时,应将外衣袖口(a)。

a、装入绝缘手套中b、卷上去c、套在手套外面

21、某线路开关停电检修,线路侧旁路运行,这时应该在该开关操作手把上悬挂(c)的标示牌。

a、在此工作b、禁止合闸c、禁止攀登、高压危险

三、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分)

1、为了防止可以避免的触电事故,只须做好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即可。(*)

2、电气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线路是否漏电和是否有人触电。(*)

3、高压设备倒闸操作,必须填写操作票,应由两人进行操作。(v)

4、高压验电必须带绝缘手套。(v)

5、带电作业不受天气条件限制。(*)

6、保护接地、保护接零、加强绝缘等属于防止间接触电的安全措施,(v)

7、作用测量线路对地绝缘电阻时,应将g端接地,l端接导线。(v)

8、几种线路同杆架设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其中电力线路在通迅线路上方,而高压线路在低压线路上方。(v)

9、保护接地适用于不接地电网。(v)

10、保护接零系统中,保护装置只是为了保障人身的安全。(*)

11、使用可以允许二次侧开路。(*)

12、合闸时先合高压,分闸时先分隔离开关。(*)

13、0.1级仪表比0.2级仪表精度高.(v)

14、800伏线路属高压线路。(*)

15、胶盖闸刀开关能直接控制12千瓦。(*)

四、问答题(共**分)

1、在什么情况下电气设备可引起空间爆炸。

答:设备短路、遭遇雷击、绝缘被破坏都有可能引起空间爆炸。

2、在火灾现场尚未停电时,应设法先切断,切断电源时应注意什么?

答:①火灾发生后,由于受潮或烟熏,有关设备绝缘能力降低,因此拉闸要用适当的绝缘工具,经防断电时触电。

②切断电源的地点要适当,防止切断电源后影响扑救工作进行。

③剪断电线时,不同相电线应在不同部位剪断,以免造成短路,剪断空中电线时,剪断位置应选择在电源方向的支持物上,以防电线剪断后落下来造成短路或触电伤人事故。

④如果线路上带有负荷,应先切除负荷,再切断灭火现场电源。在拉开闸刀开关切断电源时,尖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操作,以防触电。

3、变压器并列运行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变压器并列运行应具备那些条件:

①变比相等

②接线组别相同

③阻抗电压相等

④容量相差不超过3倍

4、常用继电器有哪几种类型?

答:按感受元件反应的物理量的不同,继电器可分为电量的和非电量的两种,属于非电量的有瓦斯继电器、速度继电器、温度继电器等。

反应电量的种类较多一般分为:

①、按动作原理分为:电磁型、感应型、整流型、晶体管型;②、按反应电量的性质有:电流继电器和电压继电器;③、按作用可分为:电间继电器、、信号继电器等。

5、感应型电流继电器的检验项目有哪些?

答:感应型电流继电器是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它包括感应元件和速断元件,其常用型号为gl-10和gl-20两种系列,在验收和定期检验时,其检验项目如下:

①、外部检查;②、内部和机械部分检查;③、绝缘检验;④、始动电流检验;⑤、动作及返回值检验;⑥、速动元件检验;⑦、动作时间特性检验;⑧、接点工作可靠性检验。

6、怎样正确使用接地摇表?

答:测量前,首先将两根探测针分别插入地中接地极e,电位探测针p和电流探测针c成一直线并相距20米,p插于e和c之间,然后用专用导线分别将e、p、c接到仪表的相应接线柱上。

测量时,先把仪表放到水平位置检查检流计的指针是否指在中心线上,否则可借助零位调整器,把指针调整到中心线,然后将仪表的“信率标度”置于最大倍数,慢慢转动发电机的摇把,同时旋动“测量标度盘”使检流计指针平衡,当指针接近中心线时,加快发电机摇把的转速,达到每分钟120转以上,再调整“测量标度盘”使指针于中心线上,用“测量标度盘”的读数乘以“倍率标度”的倍数,即为所测量的电阻值。

7、继电器应进行哪些外部检查?

答:继电器在验收或定期检验时应做以下外部检查:

①、继电器外壳应完好无损,盖与底座之;②、各元件不应有外伤和破损,且按装牢固、整齐;③、导电部分的螺丝接线柱以及连接导线其部件不应有氧化开焊及接触不良等现象,螺丝及接线柱均应有垫片及弹簧垫;④、非导电部分如弹簧,限位杆等,必须用螺丝加以固定并用耐久漆并封。

8、什么是变压器的绝缘吸收比?

答:在检修维护变压器时,需要测定变压器的绝缘吸收比,它等于60秒所测量的绝缘电阻值与15秒所测的绝缘电阻值之比即r60/b15用吸收比可以进行一步判断绝缘是否潮湿,污秽或有局部缺陷,规程规定在10~30℃时,35~60kv绕组不低于1.2,110~330kv绕组不低于1.3。

9、d*-11型信号继电器的检验项目有哪些?

答:①、外部检查;②、内部和机械部分检验;③、绝缘检验;④、直流电阻测量;⑤、动作值检验;⑥、接点工作可靠性检验。

10、d*-11型信号继电器的动作值返回值如何检验?

答:试验接线与相同,对于电流型继电器,其动作值应为额定值的70~90%,对于电压型信号继电器,其动作值应为额定值的50~70%。

返回值均不得低于额定值的5%,若动作值,返回值不符合要求,可调整弹簧拉力或衔铁与铁芯间的距离。

11、什么是继电保护装置的选择性?

答:保护装置的选择性由保护方案和整定计算所决定的,当系统发生故障时,继电保护装置能迅速准确地将故障设备切除,使故障造成的危害及停电范围尽量减小,(电工学习网)从而保证非故障设备继续正常运行,保护装置能满足上述要求,就叫有选择性。

12、继电保护装置的快速动作有哪些好处?

答:①、迅速动作,即迅速地切除故障,可以减小用户在降低电压的工作时间,加速恢复正常运行的过程;②、迅速切除故障,可以减轻电气设备受故障影响的损坏程度;③、迅速切除故障,能防止故障的扩展。

13、电流速断保护的特点是什么?

答:无时限电流速断不能保护线路全长,它只能保护线路的一部分,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将影响电流速断的保护范围,为了保证动作的选择性,其起动电流必须按最大运行方式(即通过本线路的电流为最大的运行方式)来整定,但这样对其它运行方式的保护范围就缩短了,规程要求最小保护范围不应小于线路全长的15%。

另外,被保护线路的长短也影响速断保护的特性,当线路较长时,保护范围就较大,而且受系统运行方式的影响较小,反之,线路较短时,所受影响就较大,保护范围甚至会缩短为零。

14、ds-110/120型时间继电器的动作值与返回值如何测定?

答:调节可变电阻器升高电压,使衔铁吸入,断开刀闸冲击地加入电压,衔铁应吸和,此电压即为继电器的动作电压,然后降低电压,则使衔铁返回原位的最高电压为返回电压。

对于直流时间继电器,动作电压不应大于额定电压的65%,返回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5%,对于交流时间继电器,动作电压不应大于额定电压的85%,若动作电压过高,则应调整弹簧弹力。

15、对断路器控制回路有哪几项要求?

答:断路器的控制回路,根据断路器的型式,操作机构的类型以及运行上的不同要求,而有所差别,但其基本上接线是相似的,一般断路器的控制回路应满足以下几项要求:

①、合闸和跳闸线圈按短时通过电流设计,完成任务后,应使回路电流中断;②、不仅能手动远方控制,还应能在保护或自动装置动作时进行自动跳闸和合闸;③、要有反映断路器的合闸或跳闸的位置信号;④、要有区别手动与自动跳、合闸的明显信号;⑤、要有防止断路器多次合闸的“跳跃”闭锁装置;⑥、要能监视电源及下一次操作回路的完整性。

16、电气上的“地”是什么?

答: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如果发生接地短路,则短路电流将通过接地体,并以半球面形成地中流散,如图所示,由于半球面越小,流散电阻越大,接地短路电流经此地的电压降就越大。所以在靠近接地体的地方,半球面小,电阻大,此处的电流就高,反之在远距接地体处,由于半球面大,电阻小其电位就低。试验证明,在离开单根接地体或接地极20m以外的地方,球面已经相当大,其电阻为零,我们把电位等于零的地方,称作电气上和“地”。

17、什么叫变压器的短路电压?

答:短路电压是变压器的一个主要参数,它是通过短路试验测出的,其测量方法是:将变压器副边短路,原边加压使电流达到额定值,这时原边所加的电压vd叫做短路电压,短路电压一般都用百分值表示,通常变压器铭牌表示的短路电压就是短路电压vd与试验时加压的那个绕组的额定电压ve的百分比来表示的即vd%=vde/ve×100%。

18、测量电容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①、用万用表测量时,应根据电容器和额定电压选择适当的档位。例如:电力设备中常用的电容器,一般电压较低只有几伏到几千伏,若用万用表r×1ck档测量,由于表内电池电压为15~22.5伏,很可能使电容击穿,故应选用r×1k档测量;②、对于刚从线路上拆下来的电容器,一定要在测量前对电容器进行放电,以防电容器中的残存电椅向仪表放电,使仪表损坏;③、对于工作电压较高,容量较大的电容器,应对电容器进行足够的放电,放电时操作人员应的防护措施,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19、什么叫正弦交流电?为什么目前普遍应用正弦交流电?

答:正弦交流电是指电路中电流、电压及电势的大小和方向都随时间按正弦函数规律变化,这种随时间做周期性变化的电流称为交变电流,简称交流。

交流电可以通过变压器变换电压,在远距离输电时,通过升高电压以减少线路损耗,获得最佳经济效果。而当使用时,又可以通过降压变压器把高压变为低压,这即有利于安全,又能降你对设备的绝缘要求。此外交流电动机与直流电动机比较,则具有造价低廉、维护简便等优点,所以交流电获得了广泛地应用。

20、为什么磁电系仪表只能测量直流电,但不能测量交流电?

答:因为磁电系仪表由于永久磁铁产生的磁场方向不能改变,所以只有通入直流电流才能产生稳定的偏转,如在磁电系测量机构中通入交流电流,产生的转动力矩也是交变的,可动部分由于惯性而来不及转动,所以这种测量机构不能直流测量交流。(交流电每周的平均值为零,所以结果没有偏转,读数为零)。